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特别程序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的结束访问声明 乌克兰:问责真空造成人员丧生

2015年9月18日

乌克兰基辅,2015年9月18日

一、简介

我于2015年9月8日至18日对乌克兰进行了正式的国家访问。我希望感谢政府邀请我对该国开展访问,也感谢与我会面官员的开放与合作态度。我也希望感谢联合国乌克兰人权监察团(HRMMU)在我准备和进行访问期间提供的宝贵支持。

此次访问的目的旨在审查乌克兰保护生命权的程度,以及为避免非法杀害并在此类案件中确保问责制、正义和补救所做出的努力。

访问期间,我有机会在基辅召开会议,并到访扎波罗热、马里乌波尔、顿涅茨克、克拉马托尔斯克、哈尔科夫和敖德萨。

在过去两个星期内,我与外交部、司法部、国防部、内政部、军事检察官办公室、乌克兰安全部门、反恐行动总部、国家安全和国防委员会、民事和刑事案件高等法院、议会人权委员会以及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及其国家防范机制(NPM)召开了会议。我与区域行政当局以及部分区域部门或相关部委的专门单位会面。我也与欧安组织乌克兰特别监察团、俄罗斯联邦驻敖德萨总领事馆以及其他国际和国家监察员或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以及受害者家属会面。

我也有机会触及所谓的“接触线”并访问顿涅茨克,与多个监察团的代表们、自称为“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的“人权事务专员办事处”(“监察员”)的代表们以及“律师协会”的代表们会面。尽管乌克兰人权监察团为安排会议付出了重大努力,但并没有其他自称“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的“官员”与我会面,我对此表示遗憾。我与乌克兰人权监察团一样,对于据称从冲突开始以来不断发生的“重大人权侵犯和虐待”缺乏问责感到担忧,据我观察,在我访问期间这一问题并没有任何进展。我有幸访问了顿涅茨克市的一些郊区,包括机场周围的区域,进而亲眼看看猛烈的炮火攻击造成的一些严重损害,尤其是民用基础设施和住宅。

武装暴力自去年4月起就在乌克兰东部的顿巴斯地区不断发生,这对平民造成了严重伤亡,进而带来了重大的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如同所有其他的国际观察员一样,我当然欢迎8月下旬宣布的恢复停火的承诺,事实上,自9月1日起,停火也确实在大多数地区得到遵守。

我对未能访问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而表示遗憾。我了解到该地区发生了多项严重人权侵犯行为的指控,我希望重申,为了确保更好地保护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所有人权,该区域应该更加便于乌克兰人权监察团等国际监察团访问。在我会见俄罗斯联邦驻敖德萨的领事时,我借机强调了此类访问的必要性。

关于调查结果和建议的详细报告将于明年提交至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今天仅提交初步的意见和建议,它们将在未来的报告中得到进一步审查和发展。

二、法律框架

生命权受到乌克兰宪法第二十七条的保护。乌克兰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ECHR)的缔约国,这两项公约(分别为第六条和第二条)共同保护了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在任何国家,政府肩负保护生命权的最终责任。

乌克兰拥有许多能够安全保护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人权的基础元件。与此同时,该国也正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如果无法通过全面和深刻的方式应对这些挑战,它们就可能使这一目标遥不可及。

在很大程度上,该国已建立规范性框架:已制定相关法律并批准相关条约。问题是如何针对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建立一个系统、有效的体系以及问责制的文化。

为了应对东部地区的暴力,政府启动了所谓的“反恐行动”,旨在重新获得这两个地区的控制权。然而,尽管被归于反恐行动,它依然存在武装冲突的客观标准。事实上,与我会谈的许多官员都提及了东部地区当前存在一场“战争”,也没有政府官员会争辩这是武装冲突的事实。看起来,人们对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均适用达成了普遍共识。

然而,将冲突定性为反恐行动已导致观察员和监察员(有时甚至包括参会者本身)的重大迷惑,政府中是谁在控制这场战争?这可能会导致责任的不明确。

此外,2015年6月,乌克兰政府告知相关机构,该国将克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之下某些特定的国家义务。这样的克减预计将涉及自由和安全权、公平审判、有效补救、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行动自由,并应该在顿涅兹克和卢甘斯克地区的某些区域实施。因此,这样的克减包含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解读为不可克减的特定权利(包括有效补救和程序性权利,例如司法机构对羁押合法性的监督)。在我的任务中,我尤其关注这些可能在羁押场所造成某种环境的克减因素,这种环境可能会促进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羁押或秘密羁押、酷刑、虐待、处决和失踪。

