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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在人权理事会第28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5年3月11日

2015年3月11日

尊敬的主席,阁下,尊敬的代表,女士们,先生们,以及所有其他人士:

很荣幸最后一次作为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在人权理事会发言。

今天,我应该介绍我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最后一份专题报告,内容关于版权政策与科学和文化权(A/HRC/28/57),并跟大家分享一些意见来结束我先作为独立专家、之后是特别报告员的六年任期。

我还会报告我于2013年11月19日至29日对越南进行的国家访问(A/HRC/28/57/Add.1)。

主席先生

2014年,我的研究关注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科学和文化权的享有。考虑到议题的复杂性,我决定把工作内容分成连续的两份报告:第一份今天在你们面前,聚焦版权政策与科学和文化权之间的联系(A/HRC/28/57)。第二份关于专利政策,将于2015年10月呈交至联合国大会。

正如你们所知,知识产权法和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尚未解决。通过科学和文化权的视角处理它们让和解有了希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同时呼吁保护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以及从对著作权的保护中获利的权利。文化参与和保护著作权是本应共同实现的人权原则。因此,在这两个目标之间取得适当平衡至关重要,即使很有挑战性。

版权法禁止的远不止是文字复制。一般未经版权持有人许可或授权对版权作品进行翻译、公开展示、发行、改编或修改也是非法的。因而,版权保护对于获得推动各种文化产业的创造性作品的许可和付款制度至关重要。可能并非原作者的版权持有人通常能够对多种用途进行货币化,并防止进行他们反对的改编。因此,其他人对现有文化作品进行充实和改编的创作自由,可能取决于他们支付许可费用的能力。

版权法律列入了例外和限制情况,其部分原因是为了回应上述关切。这维护了其他艺术家和广大公众无须获得版权持有人许可即以某种方式使用版权作品的自由。但是各国关于版权的例外和限制情况的惯例差别很大。

一个普遍的关切问题来自于加强版权保护但很少考虑人权议题的趋向。贸易谈判在非常保密的背景下进行、有大量企业参与、但缺少同等规模的民选官员及其他公众利益代表参与的倾向使得这一关切更为严重。

在我的报告中,我呼吁在版权问题上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这有助于重点关注将版权主要作为交易看待时可能会错过的一些重要主题: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和人的层面,处于风险中的公共利益,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制定版权规则使作者个人真正受益的必要性,广泛传播和文化自由的重要性,非营利性文化生产和创新的重要性,关于版权法对边缘化或弱势群体的影响的特别考虑。

我要对报告中的一些关键要点予以强调:

第一,知识产权不属于人权。这一对等是错误的,且具有误导性。版权政策在某些方面对著作权没有提供充分保护。在其他方面,版权法往往有些过头,不必要地限制了文化自由和参与。

第二,必须将作者和版权持有人予以区分。即使当作者将版权利益出售给企业出版商或发行商,著作权受保护的权利仍属于以创造性想象力表现了作品的个人作者(们)。我们应牢记,版权制度可能对作者保护不足,因为制作人/出版商/发行商和其他“后来的权利持有人”与个体创作者相比通常对立法有更大的影响力,可能与创作者的利益不同或冲突。

第三,著作权受保护这项权利作为一项人权,与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目前的规定相比,在某些方面要求更多,而在其他方面要求又更少。对作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都是如此。

因而重要的是,必须超越版权制度中已经承认的精神权利,从人权角度(例如,特别是,艺术家和研究人员的创造、艺术和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和个人自主权方面的利益)来识别更多或更大的精神利益。

创作者通常需要公司权利持有者:开发为大众提供文化作品的创新方式,提供财力资助高预算的文化产品,并使艺术家从对其作品商业化的众多负担中解脱出来。著作权受保护的人权要求精心设计版权政策,以确保作者(不单单是版权持有人)的物质收益。达成适当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它承认创作者既受到版权规则的支持,也受到这种规则的限制。

我要强调的是,版权法只是保护著作权的一个元素,也应被理解为旨在促进文化部门、增进科学和文化权的一系列更广泛政策的一部分。艺术家的生计可以——也应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支持。

这一方面的一些关键结论和建议如下:

  • 国家负有人权义务,应确保版权法规的意图是加强创作者的谋生能力并保护他们的科学和创造自由、他们工作的完整性和作品归属权。
  • 鉴于艺术家/创作者与其出版商和发行商之间不平等的专业法律知识和谈判能力,各国应在版权许可和版税收取方面保护艺术家免受剥削。在许多情况下,最适当的方式是采取不能通过合同撤销的法律保护规定。建议的例子包括可执行的作品归属和完整性方面的权利、追续权、法定许可和归复权。
  • 各国还应进一步建立和促进各种机制,通过例外情况和限制以及对开放许可的作品进行补贴,从而保护创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而不对公众获得创造性作品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 鼓励各国考虑关于劳动做法、社会福利、为教育和艺术筹资以及文化旅游的政策。

