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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在关于通过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机制执行国际人权法的会议上发表的讲话,关于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六年任期的所想所思(博洛尼亚,2014年3月3-4日)

2014年3月3日

2014年3月3日

  1. 简介

人权委员会于2004年第六十届会议(第2004/10号决定)设立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这一任期为三年的任务授权,以重点关注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权问题。在同一份决定中,委员会邀请特别报告员向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对维护和保护受害者人权所必需的措施的建议。

委员会要求特别报告员有效回应关于可能的人权侵犯行为的可靠信息,以保护人口贩运行为实际或潜在受害者的人权,并与其他有关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特别是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并充分考虑他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贡献。委员会还请特别报告员与有关联合国机构、区域组织、受害者及其代表合作。

2008年6月18日,人权理事会在第8/12号决议中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延长三年。2011年6月16日,人权理事会第17/1号决议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再延长三年。

理事会第8/12号决议明确要求特别报告员

(a) 加强预防一切形式人口贩卖活动,采取措施捍卫和保护受害者的人权;

(b) 促进切实适用相关国际规范和标准,推动其进一步完善;

(c) 在特别报告员的全部工作中纳入性别和年龄视角,办法包括找出在贩卖人口问题上具体的性别和年龄弱势群体;

(d) 找出并分享最佳做法及挑战和障碍,以捍卫和保护受害者的人权,确认这方面的保护空白点;

(e) 特别强调有关落实这项任务相关权利方面具体解决办法的建议,包括找出为解决贩卖人口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具体领域和途径;

(f) 向各国政府、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酌情向其他来源询问、获取和交流贩卖人口问题的信息,按照现有做法,对于可靠的侵犯人权指控信息做出有效回应,以便保护贩卖活动实际和潜在受害者的人权;

(g) 在避免不必要的工作上重叠的前提下,同理事会的其他特别程序和附属机构、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和机制紧密合作,包括贩卖人口问题机构间协调小组、条约机构和区域人权机制以及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最后

(h) 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报告。

  1. 特别报告员的任务范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是特别报告员在执行其任务时参考的最主要国际法律文书。它还包括儿童贩运问题的主要法律框架。截至2011年7月,议定书的缔约国家为146个。

议定书对“人口贩运”的定义为“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作为特别报告员,我还要参考《人权高专办建议的国际边境人权原则和准则》以及与之相随的《对人权和贩运人口问题推荐原则和准则的意见》,它们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通过将人权视角纳入国家、区域和国际反贩运法律、政策和干预中,旨在就预防贩运人口和保护贩运受害者问题提供实际的、基于权利的政策方针。

由于贩运可能涉及范围非常广泛的人权侵犯行为,特别报告员在制定建议时还参考了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和现有区域条约。

我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首份报告载有我的任务范围,涵盖上述文书所载的人口贩运的一切形式和表现,包括:

(1) 贩运儿童:以性、收养、童工(比如家务工作、保姆、乞讨、犯罪活动比如贩毒等)和参与武装冲突――雇佣军/儿童士兵、性奴役为目的而贩运儿童。只有女童才因涉性目的遭受贩运的最初看法不再属实,因为男童在体育等无人怀疑的领域遭受贩运和性剥削的事件正迅速蔓延;

(2) 以强迫劳动和其他剥削为目的而贩运男子:这一贩运形式尚未得到多少关注,但现实是,这种现象日益猖獗。男人,特别是儿童,因建筑工作、农业以及渔业和采矿业而被贩运,遭受劳力剥削;

(3) 以强迫婚姻、强迫卖淫、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包括家务工作、工厂和矿地工作及其他形式劳工) 而贩运妇女和女童:可以理解,对性贩运已经给予很大关注,关于人口贩运的现有数据主要是这方面的。特别报告员将进一步探讨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妇女现象,特别是在家务工作和其他部门;