我注意到《明斯克协议》中商定的一整套措施中,有一项建议是,通过立法禁止起诉或惩罚与东部顿巴斯地区发生事件相关个人,从而实行大赦。在支持旨在缓解紧张局势的措施的同时,我也对相关立法可能构成对于所有方的重大人权侵犯行为的有罪不罚表示担忧。任何特赦计划都不应该包括至少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国际犯罪的豁免。

乌克兰已承诺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并于2000年签署《罗马规约》,然而,一个技术性的宪法阻碍延迟了这项批准。我了解到,这一阻碍将在提议的宪法改革中得到克服,而与此同时,我也对9月8日政府依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向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发出的声明表示欢迎,声明给予国际刑事法院特别管辖权,“旨在自2014年2月20日起,在乌克兰境内确定、起诉和审判肇事者以及共同犯罪者”。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已确认,她将开放“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开放调查的标准。

三、在乌克兰更多地区确保生命权

A. 在集会的背景下

一个国家关于集会的行为应该产生于它的职责,促进和促成和平集会的进行。应该强调的是,生命权在任意集会(无论是否是和平集会)中一概适用,并因此并没有所谓不受保护的集会。与我会面的官员均同意,在集会的背景下,警察的首要作用是保护公民。基于这一点,他们指出仅在罕见情况下,才会派遣携带火器的警察管理集会。

我希望简要地叙述两个示例,在这两个乌克兰当前状况的象征性案例中,国家似乎未能履行大型集会的相关责任:

(i)广场抗议

针对主要在2014年2月18日至20日期间针对广场抗议的抗议者使用武力的行为,令我关切的是,据称“金雕”部队(Berkut)和其他执法官员对参与者发射实弹而造成100余人丧生。此外,据报道,有十三名警官遇害。与警官使用致命武力的所有事件一样,迅速、彻底和公平地调查事件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可以明确使用武力是必要的和相称的。

基于这一点,我对调查这些事件的明显不足之处深表关切。有一些过程看起来进展得非常缓慢,目前仅有极少数案件进入了法院审理程序,大部分案例都以失败告终。被软禁的主要嫌疑犯的逃脱以及大量重要物证的丢失都是应该被独立调查的问题。

(ii)5月2日的敖德萨事件

我同样有机会听取了关于2014年5月2日敖德萨事件的更多信息,在此事件中,持不同政见者的集会发生冲突,导致至少48人死亡,而当局的应对措施似乎表现出了蓄意为之、准备不足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根据我从在场人员处获得的信息,警察在危机发展的过程中低调处理,并未进行干预以避免或停止库利科沃波(Kulykove Pole)广场上的暴力行为。消防队位于工会大楼非常近的位置,而许多抗议者却在此被烧死,消防队未能在45分钟之内应对其收到的紧急呼救。支持统一和支持联邦制的群体都在当日暴力行为升级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后续对流氓行为或公众骚乱提起的刑事诉讼似乎对参与者是存在偏袒的。

我对当日据称官方调查事件的无数失职行为表示关切。调查人员几乎是立即允许“支持统一”的抗议者、公共或地方当局成员进入现场,从而失去了大部分可能有价值的法证证据。与此同时,我担心有迹象表明,政府去年在调查团队有机会提交报告之前大量削减了其人员。调查的缓慢进展和实施过程中透明度的缺乏造成了大量的公众不满意情绪,并滋生了谣言和错误信息的恶劣环境。调查5月2日事件的内政部特别股在我们临行前取消了我们在敖德萨的预约,且无任何解释,这令人感到不安。

更另我担心的是,似乎存在一些行政和人事障碍,旨在阻止或至少妨碍了因获取出庭的患病者或受感染者的信息而死亡的人员的家属。与此同时,我非常警惕有报告称,当局在很大程度上容忍了对出庭参加审理的家属和负责这些案件的法官实施言语和人身恐吓,这不仅发生在法庭大楼之外,还包括大楼之内和审判室内。

我也欢迎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建立的乌克兰问题国际咨询小组对该国政府提供的支持,旨在确保这两项事件的调查过程遵循《欧洲人权公约》。

