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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法丽达•沙希德女士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5年10月26日

2015年10月26日

尊敬的主席,诸位阁下,尊敬的代表们,女士们,先生们以及所有在座的各位,

非常荣幸能最后一次以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的身份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

今天,我将呈递最后一份有关专利政策和文化与科学权利的专题报告(A/70/279),我还会与各位分享一些意见,以此总结我担任独立专家和特别报告员的六年任期。

主席先生,

去年,我的研究聚焦于知识产权体制和享有科学与文化权利领域。鉴于这一主题的复杂性,我已通过两份连续报告汇报了我的工作:首先,我在2015年3月呈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着重于版权政策与文化科学权利间的连接(A/HRC/28/57)。另一份主要关于专利政策的报告正在各位面前。两份报告都通过科学和文化权的视角,陈述了知识产权法和人权之间尚未解决的紧张关系。

首先我要明确的是,科学和文化人权,特别是每个人因作为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产品的作者而享有对道德和物质利益保护所产生的收益,并不构成享有专利保护的人权。,当专利法并未充分尊重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收益的权利、科学自由权、食物与健康权以及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权利时,保护道德和物质利益的权利不能被用于为这类专利法辩解。

科学与文化人权应该理解为一种包含获取和以自决且增强使用者权能的方式利用并进一步发展技术的权利,然而,这种人权确实提供了一种将专利政策考虑在内的人权框架。

时间有限,我无法谈及所有的细节和复杂情况,以下我将仅从报告中总结一些关键点和建议:

内容恰当的专利通过实现新的可能性扩大了选择,提高了所有人的生活质量。但是,这也给予了专利所有者拒绝他人获得的权力,从而限制或拒绝了公众的科学和文化参与权。举例而言,如果专利持有者的产权十分强大,将会导致药品强制许可无法执行或极为艰难。

从人权角度而言,要求专利不可扩展过广,以至于对个人的尊严和福祉进行干预。因此,当专利权和人权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人权为先

1在专利权和科学文化权之间已证实存在多种紧张关系。我希望特别提到两种

  1. 专利权利和政策对获取必要技术的影响。需要机制以确保人人都能获取对有尊严的生活至关重要的革新成果,尤其是边缘化群体。医药产品,特别是治疗艾滋病毒的药物,正是独家生产和分销以及广泛公共获取之间紧张关系的典型示例。但是,很多其他科学创新领域也对人权产生着重要影响,比如能源、信息和通讯技术、纳米技术和合成生物学。必须解决可以和不可以获取技术的人群之间在享有参与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方面的差距和由此造成的歧视。
  2. 这也在粮食安全、粮食保护系统和随之而来的生活方式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迫切关注进而在实现进步和保护人权之间达到平衡。
  3. 专利政策影响着科研方向,并可能使优先的研究领域偏离最重大的公共问题。

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是,科研专利申请在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通常会导致公共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变成私人专属。同样令人担忧的是大学研究文化环境的转变,从出于公共利益和人类进步或是纯粹的求知欲的活动转向仅看重潜在的商业应用价值。

2)知识产权的效力与其所在的背景密切相关。因此,批准专利权以及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据称能够带来的利益必须在不同背景下进行评估。期待在科技能力和工业水平差异极大的国家中得到相同的结果是既不理智也不合逻辑的。

事实上专利权能够也确实为企业提供了投资研发昂贵的新技术并将其送往市场的动机;回报了人类的创造力,特别是在那些需要大笔投资却没有任何实际经济回报保障的领域;确保投资者公开他们的调查发现;并推动新技术的发展。

然而,这些说法需要我们小心权衡,在讨论中将各种关键利益和存疑的技术考虑在内(例如,某些技术需要较高的研发成本,有些则不需要)。许多学术和其他方面的分析强烈排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前提,比如说,最低保护标准需同样有益于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层面的国家。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的是,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应当”一词表明这样的作用并非由知识产权保护自发产生的,国家应制定立法框架以达到这些效果