(4) 以器官、人体部位和组织为目的而贩运人口:获取这类形式人口贩运的事实和数据相当困难,但是它正在成为一种日益增长的趋势,并且已有现成市场,需要密切研究,以制订适当的干预行动;

(5)其他贩运形式有一些零星的记录,比如以举行仪式为目的而贩运人口以及贩运囚犯。

制定的参与框架 

就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来说,真正的挑战不是仅仅采用能够有效地抓捕和惩处犯罪者的策略。相反,更需要的是制订同样重视受害者的策略,承认并补救其遭受的侵犯行为,向受害者赋权,使他们大胆说话而不受双重伤害、危害或诬蔑,并同时抓住人口贩运的根源问题。各种战略必须以人为中心,铭记人口贩运是关于那些基本自由生活权,尤其是免遭恐惧和匮乏权不断受到威胁的人。我们必须承认受害者的尊严及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恢复性司法是打击人口贩运的核心。

解决根源问题时,需要寻求创新性方针处理人口贩运的复杂问题。特别报告员认为,国际、区域和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的战略应当以下述;“5P’s”(5个首字母为P的概念)、“3R’s”(5个首字母为R的概念)和“3C's”(3个首字母为C的概念)为依据。

  • 5P’s:保护、起诉、惩治、预防、促进国际合作与伙伴关系,包括公共和私营伙伴关系;
  • 3R’s:补救、复原(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以及
  • 3C’s:能力、合作与协作。

我的工作核心就是倡导基于这些5P's、3R's和3C’s落实打击贩运对策,正如各位可以从我的专题报告和对各国和非国家行为者的建议重点中看到的那样,我系统性地叙述并肯定了救援被贩运人口的决心。

  • 特别报告员开展的活动

特别报告员在执行其任务时:

a) 在被贩卖者人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特别报告员应当就其受到的侵犯行为采取行动,特别是向政府发送信函或发布公开声明和新闻稿。

b) 开展国别访问,以便在特定国家和(或)区域就地研究情况,并拟订预防和/或打击贩卖行为以及保护受害者人权的建议。

c) 提交关于任务授权活动的报告。

  • 个人投诉

在被贩卖者人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特别报告员应当就其受到的侵犯行为采取行动,包括确保对侵权行为的适足补救,并提供适当的医疗、心理、社会和其他必要援助。特别报告员也应当针对以下情况采取行动,即在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法律和(或)政策可能对被贩运者的人权产生消极影响,以及有关人员的人权,无论是移民、寻求庇护者还是相关国家公民的人权,可能受到打击或预防贩卖的行动的影响。特别报告员也应当就一国国界内的贩卖行为(内部贩卖行为)案件采取行动。

只要收到的资料显示,由于贩卖行为,某人或某些人即将面临或正在遭受持续的人权侵犯,特别报告员就将发出紧急呼吁。紧急呼吁具有人道主义性质。通过这种呼吁,特别报告员紧急提请有关政府关注该特定情况,并请该国政府向其通报为保证有关人员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特别报告员收到的资料所指的是过去的贩卖行为中侵犯人权的情况,她应当向有关国家政府转达她对问题的关注和此项资料的摘要,并在所谓的指控信中要求政府予以澄清。特别报告员鼓励所有相关行为者和个人向其提交他们可能拥有的,与贩运状况和相关人权侵犯行为有关的任何可靠信息。

  • 国别访问

已开展的访问

年份

国家

文号

2014

塞舌尔

2013

伯利兹

2013

巴哈马群岛

2013

意大利,9月

2013

摩洛哥(6月17日至21日)

2012

阿联酋(4月11日至17日)

加蓬(5月14日至18日)

菲律宾(11月5日至9日)

A/HRC/23/48/Add.1

A/HRC/23/48/Add.2 A/HRC/23/48/Add.3

2011

澳大利亚(11月17日至30日)

泰国(2011年8月8日至19日)

A/HRC/20/18/Add.1

A/HRC/20/18/Add.2

2010

阿根廷和乌拉圭

(9月6日至11日,9月13日至17日)