B. 在拘留的背景下

虽然与拘留者待遇相关的问题正好是我的同事,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但拘留设施中的暴力行为和其他对于生命的威胁可能直接导致死亡,在此之中,国家的责任尤为突出。基于这个原因,一旦有可能,我也尝试在国家访问中访问拘留地点,以评估这些威胁的一手资料。

监察员办公室及其内部成立的国家防范机制可以相对自由地行使自身职责,针对审前拘留设施(SIZO)和流放地开展未予事先通知的访问,这种访问为被拘留者的权利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体系。对于乌克兰的被拘留人员而言,对生命最主要的威胁是肺结核和艾滋病病毒等疾病。例如,在顿涅茨克地区,据称被监禁者的肺结核发病率比普通人高出十倍。我对监狱部门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无国界医生组织(Médecins Sans Frontièrs)致力于为患有肺结核的拘留者提供特别护理表示欢迎。

与我谈话的被拘留者对于在审前拘留设施内的条件几乎没有抱怨。然而,一些人指控其拘留初期受到了虐待。对于虐待行为的投诉存在系统性的模式,,受害者认出肇事人员是国家安全局的成员,一位对话者将其描述为“不可触及”。我发现很难从任何官员身上查明可能出现这类虐待行为的地点,无论是警察临时拘留机构(IVS)或其他地方。我找不到证据证明存在一个能够有效调查任何可能(即使不频繁)发生的虐待行为、或保护被拘留者免受虐待的监督体系。

C. 武装民兵组织的暴力行为

在大部分“志愿部队”现已在军事上融入乌克兰武装部队的正式结构或乌克兰内政部(国民警卫队或其他)的同时,由于高级别的官方容忍以及完全的有罪不罚,仍有一小部分如“右区”(Right Sector)等潜在暴力民兵组织看起来仍在自行其是。

我对关于记者或作家的人身袭击案件表示担忧,包括Oles Buzyna(于2015年4月在基辅被杀)以及Serhii Dolhov(于2014年7月在马里乌波尔被亚速营成员逮捕或失踪)的案件。

一些与我会面的人表达了对缺少官方机制处理东部地区战后遣散战斗人员的担忧,这可能会导致更广泛的乌克兰地区发生暴力的可能性。

他们尤其担忧的是,这些组织会在很大程度上使用暴力,或利用更常见的威胁使用暴力的手段,对持有异议观点的人员、司法体系和其他问责体制施加了压力。

D. 暴力行为问责制

在我访问期间于官员们举行的许多会议中,我试图探索存在于当前或拟议立法中的问责机制,以及它们应如何运作。如上所述,我离开时留下的印象是,在许多事件中,已经开始了正式的进程或即将开始进程,然而,我也担忧——除了监察员办公室及其国家防范机制之外——这些机制并未得到有效使用。的确,即使是看起来实现了防范性机制目标的国家防范机制,也无法以问责机制的身份充分行使职能,因为其仅对检察官办公室提供建议,而办公室并无处理案件的压力。

与我会面的数名执业律师明确了检察官办公室的不情愿态度,加上检察官和司法当局的亲密关系,这成为了代表其客户进行虐待指控的主要阻碍。

四、东部顿巴斯的生命权

A. 关于敌视行为的一般性意见

如上所述,我对自8月31日以来双方似乎对“接触线”停火行动的违反非常有限这一事实表示欢迎。我希望本次停火能够继续保持,并为更彻底地缓解冲突提供空间。

然而在过去18个月内,冲突造成了沉重的生命代价。上周,人权监察团发布了其关于乌克兰人权状况的最新报告,在报告中估计称截至目前在敌视过程中约有8000人被杀害,17000多人受伤。

死亡大都由炮击导致,双方都曾不加区分或在保护平民的预防措施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炮击。

我还对有指控称部分冲突正在使用集束弹药和地雷(包括杀伤人员地雷)等本质上具有不加区分影响的武器表示关切。乌克兰是《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绝对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杀伤人员地雷。我还关切地注意到,乌克兰未能履行其在2010年6月1日前销毁所有储存的杀伤人员地雷的承诺。根据其正式报告,乌克兰仍保有500万枚以上杀伤人员地雷。

我还对未爆弹药和其他战争爆炸残留物对平民,特别是儿童的威胁感到关切。人权监察团已经证实了大量因为战场残留的未爆弹药而导致的平民死亡,政府和武装组织控制的领土都是如此。我要提醒政府其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战争遗留爆炸物的第五议定书之下的义务。根据乌克兰在2005年批准的该议定书,缔约国需要尽快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其控制领土内所有战争遗留爆炸物。若乌克兰使用的爆炸物在其控制的领土外,政府有义务为第三方标示、清除、排除或销毁该物质提供援助和信息。敌视期间,乌克兰军队有义务记录和保留爆炸物使用情况的信息,以在敌对行动结束后立即为清除爆炸物提供帮助。

