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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于2010年9月任命了首位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特别报告员,其职能与前负责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的秘书长代表相同。该任务最近一次在2022年经第A/HRC/RES/50/6号决议再次延长。

根据该项决议,特别报告员应负责:

  1. 解决复杂的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特别是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部门的主流;
  2. 努力加强国际社会应对因武装冲突、普遍暴力、侵犯人权和灾难等原因造成的境内流离失所这一复杂问题的行动;并参与协调一致的国际宣传和行动,改进对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同时继续开展并加强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相关行为体的包容性对话。

特别报告员被要求继续努力推进《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的传播、推广和应用。人权理事会、前人权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大会一直定期通过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任务和决议

特别报告员当前的战略和专题优先事项

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特别报告员塞西莉·希门尼斯-达玛丽(Cecilia Jimenez-Damary)自2016年11月1日上任以来,与主要利益攸关方进行了一系列双边磋商,以便为其三年任务负责人的工作制定战略和专题优先事项。

特别报告员决定开展若干活动以在2018年纪念《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通过二十周年,这为更好地认识这一全球标准和所有地区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困境提供了重要机会。

根据特别报告员的战略优先事项和其任务的核心重点领域,特别报告员决定将其专题报告用于讨论以下主题:

  1. 让境内流离失所者更多地参与应对境内流离失所问题
  2. 确保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纳入过渡时期司法机制与和平进程,作为持久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
  3. 改善对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的保护
  4. 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人权领域行为者在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方面的作用
  5. 解决被忽视的流离失所问题驱动因素,包括与气候变化缓发的不利影响相关的开发项目、普遍暴力和灾害
  6. 境内流离失所背景下的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
  7. 防止会导致境内流离失所的状况

工作方法

在履行这些职能的过程中,特别报告员参与以下活动。

1. 提高对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尊重

倡导:代表动员各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合适的非国家行为者参与对话,从而提高对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的意识、增强对该权利的保护,并解决对境内流离失所者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侵犯问题,包括通过个人和书面的联系,以及酌情发表公开声明。

传播《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代表促进人们对《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E/CN.4/1998/53/Add.2)的认识并就此原则加强对话,包括通过支持其翻译和广泛传播,以及召集政府、国际组织、区域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研讨会。

推进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代表鼓励制定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以此为目的,计划写成一本国内政策制定者手册来协助各国政府。手册将吸取来自世界各地的国际法律专家和国内政策制定者的专业技能,并确定了应通过国家的法律或政策框架予以解决的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内容。手册将得到广泛传播,应成为国家立法者和决策者的有效工具。

深入认识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代表正在圣雷莫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研究所[英]*引入一门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法律的新课程,由全世界各地政府的高级文武官员参与。他还赞助针对指导原则里某些特定条款的含义的研究(例如与财产权、政治参与、回归和重新安置以及因自然灾害或发展项目造成的流离失所有关的内容),以及如何最好地将条款变成政策。

2. 与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行为者的对话

开展国家特派访问:代表每年开展2-3次国家特派访问,与相关方面、民间社会、国际行为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一同调查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和保护问题,并为解决当前的问题制定建议。

与政府代表开展对话:代表在国家访问期间与政府代表开展对话,在纽约、日内瓦和地区及其他论坛与外交代表开展对话。

召开全国研讨会:代表召集或支持相关国家的全国研讨会,凝聚政府代表、民间团体、国际和地区机构之力,以形成更为有效的国家应对方法。代表还在其他场地召开会议,关注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具体情形。

支持国家人权机构:代表鼓励国家人权机构通过技术援助和其他支持,将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纳入其工作中。

与非国家行为者合作:代表同时寻求和非国家行为者(武装组织)开展人权对话,推动其遵守《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关系:代表与全世界的民间社会伙伴合作,支持其促进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努力。合作项目包括:推出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权利的研究、报告、手册和其他材料,包括将指导原则翻译成当地语言;开设课程、讲座或工作坊来提高认识、促进对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回应;支持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监控;扩展争取境内流离失所者权利的运动。

让境内流离失所者表达意见:为推动境内流离失所者在设计项目和行动时更多地表达自我,代表计划与境内流离失所者开展磋商,了解其观点,提供各种工具和策略方面的信息来支持他们,协助不同国家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建立联系,并让他们的观点在国际上得到更好的认识。

3. 增强国际上对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应对措施

提高国际层面上对人权和保护的关注:为确保国际上对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有效回应,代表关注需要加强现有保护计划的情况,尤其是通过其访问报告报告及参与机构间常设委员会[英]*和其他机构间论坛。他与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联合国人道事务协调厅的机构间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司[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英]*和其他相关机构组织紧密合作,针对国际上对境内流离失所者权利和需要的回应,发现弥补其缺陷的方法。

将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纳入地区组织的工作:代表寻求将应对地区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纳入地区组织的工作中。通过与这些组织合作,代表协助地区研讨会的召开以及对境内流离失所者有益的政策和项目的制定。代表还将探寻地区层面上进一步设定标准的可能性。

4. 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纳入联合国系统的主流

加强与人权高专办、条约机构和其他特别程序的合作:代表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紧密合作,并与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和专题程序协作,提高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在其任务范围内的可见性,并鼓励人权条约机构对该问题进行系统地关注。

将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纳入联合国各机构、部门和方案的工作关注点:代表把他在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上的专业技能应用于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部门和办事处,协助其制定方案和政策,符合国际准则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需求。代表除了联系人道主义行为者,还将与政治、维和、发展和金融领域的行为者接触。

机构间倡议:代表参与机构间论坛,包括以长期受邀者的身份参加机构间常设委员会,讨论个别国家和主题问题,以及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他还在需要时提供援助,包括在制定整个体系的政策和程序时,例如制定“不存在流离失所情况”的指标。

代表向人权理事会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 人权高专办不对外部网站的内容负责。

背景

1992年,秘书长应人权委员会的要求,任命了首位境内流离失所者问题代表。2004年4月,委员会呼吁秘书长创立新机制,在先前代表工作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于是在2004年9月,秘书长任命了其新任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代表。

随后,人权理事会于2010年9月任命了首位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从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任期。尽管任务头衔发生了改变,任务执行者的作用和任务本身与原先一致。该报告员继续在其前任的工作基础上,提高大众对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的意识,在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促进和传播《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 (E.CN.4/1998/53/Add.2),开展国家访问任务,召集全国和地区研讨会,为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的能力建设提供支持,并展开以政策为导向的研究。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提供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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