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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法丽达•沙希德女士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2015年10月26日

第三委员会
项目69(b和c)

2015年10月26日下午
纽约

尊敬的主席,各位阁下,尊敬的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所有其他与会者;

我很荣幸最后一次以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的身份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

今天,我应该呈报我关于专利政策和文化与科学权的最后一份专题报告(A/70/279),并分享一些意见,结束我先后作为独立专家和特别报告员长达6年的任期。

主席先生,

在过去一年中,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科学和文化权利的享有。鉴于该主题的复杂性,我已将全部工作划分为两份连续的报告:第一份,我于2015年3月提交至人权理事会,关注版权政策与科学和文化权(A/HRC/28/57)。

第二份涉及专利政策,就是诸位面前的报告。这两份报告都通过科学和文化权利的视角讨论尚未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和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首先我需要澄清一下,科学和文化的人权,尤其是人人有权享受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并未形成一项有关专利保护的人权。保护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不能被用来捍卫不充分尊重参与文化生活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享受科学自由的权利,享受食品和健康的权利以及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的专利法。

科学文化权应该被理解为包括以自我决定的和自我扶持方式接触和利用信息和通信及其他技术的权利,不过它的确提供了一个可用以考虑专利政策的人权框架。

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复杂的细节面面俱到,所以我将只总结我报告中如下一些要点和建议:

如果安排合理,专利可以提供新的可能性,从而增进所有人的选择和福祉。然而它们也赋予专利持有人拒绝他人使用的权力,从而限制或者否定公众的科学文化参与权。例如,当专利持有人拥有稳固的产权,使药品的强制许可无法施行或者过分繁琐,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人权观点要求专利不要扩张到妨碍个人尊严和福祉的程度。如果专利权和人权发生冲突,必须以人权为重。

1)专利权和科学文化权利之间存在一些已确认的紧张关系。我特别要举两个例子

a)专利权利和政策对确保基本技术利用机会的影响。 需要机制确保对有尊严生活至关重要的创新应当使每个人都能分享,特别是边缘化群体。医药产品,特别是艾滋病毒药品,是体现独家生产及分销和公众的广泛使用之间这种紧张关系的突出实例。但是其他科学创新领域也对人权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能源、信息和通信技术、纳米技术和合成生物学领域。重要的是弥合能够利用技术和不能利用技术的人在享有政治、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参与权方面的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歧视。

亟需关注的还有对粮食安全、粮食生产系统和与之相关的生活方式的重要影响,以在保护人权和促进发展方面实现公正的平衡。

b)专利政策影响科学研究的方向,可能会引导研究重点背离最受公众关切的事项。

令人担忧的趋势是,在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科学研究中,谋求专利的做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结果是,利用公共资金获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常常被转化成独占性私有权。同样令人关切的是,大学研究工作的文化氛围发生了变化,从为了公益和人类进步而实施的活动,向仅以可能的商业应用评判其价值的活动转变。

2)知识产权的效应严重依赖于周遭状况,因此,授予专利权和落实《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据称能带来的好处必须根据不同的背景评估。期望技术能力和产业形态差异巨大的国家出现相同的结果既不合理也不符合逻辑。

确实,专利可以激励公司投资于开发新技术并将其投放市场这个耗费巨资的过程;奖励人的创造性,特别是在需要巨额投资却无法保证有效经济回报的领域;要求发明人披露他们的发现;加强新技术的开发。

然而,需要仔细权衡这些说法,同时考虑到各种密切相关的利益和所涉技术(例如,有些需要耗费巨资的研究,有些不需要)。 例如很多学术和其他分析坚决否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预设前提,即最低标准的保护能使处于各种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国家同样受益。

在此我要回顾一下,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应”这个字暗示这样的效果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自动产生的结果,各国应当限定它们的立法框架,以达到这些效果。

4)一条重要的前进之路就是有效借助专利方面的排除、例外和灵活性,保护参与文化、科学和技术的权利。

——排除、例外和灵活性全部都是诸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内容。各国政府在执行多边条约时,可以也应该利用这些。这些是在私人和公众权益之间达成适当平衡并确保尊重各类人权的关键。

——但是,它们的效用因不经常使用而受限,其原因从能力限制到阻碍其使用的商业和政治压力,不一而足。从贸易法的观点看,它们仍然是任择性的。然而从人权观点看,它们常常被视为义务。

——因此,我认为国家负有积极义务,应提供一个基于国内情况的有力和灵活的专利排除、例外和灵活性制度,包括视需要建立强制许可和政府使用许可。

各国还承担人权义务,不应支持、通过或接受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加规定之类妨碍它们利用排除、例外和灵活性并因此无法使专利保护与人权相协调的知识产权规则。应当放弃或修订不提供充分灵活性的国际协定。

各国应当不强迫其他国家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加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放弃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遵守方式中的灵活性。

至关重要的是,关于专利的国际法律制度继续为各国通过和执行政策以遵守其人权义务留出余地。新的贸易或投资条约无论是双边的还是区域性的,已经缔结的还是仍在谈判的,都大大减少了这种回旋余地。

女士们,先生们,所有与会者们,

目前,双边和多边论坛中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过程,趋向于在非常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大量企业参与,但缺少民选官员及其他公众利益代表的同等知情参与,人们表示对此很关切。

我还担心,国际贸易条约被用于推动和界定国内专利政策,绕过民主程序和讨论,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该条保护公民直接或经自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的权利。

我建议,国际知识产权文书(包括贸易协定)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谈判,允许公众参与和评论;国家专利法和政策应在提倡广泛参与的论坛上获得通过和审查,并听取创新者和广大公众的意见。

主席先生,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工作以及我提交的其他研究和报告,还有我在六年任期内开展的八次国家访问使我得以完成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内容的第一轮探索。

在我的多份报告中,我讨论了与所有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有进入和欣赏文化遗产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以及享有不可或缺的艺术表达和创作自由的权利相关的问题。

我希望这些报告说明了文化权利与解决重要问题和挑战如何相关,如历史教学和纪念程序,艺术家在我们社会中的作用,或广告和营销手法对人权的影响。我尤为高兴的是,我的结论和建议已转化为人权理事会一些具体决议中的新语言。我尤其想到了延长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授权的第27/3号决议提到了纪念倡议和程序,关于公民社会空间的第27/31号决议强调了艺术表达和创造性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高兴的是一些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已经根据我的建议采取了行动,我希望他们继续推动文化权利,文化权利被理解为是保护每个人单独或与社区及人群发展和表达其人性、其世界观及其对其存在和发展所赋予的意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价值观、信念、信仰、语言、知识和艺术、制度和生活方式。文化权利保护人们获得使这种自我认同和发展过程得以产生的文化遗产和资源。它们也可以在和解与维和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如我在与政府行为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许多讨论中重申的那样,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并不是保护文化和文化遗产本身,而是推动那些让所有人不受歧视地在连续的创意循环中获得、参与和促进文化生活的条件。

因为文化是鲜活而不断变化的动态进程,决不能将文化视为一系列孤立的表现或封闭体,而应将其视为个人和社区在保留各自的特点和目的的同时表达人类文化的互动进程。

我的所有专题报告都基于这些原则。

最后,我要感谢所有国家的支持和建设性批评,很荣幸能作为首任文化权任务负责人探索它们的各个方面。我相信,你们会与下一任特别报告员进行同样的合作,她将于11月1日开始其任期。我祝她好运。

再次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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