更为一般性的是,我很担心各方利用本应对其自身军队发挥问责功能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将冲突报告当成了工具。双方没有回应、调查或起诉自己的军队不加区分地炮击的案件,而是致力于记录另一方犯下的侵犯行为值得称赞的细节,以期继续在国家或国际法庭中的对峙。

A. 乌克兰政府控制区域

(i)不加区分的炮击

我关切的是,政府部队方面正在敌视过程中使用或本质上就无法在平民聚居的城市冲突区精确瞄准的武器,或其使用一定精确度的武器时逾越或没有参考适当的标准作业程序来指导定位。

此外,在我与相关当局的交流过程中,我未能信服当有平民死亡的指控得到他们注意时,他们能进行适当的调查。关于启动对平民伤亡过度的调查这一问题,我从一些军方当局处得到的答案是这类情况永远不会发生,因为国防部下令这种情况不能发生。这样否定一个问题可能存在使得解决办法极难达成。

虽然我理解在政府军队控制领土外开展调查的难度,但正如我在许多会谈中所提出的,这种难度不应是拒绝证实炮击所导致的平民伤亡或评估据称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可能性的理由。目前一些国际组织正在密切监测冲突情况,这些组织公开报告“接触线”两边发生的平民伤亡。再加上乌克兰关于炮弹使用的军事记录以及联系伤亡人员家庭成员、停尸房所获其他验证来源的可能性,政府可以评估己方使用炮弹所造成的伤害。

通过这种方式做出的伤害评估并不总能成为可以对可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进行问责的确凿证据。然而,对平民伤亡的可靠预测可以让武装部队评估为缓解炮击对平民的影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并予以加强。

(ii)拘留

我已经收到了关于秘密拘禁的一些指控,指控当事人称在正式进入监狱部门前分别被拘禁了长短不一的时间。在一些案例中,实施初期拘禁的官员被认为来自乌克兰安全局,在另一些案例中,当事人被前志愿营成员逮捕。

这方面经常被提及的一个设施是马里乌波尔机场的军事基地。在我走访马里乌波尔期间,我试图对基地开展事先予以通知的访问,然而令我遗憾的是,虽然提前通知,但我还是被拒绝进入该设施。据报告,其他这类拘留设施包括哈尔科夫的乌克兰安全局基地和克拉马托尔斯克的乌克兰安全局办事处。

不被承认的秘密拘留设施的存在几乎完全破坏了国家防范机制和监察员办公室正在开展的有效工作。令人失望的是,在许多案例中,法官和检察官都收到了从表面上看被拘者即将正式还押候审时明显遭到了虐待的案件,但他们并没有有力回应来维护被拘者的权利。存在对这种状况下暴力行为的有罪不罚明显是对生命权的直接威胁。

(iii)任意杀害指控

我对去年9月顿涅茨克地区马克耶夫卡附近发现尸体的报告表示关切。虽然其中一些尸体似乎来自战斗中死亡的武装组织成员,但据报告一些尸体上的痕迹显示,他们是在被政府部队拘留后处决的。

(iv)志愿营参与指挥和控制

冲突初期,乌克兰武装部队对于他们将面临的挑战的本质和规模准备不足。并非所有常备军都接受过军事战争方面的适当培训,更何况志愿营,更不用说应遵守监管敌视行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标准。

我想要强调一下志愿营行动的责任问题,既包括大部分这类部队已并入乌克兰武装部队或乌克兰内政部(国民警卫队或其他)的当前形势之下,也包括冲突早期阶段。乌拉克对其领土内存在带有政治目的的武装民兵的任何容忍都是一大问题。政府积极与那些民兵深入合作以参与对抗共同敌人的联合军事行动,这说明了政府要为那些组织成员的行动所付的责任可能更加直接。

这些“营”和民兵似乎在有罪不罚的氛围下运作,这部分是因为如果检察或司法当局试图追究这些组织眼中其成员的“爱国”行为,前者就会受到压力。

(v)限制行动对生命权的影响

我对政府在顿巴斯地区限制人员和物资自由流动的潜在(在一些案例中为已产生的)人道主义影响表示关切。这造成了检查点不可避免地排起长队,这些队伍已成为过炮击的对象。阻碍对“接触线”东部医院运送关键医疗补给品的严重程度还引发了对其适当性的重大关切。

