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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设立任务授权的决议,特别报告员在“适当情况下大力宣传《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涉及到增进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文书”。

基于这一任务授权,特别报告员的活动尤其以以下标准为基础:

具体文书

2007年9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宣言》申明了在一般性原则或自决权框架下,土著人民在其特别关注的一些领域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文化完整权;对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自主权和自治权;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会议1989年6月27日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公约是至今为止具体关注增进土著人民权利问题最前沿的国际条约。公约包含多项条款,特别涉及以下内容:司法行政和土著习惯法;协商和参与权;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权;劳动和社会权;双语教育和跨境合作。

其他相关文书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负责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落实情况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将公约的一些条款应用于土著人民具体情景,包括自决权(第1条)以及民族、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权利(第27条)。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落实情况已经将公约的一些条款应用于土著人民具体情景,包括适足住房权、食物权、教育权、健康权、饮水权、以及知识产权

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负责监督公约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通过其不同的程序日益关注土著人民的人权状况。见第23号一般性意见(土著人民)

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已特别关注土著妇女的状况,作为尤为脆弱和弱势的群体。例如请见第24号一般性建议(妇女和健康)。在设立这一任务授权的决议中,人权理事会要求特别报告员特别关注土著妇女的状况,在履行其任务授权时将人权视角考虑在内。

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30条明确提及了土著儿童的权利。依据这一条款,儿童权利委员会特别关注土著儿童的状况(见委员会建议)。在设立这一任务授权的决议中,人权理事会要求特别报告员特别关注土著儿童的状况。

1992年6月5日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第8(j)条申明,“土著和地方社区”享有对“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权利,以及通过广泛应用这些知识、创新和做法进行参与并公平分享其所产生惠宜的权利。公约缔约国已经通过了与这些话题相关的一些决定,并制定了关于土著社群的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一系列自愿准则。见阿格维古: 自愿性准则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第三十条明确提及土著儿童的权利。依照这项条款,儿童权利委员会特别关注土著儿童的情况(见委员会的建议)。在确立任务授权的决议中,人权理事会请特别报告员特别关注土著儿童的情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公约》)和《巴黎协定》:1992年通过的《气候公约》基于减缓和适应措施的双重战略,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人类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干扰的水平。2016年,缔约国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中承诺加强全球应对措施,《巴黎协定》是第一个明确承认人权和土著人民权利的协定。序言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应尊重、促进和考虑各自在人权、健康权和土著人民权利方面的义务。这些提及是重要的里程碑和承诺,因为在执行《协定》时,各方应确保各自的气候变化措施尊重土著人民的权利。

《巴黎协定》认识到,需要加强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处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知识、技术、做法和努力(执行案案文第135段),并承认适应行动应基于并遵循现有最佳科学,并酌情遵循传统知识、土著人民的知识和当地知识体系,以期将适应纳入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和行动。(执行案案文第5段)

《埃斯卡苏协定》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在环境问题上关于信息获取、公众参与和诉诸司法的区域协定。它于2018年9月在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并要求各国向土著人民提供援助,以便他们筹备提出获取环境资料的要求并获得回应。(第五条第四款)。它要求各国保证遵守与土著人民权利有关的国内立法和国际义务(第七条)。此外,它还规定,各国应保障为在环境问题上促进和维护人权的个人、团体和组织提供安全有利的环境,使他们能在不受威胁、限制和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行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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