A/HRC/17/35/Add.4

A/HRC/17/35/Add.3

2010

埃及(4月11日至21日)

初步说明

A/HRC/17/35/Add.2 A/HRC/14/32/Add.5

2009

日本

(7月12日至17日)

A/HRC/14/32/Add.4

2009

白俄罗斯和波兰

(5月18日至29日)

A/HRC/14/32/Add.2

这些访问的报告请见:

http://www.ohchr.org/EN/Issues/Trafficking/Pages/visits.aspx

请求访问的国家未发出正式邀请

  • 中国
  • 印度
  • 牙买加

收到邀请,但未接受邀请开展国别访问

摩尔多瓦(2011)

西班牙(2010年,答复任务请求)

坦桑尼亚(2009年3月第十届人权理事会会议上的互动对话)

塞内加尔(2007年,答复任务请求)

与此相关的是,访问和国家的选择基于各种原因,包括该国是否为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国,地理分布和平衡的必要性,良好/最佳做法,存在贩运方面的巨大问题,已经或尚未通过有效措施来打击和预防贩运。

  1. 年度报告

除了访问之后的国别报告,特别报告员每年还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两份专题报告。

提交至联合国大会的报告

年份

会议

主题名称

文号

2013

第68届会议

以摘除器官为目的的人口贩运问题

2012

第67届会议

供应链中的人口贩运问题

A/67/261

2011

第66届会议

贩运人口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A/66/283

2010

第65届会议

预防贩运人口

A/65/288

2009

第64届会议

识别、保护和协助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A/64/290

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

年份

会议

主题名称

文号

2013

第23届会议

(人权理事会)

把基于人权的方针纳入旨在阻止助长对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各种形式的剥削,并且导致贩运人口现象的需求的措施

A/HRC/23/48

2012

第20届会议(人权理事会)

对贩运人口案件刑事司法管理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

A/HRC/20/18

2011

第17届会议(人权理事会)

贩运人口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A/HRC/17/35

2010

第14届会议

(人权理事会)

开展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促进用人权方针打击人口贩运活动

A/HRC/14/32

2009

第10届会议(人权理事会)

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授权

A/HRC/10/16

特别报告员提交至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的报告请见:http://www.ohchr.org/CH/Issues/Trafficking/Pages/annual.aspx

特别报告员还在准备其专题报告时与来自世界各地不同部门的专家们举行定期磋商。最后一次磋商的话题是人口贩运与全球供应链,在安卡拉举行。

http://www.ohchr.org/CH/Issues/Trafficking/Pages/GlobalSupplyChains.aspx

特别报告员还定期向政府发放问卷,以征求为其专题报告提供内容的信息。她还在其报告中将来自民间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考虑在内。

  • 合作

该任务授权无疑有益于在与所有利益攸关者的密切合作下提升对人口贩运问题的关注度,不单单只是政府或政府间机构,还有研究和学习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包括私营部门。

伙伴关系与合作问题是这一框架的重要支柱;伙伴关系和合作关乎所有其他领域的进展,无论是保护还是惩罚、预防、恢复和重返社会;伙伴关系与合作就像车轮或铁轨,推动着反贩运措施的机车。

我首先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在担任特别报告员期间如何应对并倡导伙伴关系与合作问题。

比如,我在所有专题和国别访问的报告中都强调了政府、工商业、民间社会组织以及被贩运者等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和伙伴关系的重要性,不单单是在国家层面,还包括在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层面。

在国家层面,与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民间社会组织一同帮助被贩运者有助于解决在识别贩运受害者、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适当的救助并起诉肇事者方面的能力不足问题。我在2012年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指出,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和受害者支持机构在识别贩运受害者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前线和实地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常常是最先与被贩运者接触的。因此,它们通过将受害者移交相关当局寻求救助并向执法部门起诉和报告非法活动的方式发挥根本性的作用。