B. 不受乌克兰当局控制的区域

如上所述,虽然人权监察团方面已经作出了大量努力,我还是未能见到许多自称“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或“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代表。鉴于那些领土上对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人权的保护的指控数量和严重性,这极其令人失望。

(i)不加区分的炮击和将炮兵置于平民区

有指控称,非政府控制地区的部队蓄意地将其炮兵置于平民建成区附近并占领医院和学校,以有效地用平民作为挡箭牌或诱使政府军造成平民伤亡并毁坏平民基础设施,而这就可以为政治目的服务。

问题的严重性从当地群众上街抗议人数之多可见一斑。比如,有报告称为此2015年6月15日至6月16日顿涅茨克发生了抗议活动。一些情况下据称民众不愿表达异见,这说明了这些武装组织的策略对生命构成的严重威胁。

(ii)对被拘者的即审即决

有指控称,北顿涅茨克自称“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战斗人员在2014年7月从该城市撤退时杀害多名被拘者。虽然当地警方仍然控制着其位于Partyzanska街的总部,但战斗人员已经占领了附近的临时拘留设施。据报告警方在撤退那天的早晨5点左右听到临时拘留设施内传来枪声。几小时之后,当乌克兰部队到达现场,警方再次进入临时拘留设施,他们发现了不同牢房内的两具尸体并予以记录,击中部位分别是脖子和头。尸体还有被殴打的痕迹。

(iii)准司法处决的指控

我对有指控称在准司法情况下发生了处决表示震惊。据称,这既发生在军事司法的背景下,也发生在了更具有民事和刑事司法特征的情况中。比如,据称2014年5月自称“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部长”伊戈尔•斯特雷科夫(Igor Strelkov,吉尔金)因为掠夺、武装抢劫、绑架和逃亡而“被判”由当地的两名行刑队长官执行死刑。并不清楚他们是否遭到了处决。

即审即决可能已在刑事法律权威的借口下进行。2014年7月,在乌克兰政府收回对斯拉维扬斯克的控制时,在曾被“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武装组织用作拘留设施的乌克兰安全局大楼内找到的文件称,武装组织至少对三名人员宣判死刑并执行处决,据报告是基于1941年的立法。

2014年8月,据报“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事实当局引入了其称是1960年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的一份文件,该文件包含对“最严重罪行”判处死刑的条款。然而,与我交谈的律师表示,自称“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宣布了生命权,因此“刑法”规定的死刑有违宪法。

(iv)对特定人群的威胁

国际特赦组织发现存在强有力的迹象表明,自称“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部队据称在北顿涅茨克地区处决了贩毒者。他们的指挥官奥莱克西•莫卓夫耶(Oleksii Mozhovyi)在2014年6月3日公开威胁了所有参与毒品贩运的人。2014年6月13日,警方发现了三名被其怀疑为贩毒者的尸体。

2014年5月和7月,有报告称自称“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部队在北顿涅茨克以及卢甘斯克的鲁比日内和利西昌斯克实施了即审即决。

(vi)针对失去战斗力的人员

根据人权监察团的报告,8月19日伊洛瓦伊斯克镇的部分地区落入了乌克兰武装部队的控制。截至8月27日,在伊洛瓦伊斯克的乌克兰军队被自称“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的武装组织包围。同一天,经商定为乌克兰部队离开伊洛瓦伊斯克开放了一条安全通道。然而乌克兰部队至少有一支纵队在离开伊洛瓦伊斯克时遭到猛烈炮轰。107至200多名乌克兰军人被杀害,其中很多都是正在撤退的受伤军人。

2015年1月,在对公交车站进行炮击导致一些人死亡后,自称“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领袖”的亚历山大•扎哈尔琴科(Aleksandr Zakharchenko)在电视上发表声明,宣布其军队不会将任何一名乌克兰军队的军人变成囚犯,而是格杀勿论。做出这样的声明构成战争罪。然而,现有的证据似乎未能说明该声明有被执行。

