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贩运人口通常是指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将个人置于或维持在被剥削状态的过程。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一问题所做出的努力至少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但是,直到过去的二十年间,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

2000年通过里程碑式的议定书

2000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是一个里程碑,首次为“贩运人口”提供了国际商定的定义:即“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至少应包括利用他人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于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每年仍有数百万人被贩运

尽管已有全面的国际法律框架,但每年仍有数百万人在世界所有地区和大多数国家被贩运。受害者可能由于各种目的在境内或越境被贩运,包括在工厂、农场和私人家庭遭受强迫和剥削性劳动、性剥削、强迫婚姻和器官切除。

贩运人口的秘密性质使得这一现象很难被量化。根据自由行走基金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全球估计》,2016年全世界有2500万人遭受强迫劳动和性剥削。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2020年《全球报告》显示,妇女和女童仍然特别容易受到贩运人口的影响。2018年,全世界每10名被发现的受害者中,约有5名是成年妇女,2名是女童。该报告还显示

  • 在所有被发现的受害者中,约三分之一是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而20%是成年男子。
  • 50%的受害者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而38%的受害者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
  • 关于剥削类型的比例
    女童:72%的女童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21%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7%因其他形式目的被贩运。
    男童:23%的男童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66%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11%因其他形式目的被贩运。
    妇女:77%的妇女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14%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9%因其他形式目的被贩运。
    男子:17%的男子因性剥削目的被贩运,67%因强迫劳动目的被贩运,1%因切除器官目的被贩运,15%因其他形式目的被贩运。
导致更易遭受贩运的因素

尽管我们对贩运人口的了解仍不全面,但人们普遍承认,某些因素使个人、社会群体或社区更容易遭到贩运和相关剥削。剥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歧视是使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容易遭受伤害的关键因素。歧视和贫困导致了更少和更差的生活选择,并可能导致某些人铤而走险并做出决定,而如果他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他们是不会这么做出这样的决定的。这种缺乏真正选择的情况反过来又会使某些群体,如少数群体、移民、妇女和女童,更容易遭到贩运。除了经济贫困和不平等之外,性别和种族歧视也是可能限制生活选择的重要因素,使一些人和社区更容易遭到贩运。近年来,生活在冲突局势中或逃离冲突局势的人群中,贩运人口活动也很猖獗。

人权与贩运人口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的。人权是普遍的,因此贩运人口受害者不论其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国籍、移徙身份或其他区别,都有权享有所有人权。国际人权法还承认,某些群体,如妇女和儿童,需要额外或特殊的保护。

整个贩运人口周期中的侵犯人权行为

贩运人口周期的不同阶段涉及不同的人权。有些人权与被贩运的原因特别相关。当人权受到侵犯时,例如,适足生活水准权受到侵犯,就会导致一个人更容易受害。其他人权则与贩运人口的实际过程有关。事实上,贩运人口以及奴役、性剥削、童工、强迫劳动、债役和强迫婚姻等相关做法本身就侵犯了基本人权,是国际人权法所禁止的。最后,某些人权涉及对人口贩运的应对,如诉诸司法权、有效补救权和公平审判权。

有必要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

虽然人权与人口贩运之间的联系相当明显,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人权将成为应对人口贩运的核心。

基于人权的方法将受害者置于所有有效而可靠的行动的中心。它还将关注点扩大到造成人口贩运、任凭贩运者逍遥法外以及拒绝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根本原因,例如歧视模式、不公正的权力分配、对剥削带来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公共部门的勾结。

基于人权的方法还认为,各国政府有责任保护和促进其管辖范围内所有人(包括非公民)的权利,因此它们有法律义务努力消除人口贩运和相关剥削。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