在履行任务期间,我还一直强调成立国家报告员和同等机制的重要性,因为这既可以负责监督一国人口贩运问题的状况,还可以评估现有法律的执行力度、国家行动计划的效率和政策倾向,加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并报告人口贩运事件。这促使我组织了首届于2013年5月在柏林举行的国家报告员和同等机制全球磋商,第二届会议将于2014年5月在曼谷举行。

在2010年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我特别关注了针对贩运受害者的人权侵犯行为,我与政府一同落实将有助于识别受害者、为其提供保护和援助并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的国家机制。在这一方面,我建议“各国应考虑任命一名国家报告员,负责与特别报告员联络,以收集、交换并处理关于人口贩运的信息并监督行动。

在次区域和区域层面的国家合作与伙伴关系可以战略性地推动打击贩运的工作,因为许多人口贩运事件都发生在同一个区域,且这类事件的“推力”和“拉力”通常都源于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状况。我在2010年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指出了一些区域和次区域机制取得的成绩,包括通过共同的区域工作计划或战略,成立区域监督机构以审议规范文书和相关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指导并促进行动计划的制定,在国家执法机构中成立跨学科的监督机构和反贩运专家组。此外,区域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发展和强化一个区域内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合作机制或甚至是与其他区域内的国家或组织的双边合作机制。

这让我意识到了国际合作在打击人口贩运现象方面的重要作用,人口贩运通常是跨国活动,单个国家并不总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和协作,几乎无法对贩运人口罪进行有效的调查和起诉,因为这类罪行可能经常是跨国行为。因此,国与国之间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制至关重要,以分享并交换关于人口贩运事件的信息,并由相关国家的执法机构进行积极的联合调查。被贩运者输出国和目的国之间的合作还对预防人口贩运现象至关重要。我在2010年提交至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中详细指出,预防人口贩运需要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共同合作,包括输出国、中转国和目的国。此外,还强烈建议与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因为它们对制定标准发挥着重要作用。

私营部门,尤其是工商企业,是人口贩运链中的重要一环,因为它们可能为了剥削,通过雇佣、运输或接收工人而直接参与人口贩运。他们还可能通过其他主体的行动间接参与人口贩运,比如供应商、承包商、商业伙伴、劳工中介或私人就业机构。就此而言,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和伙伴关系不单单是合乎常理,同时还对确保反贩运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至关重要。我在2012年提交至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中重点关注了全球供应链中的人口贩运问题,并探索了各国和工商业可以共同合作,打击并预防这一人口贩运形式的方法。随后,2012年11月在安卡拉召开了一次协商会,来自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与会者制定了草案基准和指标,目的是帮助企业对贩运和剥削劳工情况开展尽职评估,并最终确保供应链中不存在贩运行为。该工具旨在补充《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并于2013年6月在第23届人权理事会会议上呈报。

就我的任务授权涉及范围而言,我将伙伴关系与合作作为我工作方法的基石。除了与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合作,我一直以来都特别关注与区域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区域组织在促进用人权方针打击人口贩运活动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正如我在2010年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区域和次区域机制可发挥关键作用,提出一项完全符合特定地区各国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多边对策。在我整个任期内,我利用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间的协同关系将其在打击人口贩运之中的潜力最大化。由于贩运主要是跨国(不分国界)现象,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单独解决,因此合作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组建了联盟,还利用欧安组织、打击贩运人口行动专家组和欧盟的工作与资源。在发表题为“开展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促进用人权方针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专题报告后,我特别于2010年在塞内加尔达喀尔举行磋商,探索在这些区域机构间开展更广泛合作的途径。

我特别要指出的是我的任务授权和专为打击贩运而设的区域机制多年来开展的绝佳合作。这包括参与大会和专家会议。我们组织了联合会外活动,共同发表公开声明以庆祝欧盟反人口贩卖日。