同样是在1月,据称乌克兰军人伊戈尔•布兰诺维斯基(Ihor Branovytskyi)在被“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武装组织绑架时遭到了即审即决。布兰诺维斯基是被所谓的“斯巴达”营逮捕并抓回基地,还遭到毒打的12名军人之一。据报告,在布兰诺维斯基先生崩溃并昏倒时,该营指挥官阿森伊•巴甫洛夫(Arsenii Pavlov)处决了他。在我与“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人权事务专员办事处”的会谈中,“副监察员”同意调查这一案件。

(vii)马来西亚航空MH17航班坠落

2014年7月17日,马来西亚航空MH17航班坠落并导致298人死亡,这是持续冲突最悲剧的事件之一。虽然最初在安全进入场地方面存在着困难,但目前由荷兰安全委员会(Dutch Safety Board)所领导的国际调查团队计划于10月份发表其最终报告。我对调查团队截至目前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我希望其工作成果将成为问责的基础并给受害者家庭成员带来慰藉。

六、结论

乌克兰社会面临的挑战是真实的。在影响民族认同的地缘政治方面也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带有强烈国际色彩的残忍武装冲突正在乌克兰的领土上自然发展。过去两年内,乌克兰两次目睹了大规模示威在街头升级为血腥暴力。对侵犯生命权或其他人权的行为,尚无既定问责传统。当前的冲突似乎已升级为结构性缺陷。

长期的安全取决于指导所有社会成员行为、充分运作的人权保护体系的确立情况。我在访问乌克兰期间看到的方法经常是在问及人权保护时,一方立即援引另一方的违规行为。人权被作为攻击对手的工具;而不是共担的问责体系。

令人悲伤的事实是,所有社会都会在某些时刻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乌克兰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乌克兰面临着独特的挑战。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发生的侵犯行为。我见到的许多官员—特别是在乌克兰安全局—都只是否认任何错误的存在,并指出存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在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取得进展的希望很小。

然而令我高兴的是,在我访问期间遇到的一名高级官员承认:事情并不总是如我们所愿。对存在侵犯行为这一事实实事求是且开诚布公是解决它们的第一步。第二步——也是决定性的一步——是设立并使用问责机制来解决那些侵犯行为。

七、初步建议

1、各方应延续在终结乌克兰东部武装冲突方面的努力。停火行动应继续遵守并得到监督。只要敌视行动还在继续,各方就都必须采取具体的行动来减少平民伤亡并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攻击中的区分、适度和预警要求。

2、应设立报告交火情况的适当内部措施。锁定对象应遵循国际标准,并根据对其影响的定期评估予以调整。必须调查关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指控。

3、将冲突转移出建成区极其重要。冲突各方应避免使用在这一背景下无法保证足够精确度的武器。

4、乌克兰政府应采取措施批准2008年的《集束弹药公约》。在关于反对派武装组织使用这类武器的公开声明中,政府强调了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集束弹药的规范正在形成这一观点。冲突各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这类从本质上来讲就不加区分的武器。

5、所有仍存在的非法志愿营和民兵都必须遣散和裁军。

6、必须对2014年8月伊洛瓦伊斯克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所有肇事者都必须被绳之以法。

7、必须设立对所有执法人员行为进行独立概述的体系,重点关注乌克兰安全局实施虐待的指控。该机制应被赋予权力,对有嫌疑的非正式拘留设施进行调查,包括在军事设施或乌克兰安全局设施内进行搜查的综合能力。

8、对2014年2月广场事件和2014年5月2日敖德萨事件的调查必须作为优先事项予以解决,必须确立对死亡事件的问责。也应对最终导致生命丧生的系统性缺陷进行调查并酌情予以纠正,比如警方的低调以及敖德萨消防队缓慢的反应。

9、政府应承认失去生命者家庭成员的困难状况。他们的安全、身体和心理幸福、尊严和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他们必须及时获悉调查的进展。公职人员对待他们时必须时刻保持尊重。

10、欧勒斯•布兹那(Oles Buzyna)被杀,塞吉•道尔戈夫(Serhii Dolhov)失踪,这些都必须进行调查。

11、乌克兰政府应该考虑邀请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与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行使民族自决权问题工作组和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对乌克兰开展正式的国家访问。

12、必须定期重新审议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的保留。

13、监察员办公室必须得到加强。

14、克里米亚的人权状况必须继续处于监督之下,特别是国际监督机构的监督。控制进入领土途径的政府—乌克兰和俄罗斯联邦—必须让这类监督机构无障碍地进入。然而,即使没有这类途径,监督也必须继续进行。

15、法官和其他法院官员必须免遭恐吓。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