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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权的定义

对特别报告员而言,食物权指消费者定期、持久和不受限制地、以符合所属人群文化传统的方式、直接或通过资金购买手段获得在数量和质量上足够且适当的食物,从而确保个人和集体的身心健康、充实而有尊严、无忧无虑地生活的权利。

这一定义符合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缔约国执行情况的机构)第12号一般性意见所界定的食物权的核心要素。委员会宣布,“当每个男女和儿童,无论独处或与他人共处,在任何时候均有物质和经济手段,可获得或购买充足的食物时,就实现了充足食物权”。

因此,不应从狭义或限制性的意义上解释充足食物权,仅将其视为等同于最低限度的一组卡路里、蛋白质和其他特定营养素。充足食物权必须逐步实现。然而,国家的一项核心义务是,即便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时,也要采取必要行动减轻饥饿。

国家的义务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了国家法律义务的性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12号一般性意见中还界定了国家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充足食物权而须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有:

  • 为了尊重现有的充足食物获取机会,要求缔约国不采取任何会导致妨碍这种机会的措施;
  • 为了实施保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确保企业或个人不剥夺个人获取充足食物的机会;
  • 履行(促进)或主动参与旨在加强人们获取和利用资源的活动,并确保他们维持生计的手段,包括粮食安全;
  • 当个人或群体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手段享受充足食物权时,直接履行(提供)这项权利。这一点也适用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的受害者。

尽管《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应逐步实现,但国家也承担一些立即生效的最低核心义务。例如,国家必须避免在食物获取机会以及购买食物的手段和权利方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年龄、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形成的任何歧视。

《公约》还限制国家蓄意采取会导致当前食物权实现水准下降的措施。

《公约》要求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人免于饥饿,并尽快享有充足食物权。国家在选择落实充足食物权的方式和手段时有一定的酌处权。但是,国家必须确保满足使人民免于饥饿所需的最低基本水平。

阅读更多有关国家在食物权方面义务的内容:第12号一般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