第四,应制定版权的例外和限制情况——界定了无需版权持有者许可的具体使用情况——以确保通过允许合法教育用途、扩大非商业文化空间和让残疾人或使用非主导语言者接触作品的方式为人人都能享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创造条件。

我认为主要的挑战是国际版权条约通常将版权保护视为强制性的,而例外和限制大都是选择性的。判断某一特定例外或限制情况是否得到国际版权法许可的标准并无准确阐述。这也是为什么我的建议之一就是探讨是否有可能制定一份最低要求的例外和限制情况核心清单,列入大多数国家目前承认的例外和限制情况,和(或)国际公平使用条款。

第五,世界正在变化,如今开放式许可正在建立“文化共享”,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分享和重组文化作品。这些对于学术知识的传播尤为重要,越来越受到学术机构的推崇。这类模型应该得到大力支持。

创造力并不是社会精英或专业艺术家的特权,而是一项普遍权利。版权法律和政策的设计必须注意到有特殊需求或可能被市场忽视的群体。从人权角度来看,对版权政策的评判必须取决于它们如何为个人作者带来的利益,以及文化参与中的公共利益。

主席先生,

下面我将讲讲我对越南的访问。

越南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落实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越南正在大力扩大受教育和享有文化的机会,包括在偏远地区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新的2014年宪法载入了文化领域至关重要的权利,我希望能根据国际标准解读有关这类权利可能的限制的条款。

政府和民间社会似乎正在参与一项进程,它旨在重新确定对一些议题发出多种声音的可行空间范围。

特别是在历史教学方面,我鼓励政府为形成批判性思考、分析性学习和辩论开放空间,并关注将历史作为一门学术科目的教学。需要齐心协力来确保少数群体的不同历史都被包括在内。不过我很高兴地注意到了少数群体语言教学方面的进展。

过去几十年内,越南享有艺术自由的空间已有所增长。然而,艺术表达的自由仍然受到多重监管的限制,我对仍在实行的前期和后期审查制度表示关切。我的报告提出了许多建议来帮助政府确保国家法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我对支持艺术家和加强享有艺术的方案表示欢迎,但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它们并未成为控制艺术表达内容的工具。我促请政府确保艺术家和学术界不会受到监控与骚扰。

对越南丰富的文化遗产可作为发展和减贫资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然而在一些社区,它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被发展项目完全破坏。更普遍的是,因为商业用途而进行土地掠夺及其对人民生计和文化生活的影响是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正如所有渴望发展旅游业的国家,越南面临着一些重大挑战,即要确保其环境和文化遗产不受严重伤害。我在报告中强调,需要采取措施来确保其文化遗产被用来推广旅游业的人们获得一定能力,使其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管理这些活动。

更普遍来讲,政府的一大挑战就是与文化领域自上而下的方针分道扬镳,这种方针太过频繁地被用于指导个人和集体行为,将其导向被认为与政府政策和目标一致的方向。我对这一方针对每个人根据其选择参与文化生活、进行自己的文化实践和自由发展其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

我要热烈感谢越南政府的邀请和合作,我鼓励它们继续邀请特别程序并允许民众,特别是民间社会行为者自由地会见任务授权负责人。

主席先生,

我还要提一下,2014年11月我还访问了博茨瓦纳。关于那次访问的报告将提交至2016年3月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

主席先生,

关于知识产权体制的工作、我已提交的其他研究和报告以及我在六年任期内开展的八次国家访问让我完成了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内容的第一轮探索。

在我的多份报告中,我都提及保护人人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获得和享有文化遗产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从著作权保护中获利的权利以及不可或缺的艺术表达和创作自由的权利相关的议题。

我希望这些报告说明了相关文化权利对解决重大问题和挑战何其相关,比如历史教学和纪念过程、艺术家在社会中的作用或广告和营销做法对人权的影响。让我尤其高兴的是,我的结论和建议在理事会的一些特定决议中被翻译成了新的语言。我特别想到了关于延长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授权的第27/3号决议,它提到了纪念倡议和过程,还想到了关于民间社会空间的第27/31号决议,它强调了艺术表达和创造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我对一些国家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已就我的建议采取了行动表示高兴,我希望它们继续努力推动文化权,将其作为每个人——不论作为个人或与其他人形成社群——和每个群体通过特别是价值观、信仰、信念、语言、知识和艺术、习俗和生活方式发展和表达其人性、世界观以及他们赋予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的权利。文化权利保护着获得文化遗产和使自我认同和发展过程得以发生的资源。

正如我在与政府行为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许多讨论中多次重申的那样,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的任务不单单只是保护文化和文化遗产,还关乎推动允许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以不断发展的方式获得、参与并为文化生活做贡献的条件。

因为文化是活跃、动态且不断变化的过程,它决不能被视为是一系列孤立的表现形式或密闭舱,它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个人和社群既在其中保存了他们的特征和宗旨,又表现了人类的文化*。

我的所有专题报告都基于这些原则,我很乐意在互动对话的最后花更多的时间来发表结论性意见。

非常感谢各位。


* 第21号一般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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