此外,在我的任期内,我还定期与打击贩运人口行动专家组举行会议,以加强我的任务授权和机制之间的常规合作,加强信息分享来打击人口贩运现象。比如,因为这类信息交换,我们避免了两大机制于2013年对同一国家进行重复访问,后来只有打击贩运人口行动专家组对该国进行了访问。

2013年7月,我向专家们做了演讲并随后发布了一份联合新闻稿,重点关注通过创新和有效的联合手段以及增强信息分享的方式打击人口贩运现象。

美洲机制

美洲国家组织(OAS)

美洲国家组织从事反贩运工作的代表们参与了特别报告员召集的2013年在圣地亚哥和曼谷举行的区域磋商。本任务受邀作为代表出席2013年9月在秘鲁举行的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会议,讨论被贩运者获得有效补救的问题。特别报告员再次受邀在2014年2月的美国国家组织成员国会议上发表讲话。

非洲机制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参加了特别报告员召集的在柏林举行的会议,并受邀参加关于获得有效补救权的非洲区域会议。(未能参加)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ACHPR)

特别报告员参加了2012年1月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协商会,当时在联合国特别程序和非洲委员会路线图之间达成了一致。特别报告员为本次磋商的成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东机制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

海湾合作委员会代表参加关于有效补救权的安曼区域磋商会。(2014年1月)

亚太地区机制

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

任务负责人受邀于2013年11月在菲律宾关于基于人权的打击人口贩运方针讲习班上就其任务授权与贩运的人权问题发表讲话。

经验教训 

铭记各种区域和次区域机制的互补性,重点关注定期的信息交流与协调。这种交流也有助于识别贩运领域的优先事项(比如通过这类对话,特别报告员发现了解决为买卖器官而进行人口贩运问题上的空白,并予以推进)。同样的,特别报告员组织的磋商还提供了一个平台,以继续与有关机制开展对话。

与学术机构的合作:提及与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和杜克大学等学术机构的合作。

  • 对任务授权的影响评估

可测量进展或成功的产出和成果指标

我发起了在特别报告员这一任务授权设立10年后的评估工作,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它将是我6月提交至人权理事会最后一份报告的内容。但还是要快速谈谈在过去六年内取得的一定进步,在国际和国家层面为规范框架做出了贡献,更深入地了解了贩运现象以及人权方针对于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角度看待的问题而言意味着什么;缔约国对重点建议的改造,比如设立国家报告员和联络机构以在国家层面更有效地协调打击贩运,并监测反贩运措施及其对受害者人权的影响,受害者为中心的做法,通过明确受害者,不再强调让打击人口贩运复杂化的卖淫问题死刑存废方针,在任何打击贩运的倡议中都将尊重人权置于核心地位。我倡导全球计划的通过并参与通过计划的磋商,从而做出了贡献。

  • 对规范性框架的贡献

被贩运人口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虽然遭受了许多人权侵犯行为,但是被贩运人口经常无法获得适当且有效的补救。虽然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是国际法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该法律和它在面对被贩运者时的执行情况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在许多国家,被贩运者并不能享有获得补救这项权利,它只是旨在促进刑事调查的临时措施,如与执法当局合作才可能获得暂住证。

很少获悉贩运者得到赔偿的情况,因为他们无法获得信息,法律援助,定期居留身份和对于索取赔偿必须的其他援助。最坏的情况下,很多被贩运者被错误地认定为非正规移民,在没有机会考虑寻求补救的情况下就被拘留和驱逐出境。

在我2011年提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我重点关注了被贩运者获得有效补救权利的法律框架,确保其在国家层面有效执行的良好做法和主要挑战。报告详细罗列了获得有效补救这一权利的关键组成部分,为实现被贩卖者获得有效补救权利需考虑的特殊因素,并提出了各国如何履行为被贩运者提供有效补救这一义务的建议。

在同一份报告中,我还向人权理事会呈报了基本原则草案,旨在为各国提供执行获得有效补救权的有用指导。在我与理事会成员的互动对话期间,基本原则草案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欢迎。

