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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后,于2008年3月决定(第7/36号决议)将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之后,分别于2011年3月(人权理事会第16/4号决议)、2014年3月(第25/2号决议)、2017年3月(第34/18号决议)和2020年3月(第43/4号决议)将任务再次延长三年。  

(a)收集一切有关侵犯寻求行使或促进行使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的人的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对他们歧视、威胁或使用暴力、进行骚扰、迫害或恐吓的资料,无论情况发生在何处,包括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对记者或新闻领域其他专业人员的此类行为;

(b)从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了解这类情况的任何其他方面查询和接受可信和可靠的资料并对之作出回应;

(c)就如何更好地促进和保护一切表现形式的意见和表达自由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d)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作出贡献,以更好地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

工作方法

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应:

(一)转交涉嫌侵犯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利的紧急呼吁和调查指控的信件至各会员国。特别报告员在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对这些来文和从各国政府收到的答复进行概述(见提交申诉)。

(二)进行实况调查国家访问

(三)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后者从2010年开始)提交涵盖任务相关活动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