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陈规定型的危害
2014年6月20日
“文化态度和性别思想通常认为女性应服从男性,或专断地认为男性应控制女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说道,“这些态度如此普遍,也为社区所坚持,以至于它们可能几乎是无形的——除了它们的效果。因为它们加深了歧视、暴力和羞辱。”
皮莱在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六届会议中关于妇女人权的年度全天讨论中做了以上发言。她强调,由于决策者无力对改变社会成见作出真正的承诺,这就强化了对妇女角色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
负责观察各国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委员会的成员杜布拉夫科娃·西蒙诺维奇(Dubravka Simonovic)强调,公约的关键宗旨在于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此,公约建议各国废除歧视性的法律,变更歧视性的社会规范。
西蒙诺维奇向参与者表示,公约第5a条要求各国消除基于社会所构建角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和与性别相联系的特质。此外,第5b条承认了男性和女性抚养子女的共同责任。她说:“它所针对的问题是,有必要改变母亲养育子女、父亲出门赚钱的陈规定型,这种观念在有关抚养儿童的家庭角色问题上也有极强的体现。”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委任西蒙尼·库萨克(Simone Cusack)分析司法中的陈规定型如何削弱女性的正义,特别是在性别暴力案件中。
这项研究披露了上述现象发生的五种方式。首先,它影响了法官的公正性。它还影响了法官对刑事犯罪的理解,并且在强奸性工作者、已婚妇女被丈夫强奸以及同性关系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影响了法官的认识。
陈规定型影响到法官对证人可靠性或法律能力的观点。法官对举止不合陈规定型模式的受害者形成负面态度便属于这种情况。
陈规定型影响到法官对证人可靠性或法律能力的观点。法官对举止不合陈规定型模式的受害者形成负面态度便属于这种情况。R.P.B诉菲律宾一案中,上述许多危害都得到了强调。一名强奸17岁聋哑女孩的被告被法庭宣判无罪,因为法官觉得受害人应该反抗侵犯者以保护贞洁。
智利圣地亚哥阿道夫·伊班奈兹大学法学教授维罗妮卡·安杜拉加(Veronica Undurraga)谈到了陈规定型对妇女及女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影响,她说,人们相信女孩不应该表现出对性的任何兴趣,而少年男子应该更主动地发声,更加积极。
“青年男子和少女应该接受性教育,从而防止那些通常沦为胁迫性关系受害者的女孩怀孕和流产。”安杜拉加说,“教育健康系统应该尊重女孩获取信息、获取生殖健康服务的需要。”
安杜拉加还强调了“已婚妇女总是应该满足丈夫”的观念,这剥夺了她们自主决定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她们还可能很容易受到丈夫的暴力,这种行为往往不受法院惩处。
埃塞俄比亚残疾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耶特内波西·尼古西(Yetnebersh Nigussie)表示,残疾妇女长久以来在性别运动中受到忽视,她们不得不因为其性别和残疾去应对复杂的陈规定型问题。
“为了让残疾妇女被世界所接受,需提供两方面的人性关怀,这有一定的挑战。”她说,“首先,她们必须证明自己是人,其次才是残疾人,同时她们还是女人。”
尼古西强调,残疾妇女被认为没有性欲,因此不适合结婚。她们也是最不可能接受教育的一群,因为人们担心其可能在学校遭到绑架、强奸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暴力。此外,特别是智力残疾妇女,包括当她们沦为性暴力受害者时,很少在法庭上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白丝带运动(White Ribbon Campaign)执行主任兼讨论主持人托德·米内森(Todd Minerson)提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双性妇女、性工作者、滥用药物的女性、移民妇女和土著妇女也应该在谈及复杂的性别陈规定型问题时被考虑在内。
他的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男子和男孩反对暴力侵害妇女联盟,致力于转变对男性气质充满暴力的有害认识。该组织还致力于承认性别平等斗争必须由男子和男孩来打响。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