报告得到了2010年11月在布拉迪斯拉发举行的一次专家磋商的支持,该磋商汇集了来自学术界、民间社会、区域和国际组织以及联合国机构的各位专家们,他们讨论了实现有效获得补救权可能的途径和方式,重点专注了规范框架,这一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各国在国家层面予以执行的对策和具体战略。我还通过“关于被贩运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基本原则草案”在线讨论论坛(2011年2月)收集了利益攸关者的意见。

该基本原则草案基于现有的国际人权法和标准,旨在得出关于获得有效补救权的清晰概念,并制定该权利应用于被贩运者时应考虑的具体因素。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包含各国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义务。国际人权标准明确规定了为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的实质性义务,包括确保平等且有效地诉诸司法和及时获得对所受伤害充分的赔偿。根据这些标准,赔偿包括:返还,包括复原(康复);补偿;满意和保证不再发生。该程序性义务可以被视为保证获得有效补救所必需的措施范围。

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后,人权理事会于2012年6月通过了第20/1号决议等决议,其中要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密切合作,组织与各国政府、区域政府间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就关于被贩运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基本原则草案进行磋商,并在2014年6月第二十六届会议上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一份摘要。2013年3月以来,我在日内瓦、圣地亚哥(智利)、曼谷、纽约、维也纳、阿布贾和约旦举行了区域/全球磋商。

区域磋商的摘要报告以及修订后的关于被贩运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将于第二十六届会议提交人权理事会。

  • 结论

特别报告员及其任务授权是将人权运送至最关键位置(国内系统)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有意识地引导法律、政策和实践中的变革或转型的重要工具。特别报告员说出人权侵犯行为受害者的困境并提高对其关注度,让受害者有能力讲出自己的受害情况,寻求补救并诉诸司法。特别报告员为受害者带来救助,重新确定个人确实是人权的主体而非客体,因此各国必须尽职尽责,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人权。

我已经看到了充满希望的变革迹象——我的工作已经带来了埃及、阿根廷和泰国等国家市级层面的变化。

虽然目前尚未解决贩运和卖淫方面的争论,但是我有信心,在我的任务之后,受害者权利以及各国的义务与责任将更加清晰。

我对当前的战略方向感到满意,特别是经5P’s,3Rs和3 C’s充实的框架。

在明确国内变革的国际法律定义参数,加强对非国家行为者的问责;动员民间社会和社区;动员受害者和弱势群体并完善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合规机制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任务是艰巨的,我不会支持将买卖儿童问题任务和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等任务合并,虽然我承认它们之间存在重叠——但为了有效且可持续地解决由此而来的人权侵犯行为,仍需要适当界定准确的空间和界限。

总之,我认为关于特别报告员这一任务授权以及我六年内工作的有效性的最后评价应由利益攸关方作出。因此,我期待着玛塔尔教授(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保护项目)对我打分评估。

联系信息

我也想借此机会和大家分享联合国电视台记录我的工作的影片,尤其是我去年对意大利的访问,该影片现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在YouTube上观看:http://www.youtube.com/watch?v=FE_mSntYm8M 

更多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授权的信息,请访问其网页:

http://www.ohchr.org/CH/Issues/Trafficking/Pages/TraffickingIndex.aspx

可通过电邮联系特别报告员,包括提交关于紧急呼吁和指控信:SRtrafficking@ohchr.org

电邮提交紧急呼吁和指控信:

urgent-action@ohchr.org

A/HRC/10/16,第16段

查看贩运人口问题,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乔伊•恩格齐•艾塞罗女士2010年5月4日向日内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A/HRC/14/32

还有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非洲联盟层面的积极发展。非洲联盟委员会协调打击人口贩运湄公河部长级倡议(COMMIT)2009年的运动旨在在非洲大陆内提升关于2006年瓦加杜古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行动计划的意识,促进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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