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多个机制

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弗拉维亚∙潘谢里女士在数字时代隐私权问题小组讨论上的开幕致辞

2014年9月12日

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会议

2014年9月12日
万国宫第二十号会议室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高兴能够为此次关于数字时代隐私权问题的小组讨论开幕,并与如此杰出的讨论组一道参与讨论。

数字通信技术在极短的时间内便为人类互动的方式带来了革命。对数百万人来说,数字时代是一种解放——甚至可以说是世界史上最伟大的解放运动。举个例子,逾百万人以数字形式加入到了开放对话和磋商中,帮助为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框架,并呼吁其充分纳入人权。人权捍卫者、活动家、民主声音、少数群体和其他人得以通过数字平台沟通,并可以此前难以想象的方式加入到全球辩论中来。

然而这些数字平台在监视、截取和数据收集面前不堪一击。随着世界各地利用这一脆弱性的政策和做法逐渐曝光,人们对此极为担忧。

监视活动会为人权带来极为现实的影响,这包括隐私权、言论和见解自由权、集会自由权、家庭生活和健康权等。通过数字监控收集的信息被用于针对异见者。与此同时,也有可靠报告表明,被用于收集信息的数字技术导致了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在第68/167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要求人权高专呈交一份报告,阐述“国内及域外监控和/或截获数字通信以及收集个人数据情形下,包括大规模进行的情形下保护和促进隐私权的问题”。该报告将于本届届会呈交人权理事会。它以专家磋商和深入研究为基础,对国家和国际立法及判例进行审查,并编绘了来自广泛来源的信息,这还包括一份利益攸关方调查问卷。

如报告所明确指出,国际人权法为促进和保护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强有力且普遍的框架,包括在国内和域外监控的背景下;截取数字通信;以及收集个人数据。

然而,许多国家的做法揭示着有时甚至是蓄意造成的合理国家立法和执法缺失;程序保障薄弱;以及缺乏有效性的监管。所有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任意或非法侵害隐私权现象的广泛有罪不罚现象。

人权高专的报告审查了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保护隐私权问题的规定,包括网上通信中“干涉隐私”的含义;该背景下“任意和非法”干预的定义;以及受保护者身份及处境的问题。

例如,关于干涉隐私的构成要素问题,收集通信数据显然能全面呈现个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私人偏好和身份——而这不仅限于读取某人邮件所获得的信息。无论数据随后是否被参考或使用,对通信数据的收集和截取都可能因此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大规模监控邮件通信和其他形式数字言论项目的存在对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国家有责任表明其干预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报告在谈及“任意”或“非法”侵害隐私时指出,国家对电子通信数据的监控若根据法律进行,则可能成为一种合法的执法措施。但国家必须表明该监控针对具体风险的必要性和成比例性。强制性的第三方数据收集——即电话公司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被要求储存其客户的通信元数据,以供之后的执法和情报机构使用——既非必要也不合适。

国家有义务确保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且免遭非法或任意干预。这意味着所有形式的通信监控必须基于向公众公开的法律进行;且该法律必须与国家自身的宪法机制和国际人权法保持一致。即便由法官批准,秘密规定和对法律的秘密解读也不符合法律应明确且公开的原则。法律和规定都不应过度赋予安保和情报服务等执法机构酌情裁定权。

各方还对域外监控和拦截数字通信问题表示担忧。在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国际法院关于国家在何时可以践行司法管辖权的工作基础上,报告指出,无论国家何时行使权力或有效控制,其都应履行其人权义务。假如监控涉及国家对数字通信基础设施相关权力或有效控制的践行,则无论何时,都应纳入国家的人权义务。这应包括直接窃听或侵入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国家对实际控制数据的第三方践行监管管辖权等内容。

国际人权法也明确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各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任何干预隐私行为符合合法、成比例且必要的原则——无论通信遭到监控者的种族、国际、地区或其他处境如何。

程序保障和有效监管对确保法律和实践中的隐私权来说至关重要。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了在数字环境中对任意或非法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有罪不罚。缺乏独立监管的内部保障在反对非法或任意监控措施方面已显得缺乏有效性。合理的保障可以多种形式进行,但他们必须包含独立的民间监管和政府各部门参与,以确保法律的有效保护。

此外,国家有通过司法、立法或行政形式,以公众可知且可获取的程序为隐私权受数字监控侵害者提供有效补偿的法律义务。

各位阁下,

另一关键问题是私营部门的作用。政府愈加依赖企业来进行和协助数字监控。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企业提供用户数据的合法原因。但当该类要求侵犯人权法时,或信息以违反人权法的方式被使用时,这些企业就可能成为人权侵害活动的同谋。

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核可的《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为预防和应对工商业活动的不利影响提供了一个全球标准。《原则》明确表示,企业的任何全球活动都有责任保护人权,无论其用户所处地点如何,且无论国家是否履行了其自身的人权义务。许多企业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明显不足。

在解决这些问题和落实隐私权方面的鸿沟时,缺乏政府透明度这一令人烦扰的问题往往使对相关问题的审查极度费力——这也包括任何问责制的践行。然而,我们显然需要更为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人权高专的报告是去往这一方向的重要一步;且我相信今天的会议会促使我们迈出另一步。我期待诸位的讨论。

谢谢。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