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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多个机制

非洲委员会非洲死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杀害问题工作组召集关于生命权的专家磋商

2015年9月3日

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死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杀害问题工作组召集的会议旨在交流关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四条(生命权)方面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日内瓦研究所雅克弗雷蒙礼堂

2015年9月3-4日

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先生发表的讲话

该讲话由特别程序处临时负责人卡里姆•格兹劳维(Karim Ghezraoui)代为宣读

尊敬的专家们,
同事们和朋友们,

我为你们工作的前景深受鼓舞,因为我们都期待着开启非洲人权年,我要感谢非洲死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杀害问题工作组召集了本次会议。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机会,用来推动对生命权进行更清晰的阐述和更强有力的倡导,生命权是享有其他许多人权所依赖的基石。

生命权是所有政府对其民众所做承诺的基础:即他们将免于恐惧和匮乏——团结一致,享有正义,不受任何歧视。根植于非洲大陆共同的社区价值观的《非洲宪章》强调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的核心意义,很明显,生命权是其牢固的根基。当前武装冲突、非法杀戮、贫困和流行病的恐怖程度更突出地强调了将每个非洲妇女、男人和儿童的生命权置于各级决策的正当核心地位的必要性。

今天你们面前的草案案文概述了生命权在大量情境下的重要意义。尤其是,一般性意见草案遵循工作组支持取消死刑的坚定立场,并重申道,《非洲宪章》并没有死刑的规定。我认为,法内杀人的做法与人权的根本宗旨不符,包括生命权和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尚未取缔死刑的国家应采取措施实现这一目标,并立即停止施行死刑。

对生命权的保护涵盖大量政策议题,正如草案所指出的那样,包括警官使用武力、监禁期内死亡以及各国可能未能履行保护生命的尽责义务的其他场合。生命权仍继续适用于武装冲突,虽然在这类情况下,需通过引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来评估是否构成“任意”剥夺生命。政府和非政府行为者都同样有义务采取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平民免遭敌视:这一点已经重复多次,但也必须被落到实处。

宏观来看,该草案进一步强调,各国应保护其民众避免由于第三方——不论是企业或私人——行动或不行动而造成死亡的风险,以及自然灾害、饥荒或疾病爆发等情况造成死亡的风险。各国还在共同构成生命条件基础的一些其他权利的享有上发挥着关键作用——比如多种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健康权。

尊敬的与会者,

针对这一至关重要的根本议题,诸位的工作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当前在关于同一话题新的一般性意见方面的工作明显具有协同效应。这还可以在开展关于生命权的全球讨论中发挥关键作用。确实,召集今天的会议是为了让非洲委员会的工作组能够获得其他机制和专家的意见,但这同样也是一个值得欢迎的机会,让其他区域和联合国机制注意非洲委员会在这一进程早期所产生的想法。

我将今天的会议作为对亚的斯亚贝巴路线图实际应用的生动展示,也是说明联合国机制可以如何促进不同区域就各个重要议题进行交流的强有力例子。正如你们所知,人权高专办既致力于加强区域内交流,又致力于加强全球各区域在人权方面的互动。正如特别报告员所说,“许多情况下,区域系统较之全球系统,与所涉人群的联系更加紧密,正因如此,区域系统具备独特的能力,用以促进更多的参与……人权的普遍性不能仅仅意味着世界各地的所有人应遵从相同的标准;普遍性还要求,世界各地的所有人都能够参与确定哪些标准应置于首位”。

我感谢克里斯托夫•海恩斯参与这一进程,我非常希望能看到更多这类行动导向的联合协作实例。未来,这种伙伴关系可以是联合国和非洲系统在其他专题领域开展联合工作以及人权高专办参与其他区域机制方面的模型。

但若要成功,这一进程必须不仅限于标准设置。规范性工作本身从不是目标:它应是接触和改善人们生活的手段。这份一般性意见若要成为能让人们从冤屈获得正义和权利保护的工具,就必须被实际应用。不应存在对侵犯生命权行为的有罪不罚。在非洲以及所有其他地区,肇事者都必须为其侵犯行为负责,不论他们为谁、身在何处。这个大陆的人民也应得到同等待遇。我依赖你们的工作来理解这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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