4)一个重要的促进方式是有效利用专利的多种除外、例外和灵活性规定以保护文化、科学和技术参与权

-除外、例外和灵活性都是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这些能够,也应当被国家政府在落实多边条约时使用。这些是保持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适当的平衡以及确保对大范围内人权尊重的关键。

但是,出于从能力约束到反对其运用的商业和政治压力等原因,其低使用率限制了它的效力。而且从贸易法角度来说,它们也并非强制的。然而,从人权角度来讲,这些条约通常被视为义务。

-因此,我认为各国承担着一项积极的义务,即提供一项基于国内情况的健全灵活的专利权除外、例外和灵活性体系,包括通过在必要时规定政府强制使用许可

此外,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加条款等知识产权规则妨碍了国家对除外、例外和灵活性规定的使用,从而阻碍了专利保护和人权之间的调和,各国就承担着不支持、通过或接受这类规则的人权义务。不具有充分灵活性的国际协定应当予以废除或修改。

各国还应避免强迫其他国家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加条款或用其他方式放弃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含的灵活性规定。

有关专利的国际法律体系应继续为国家通过并落实履行其人权义务的政策保留空间,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新的贸易或投资条约,无论是双边还是区域,也无论已经完成还是正在商谈中,都倾向于大大减少回旋的余地。

女士们,先生们,在座的各位,

近来,人们表达了对于双边和多边论坛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倾向于在高度保密中进行的诸多担忧,制定过程中有实体企业的参与,却没有当选的官员或其他能代表公共利益的声音在获得同样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参与。

我担心的是国际贸易条约被用作驱使和划定民主专利政策,在民主过程和讨论中走捷径,这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5条,即保护每一个公民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代表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行为的权利。

我建议,包括贸易协定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文书应以一种透明的方式进行商讨,并允许公共参与和评论,应该在推动广泛参与的论坛中通过和审议国家专利法和政策,引入创新者和大众的意见。

主席先生,

有关知识产权机制的工作,再加上我呈递的其他研究和报告,还有我在六年任期内开展的八次国家访问,令我得以完成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15条内容的首轮探索。

在我的几份不同报告中,我曾谈到有关每个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获取并享有文化遗产的权利、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收益的权利、从作者权保护中获益的权利以及艺术表现和创意中不可或缺的自由等问题。

我希望这些报告展现出相关文化权利对解决重要问题和挑战是何等关键,比如历史教训和纪念过程、艺术家在我们社会中的作用或广告和营销措施对人权产生的影响。令我特别高兴的是,我的结论和建议已经体现在人权理事会某些特定决议新的文字中。我想到的尤其是延长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期的第27/3号决议以及强调了艺术表现和创意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有关民间社会空间的第27/31号决议。

我非常高兴,许多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已经采取了与我的建议相关的措施,我希望他们将继续努力提高文化权利,理解这是每个人单独或与社区其他人一起发展和表达其人性、其世界观及其对其存在和发展所赋予意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价值观、信念、信仰、语言、知识和艺术、制度和生活方式。文化权利保护获得文化遗产和使这种自我认同和发展过程得以产生的资源。它们在和解与和平建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正如我在与政府行动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的多次讨论中重申的那样,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并非保护文化和文化遗产本身,而是促进允许所有人以富有创造性的循环,不受歧视地获得、参与文化生活并为之作出贡献的环境。

因为文化是一个生动的、富有活力的且不断演变的过程,它不能被视为一系列孤立的现象或与世隔绝的部分,它是一个让个人和社区互动的过程,同时保留其独特性和宗旨,表达人文文化。

我的所有专题报告都是基于这些原则。

最后,我希望感谢所有国家提供的支持和建设性批评,以及对我作为首位任务负责人在探索文化权利的多元化方面给予的特权和尊敬。我相信各位将继续与下一任特别报告员进行同样的合作,她将于11月1日上任。我祝愿她一切顺利。

再次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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