关于残疾人的人权
人权高专办与残疾人权利
残疾人每天都面临着歧视和障碍,限制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例如,他们往往无法享有各种权利,包括进入学校和工作场所、在社区中独立生活、投票、参加体育和文化活动、享受社会保障、诉诸司法、同意或拒绝医疗救治、自由地缔结法律承诺(如开立银行账户)、继承或购买财产。
发展中国家残疾人数量尤其庞大,他们往往被边缘化并陷入极端贫困。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期间,残疾人经常掉队,在重建其生活和社群方面几乎没有发言权。
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并由其他人权条约所保证的各类保障,应适用于所有人。残疾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得不到关注”,往往被排斥在权利辩论之外,无法享有和行使全部人权。
《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获得通过并于2008年生效,标志着残疾问题的“模式转变”——由以慈善为导向、以医学为基础的传统做法转向基于人权的做法。《公约》呼吁将残疾人纳入人权、发展和人道主义议程,加强其参与,并强调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面临多种互相交织的歧视,必须保障其权利并增强其权能。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申明:“《残疾人权利公约》不仅仅是为残疾人拟定的文书。公约的原则与规定有利于全体人类,因为它使我们能够更有力地应对排斥和隔离。事实上,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一样,公约表明,首先顾及到落在最后的群体,是不让任何人掉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