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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历史性决议,承认“享有安全和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是一项人权,这项人权对于充分享受生命和所有人权来说必不可少”(第A/RES/64/292号决议)。此外,自2015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已将安全饮用水权和卫生设施权视为密切相关但又相互区别的人权。

国际人权法规定各国有义务使所有人普遍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没有任何歧视,并且优先考虑那些缺乏服务的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以及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中都详细阐述了实现水和卫生设施权利的关键要素,对各国起到了指导作用:

  • 可用性:对每个人的供水必须充足和连续,能够满足个人和家庭使用,包括饮用、洗衣、烹饪以及个人和家庭卫生。每家每户、卫生和教育机构、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内部或周边,必须配备充足数量的卫生设施,满足每个个体的所有需求。
  • 可及性:水和卫生设施必须是实际可获得的,在各阶层居民能够安全获取的距离内,并考虑到残疾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 可负担性:供水必须让所有人都负担得起。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能因为负担不起而被剥夺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机会。
  • 质量和安全:个人和家庭用水必须安全,不含微生物、化学物质和威胁个人健康的放射性危险。卫生设施必须安全卫生地使用,防止人类、动物和昆虫接触人类排泄物。
  • 可接受性:所有水和卫生设施必须是文化上可接受和适当的,并且注意到对性别、生命周期和隐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