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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将技术合作活动作为对人权方案活动调查与监督的补充,而并非取代其作用。正如秘书长在其涉及这一主题的各种报告中以及人权委员会各项决议所强调的,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并不能减轻某国政府对其领土内人权状况所应负的责任,亦不能免除联合国适时通过各程序对其进行监督。事实上,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所进行的活动,往往与涉及咨询服务的项目和技术援助的项目同时进行。

虽然技术合作方案偶尔为非政府组织、各国政府和区域人权组织发起的项目拨款,然而它并不是非人权高专办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它其实是综合方案框架内人权领域的一个实质性建议和协助资源。

一国政府欲要从人权领域内的联合国技术合作方案中收益,则须向秘书处提交关于这类协助的请求。作为回应,秘书处将对该国的特别人权需求进行评估。评估通常是在秘书处成员的陪同下,由国际专家对该国访问而进行的。需求评估任务提供了与该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个人等各方就关于可能需要援助的领域进行广泛协商的机会。

根据需求评估,一项援助方案会被制定,以全面协调地解决这些确定的需求。通常,在国别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周期性评估之后,会开展一项实施后评估,以衡量所提供援助的影响并制定后续计划。

人权高专办依托其独有的能力,运用其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直接执行所有项目,并作为涉及有关国家人权需求的其他方案内容的联络处和协调员。在1993年所做的有关人权领域咨询服务的报告中,秘书长首次阐述了这种综合方法,在其1994年的报告中,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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