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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伊万•西蒙诺维奇在2015年10月12日于纽约召开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联合国系统中的作用的会外活动的发言

国家人权机构在联合国系统中的作用

2015年10月12日

很高兴也很荣幸今天能在此与各位讨论国家人权机构在联合国人权系统中的作用。请允许我感谢与国际人权服务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共同主办这一重大活动的各个常驻代表团。我还要热烈欢迎尊敬的国家人权机构代表们来到纽约与我们相聚于此。

在我的介绍性发言中,我想要关注两大问题:目前国家机构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的情况;以及其可能参与其他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联合国实体工作的领域。

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由来已久。鉴于国家人权机构独立于政府且对本国的人权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它们对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人权机构以两种方式与人权机制协作:第一,它们提供关于实地真实人权状况的一手信息;第二,他们在跟进联合国机构提出的建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人权机构和国际人权体系之间是互利的关系:一方面,人权机构依赖于国家机构所提供的权威独立信息来制定其结论和建议;另一方面,国家机构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专业知识及其量身定制的具体建议中获益,努力支持各国遵守其人权义务。

国家人权机构在联合国人权机构工作中的参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今A级国家人权机构积极参与人权理事会的届会。它们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常会和特别会议、发表声明和提交关于任何议程项目的书面文件、参加关于决议草案的非正式磋商并主办平行活动。

A级国家人权机构通过提供关于其所在国家人权状况方面的信息积极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和人权条约机构。在普遍定期审议中,这一信息出现在人权高专办所准备的利益攸关方信息概要的单独部分,以表明这些机构的独特性。在人权条约机构审议各缔约国报告时,国家人权机构定期提供书面信息,通常是以平行报告的形式,并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前或期间立即向委员会做正式的呈报。

最后,国家人权机构定期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接触,为其提供对于开展国家访问并通过来文程序与各国接洽至关重要的无偏见权威信息。

从国家机构和当前的联合国人权机制间完善的合作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可以如何用这一正面经验的例子加强和规范国家人权机构对其他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联合国机构、机制和进程工作的贡献?

正如各位可能知道的那样,秘书长提交至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报告的主题是国家机构对纽约联合国机构和机制活动的参与。

报告承认,国家人权机构参与了大量在联合国大会支持下的政府间进程并为此做出贡献,包括2001年的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2009年的德班审议大会以及2014年的世界土著人民会议。

国家人权机构对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作出的贡献得到了联合国大会的正式承认。在这一方面,《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国家的落实和监督问题的第33条是国家人权机构对国际人权法逐步发展的贡献的最明显的例子。

然而,报告指出,国家人权机构与一些联合国机构和机制的合作仍“大都为临时且非正式”的。比如老龄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并未规定A级国家人权机构的正式参与权,国家人权机构也只能作为本国代表团的一部分参与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

秘书长总结道,这些机构将从国家机构的权威独立贡献中获益。因此,他建议考虑让A级国家人权机构基于国家机构参与人权理事会的模式参与纽约联合国机构和机制的工作。秘书长还建议相关联合国进程和机制发展自己的模式,确保让机构根据《巴黎原则》进行有效且独立的参与。

女士们,先生们,

最后是我的总结。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特殊,负责支持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我们都希望成员国决定采纳秘书长的建议,制定明确的规定,推动A级国家机构对联合国机构、机制和进程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活动做出贡献。这也将是国家机构完全遵守《巴黎原则》的动力。

感谢各位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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