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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2014年人口贩运问题全球报告》之互动讨论上的声明

2014年11月24日

维也纳,2014年11月24日

执行主任,
尊敬的各位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

我要真诚感谢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此次机会,使我作为联合国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与诸位一道展开互动。我刚刚于2014年8月就任此职。

我欢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14年人口贩运问题全球报告》的发布。该报告就人口贩运模式和流向提供了一个全球概览。报告包括重要的量化信息,这对制定和落实基于证据的政策来说极为关键,当然对设立我任务的优先事项也至关重要。我要强调,在此阶段,这项量化分析较之任何评估全球人口贩运数量的尝试来说都更为重要且具有帮助。

我们当然知道,我们正面对的是一个大规模现象。国际劳工组织近期发布的可靠估计表明,约有2100万人身陷强迫劳役和人口贩运。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应对仍存在于宣示原则与良好意愿以及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全球报告》着重指出,犯罪者有罪不罚程度依旧极高,两百万人无法根据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享有任何保护。从行动导向的观点来看,我们需要更为准确和精确的信息。

我要借此次互动讨论就《全球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分享几个想法。

  • 人口贩运存在于世界上每个地方。它是一项往往涉及家庭犯罪者和有限地域范围的跨国犯罪。在我看来,现在甚至比以往更为清晰的一件事是,人口贩运可在国内、邻国之间乃至跨大陆发生。如果这种现象能反映出人口流动,那么它愈加反映出人口从贫困地区流动到更加富裕的地区。因此,这不应仅被当做一项犯罪予以打击,还应被看做与全球经济趋势相关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因而,除执法和司法行动外,需要更多的针对性行动,特别是在防范和保护受害者方面,同时纳入民间社会行动方、社会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
  • 除性剥削外目的的贩运人口现象不断增加。此前我们对这种特征只有所耳闻,而现在这是非常重要的确证。在那些剥削形式中,劳动力剥削大幅增加。针对强迫劳役和劳动力剥削的防范和打击将是我工作的优先事项之一。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役的议定书通过后,这也成为了一种趋势。我们需联合起来,为移徙工人等被剥削工人设立一个包容性的保护和援助体系。
  • 妇女作为受害者和犯罪者被大量卷入人口贩运。关于妇女的数据是《全球报告》最发人深思的调查结果之一,表明妇女和女孩不仅在性方面遭到严重剥削,她们还受到劳动剥削。在部分区域,例如东亚、南亚和非洲及中东,妇女甚至成为了强制性劳动力剥削的主要受害者。另一重要数据担忧为,因人口贩运被定罪妇女比例达到了28%。这是个极高的数字,应被予以解读。女性人口贩子当然存在,如尼日利亚妈妈的案例就十分清晰。但我们知道妇女往往被贩运者置于最危险的位置上,如被委予征召其他妇女或控制其他妇女的任务。因此,我们应进一步了解有多少被定罪妇女是实际犯罪者,此外有多少妇女是被迫卷入犯罪计划的受害者。
  • 贩运儿童数量有所增加;且毫不令人惊讶的,女孩所遭受的影响最为严重。《全球报告》指出,在部分区域,儿童占据了所有受害者的三分之一。他们因各种目的遭到剥削,且我们需知道,他们往往被用于犯罪。关于儿童问题,正确落实区域文书和全球行动计划所载不惩罚条款至关重要,这能够打击贩运儿童,并避免将儿童遣送、拘留或因被其贩运者和剥削者强迫或引诱实施的非法活动被定罪。
  • 逾20亿人并未如《巴勒莫议定书》所要求受到保护。有罪不罚盛行。在15%的国家中则毫无定罪可言。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定罪比例极低。上述最后两点意味着《议定书》在通过和落实立法方面的落实进程仍在进展当中。与存在问题状况的国家开展合作对话,继而充分落实《议定书》将是我任务的一个优先事项。
  • 我们发现,贩运人口组织有着不同类型的特点。我相信,我们需对此开展进一步研究。例如,大多数被定罪者是诉讼国的公民。这意味着,原籍国会对其自己的国民进行定罪。但这也意味着,目的地国不仅会为外国人定罪,也会为自己卷入人口贩运机制的国民进行定罪。这要求对外国有组织犯罪和传统当地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关系有更好的理解。

我们应如何共同使用研究成果/调查结果,将其作为指标,帮助我们进一步调整打击人口贩运的对策?

首先我要表示,《2014年全球报告》的成果与我对任务中优先活动的初步评估结果一致。我为此倍受鼓舞。这些内容是:

  • 保护被贩运者权利,特别是援助和支持、法律救助和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和劳动法补救。从人权观点来看,援助和往往被列为援助前提的居留状态应是无条件的,不应依赖于被贩运者向警察报告或担任证人的能力或意愿。此外,应该允许他们获得包括赔偿在内的补救,无论此人移徙状态如何;即便在其自愿返乡后,这项工作也应继续。

  • 防范人口贩运也应被列为优先事项,重点关注劳动力剥削,并促进对移徙者、特别是儿童移徙者;民族或种族少数群体;寻求庇护者;难民等所有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为此,人口贩运、走私、经济移徙和源自冲突地区的移徙应得到更好的探索,以制定包容和有效的政策,旨在防止针对逃离死亡、酷刑或家暴等其他形式暴力、或赤贫的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剥削或进一步剥削。

  • 在履行人权理事会赋予我的任务时,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权,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将是我工作的重点。我要在此强调,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为防止人口贩运,教育权等经济和社会权利必须得到促进。与之相似,我们都知道保护包括移徙工人在内被剥削工人的最佳方式是自我组织。因此,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对确保有效保护被剥削和被贩运者来说至关重要。国家和非国家行动方有义务践行尽职原则,以将贩运和剥削的风险最小化,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合理补偿。

结束前,请允许我再强调3点:

第一,我的各位前任在人口贩运问题任务方面的经验将收集和分析人口贩运问题信息及数据列为最紧迫的问题。这些经验包括与国家报告员和对等机制举行的首次磋商会议成果(A/HRC/26/37/Add.1)以及国别访问后的报告。我将继续以此为基础进行推进。

第二,我将伙伴关系合作列为了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工作方法的基石。我想借此机会感谢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长期对我任务的配合,以及其在应对人口贩运问题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我有信心,我能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继续合作伙伴关系,持续促进人权和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来消除人口贩运。

第三,民间社会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应对人口贩运问题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并非一项单凭国家就可被解决——乃至有效应对——的问题。民间社会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曝光贩运人口相关的侵害人权行为;在社区中提高认识;协助和支持受害者;以及促使政府和其他人为未能防止人口贩运行为、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和保护受害者问题负责。假如我们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与民间社会组织强有力的合作伙伴关系不可或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不应仅被看做服务供应商,而是应被看做制定和落实反人口贩运政策方面的战略合作伙伴。

我还承诺与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和包括受害者志愿组织、工会和企业在内的非国家行动方继续展开磋商,听取他们的声音。我尤其注意到社会合作伙伴在这方面可发挥的关键性作用,我将尽我所能,寻找与之互动的新方式,以防止人口贩运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在供应链方面。

感谢诸位的聆听。我期待本次对话卓有成效,并继续开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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