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
人权与国际团结独立专家
发布日期: | 2017年4月25日和2017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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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方: | 人权与国际团结独立专家 |
提交至: | 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 |
链接: | A/HRC/35/35和A/72/171(补充说明) |
背景
独立专家通过一个包括2015年和2016年的五次区域磋商和2017年2月的专家组会议以及独立专家自己的重要思考和研究在内的进程,对前一版本的宣言草案即“拟议宣言草案”作了修订。这一进程的目标是将各国、民间社会和专家的观点酌情纳入宣言草案,并使之与现行的国际法框架,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相一致。
在整个宣言草案中,独立专家采用了既定国际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已经商定的措辞和概念,以加强草案案文的序言,并进一步完善国际团结权的法律框架。
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是她在2017年6月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提交的报告补充说明。独立专家认为,无法详细列入该报告的信息是同样重要的,因此,需要进一步阐明。
除了关于修订宣言草案第一稿的重要细节之外,独立专家讨论了国际团结权对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17(即加强执行手段和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的影响。《2030年议程》承认,为确保建立全球伙伴关系,必须发扬全球团结一致的精神,特别是声援最贫穷的人和境况脆弱的人。在确定一个对各级集体行动采取真正立足人权办法的愿景中,宣言草案提供了一个能建立真正的全球伙伴关系和发展能真正可持续的基础。
宣言草案的文本如下。完整版本也在报告附件中提供。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并特别回顾各国在《宪章》中表示决心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男女权利平等以及国家不分大小权利平等的信念,并创造条件,以坚持正义,遵守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来源所产生的义务,促成更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并集中力量,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回顾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和鼓励不加区分地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有会员国都承诺共同或分别采取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实现这一宗旨,
又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受国际团结启发,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拥有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宣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申明人人有权要求一种各项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五序言段,其中指出,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
铭记国际合作与团结是国际法工作的基本原则,这在大会第二六二五(二十五)号决议中得到反映,该决议申明,各国有义务根据《宪章》和诸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和《南极条约》等反映和处理全球关注问题的国际协定开展相互合作,
确认《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序言所申明并在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和整个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得到反映的国际团结与合作,
回顾《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序言,各缔约方在序言中承认需要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开展国际合作,
确认《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所支持并载于该组织基本公约的国际团结承诺,
回顾大量表达国际团结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及其他文书,特别是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和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考虑到国际文书中对团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承诺,其中包括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以及2015年《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铭记所有区域协定均基于并表达了国际团结与合作,其中包括《非洲联盟组织法》、《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欧洲联盟创始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
申明国际团结是一项广泛的原则,包括但并不限于国际关系中的可持续性和责任、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和平共处、各国相互之间以及对本国公民、组织、选民和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平等的伙伴关系以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f 平等分配惠益和负担,
念及全球化虽然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不平等加大、普遍贫困、失业、社会解体和环境风险等挑战,需要在全球一级加强协调与集体决策,
强调国际团结是个人、各民族和国家之间互助关系的基本概念,是支撑全球伙伴关系的必要要素,是和平、裁军和根除贫困的关键方法,也是力争实现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以及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这方面确认国际团结对于克服自然灾害、突发卫生事件和流行病、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武装冲突、贫困和饥饿(特别是儿童的贫困和饥饿)、恐怖主义和跨国武装民兵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全球性挑战必不可少,
考虑到大会第60/251号决议,确认促进和保护人权应以合作和真正对话的原则为基础,并以提高会员国履行人权义务、造福全人类的能力为目标,
强调各国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承诺本着全球团结,特别是与最贫困人口和弱势人群团结的精神,恢复全球伙伴关系的活力,
深信要克服所有当前和未来的全球挑战,实现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和充分实现所有人的人权,国际团结是关键所在,
宣告如下:
第一部分. 国际团结:定义、原则和目标
第1条
1.国际团结是个人、各族人民、国家和国际组织团结精神的表现,包括在利益、目的和行动上一致,并承认实现共同目标的不同需要和权利。
2.国际团结是支撑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维护国际秩序,确保国际社会的生存。
3.国际团结原则应立足于并且遵循:
(a)国际关系中的正义、公正、和平、不干涉、自决、相互尊重和守责;
(b)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以及自由确定本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设定本国的优先事项,并按照包括发展权在内的国际人权法和《联合国宪章》原则,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方法的主权;
(c)作为国际合作基础的国家间平等、公正和公平的伙伴关系;
(d)尊重并保护和实现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残疾或其他身份;
(e)国家在实施外交政策以及双边、区域和国际协定及伙伴关系方面,对本国人民的责任;根据各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对其作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行动的责任;以及对不调查、防止或处罚本国管辖下私营部门行为的责任。
第2条
国际团结应由预防性团结、反应性团结和国际合作组成:
(a)预防性团结的特征是,开展集体行动,以保障和确保实现人权。它要求国家充分尊重和履行本国的国际法义务,而个人、各族人民、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国际组织则通过自身在这方面开展的活动,对国家的工作进行补充;
(b)反应性团结的特征是,国际社会采取集体行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卫生事件、流行病和武装冲突的不利影响,目标是减轻人类的痛苦,减少进一步的损害,并确保应对措施充分和切实符合国家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
(c)国际合作的前提在于,有些国家并不拥有充分实现国际人权条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必要资源或能力。有条件这样做的国家应单独或联合提供国际援助,从而为在其他国家以符合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的方式落实人权作出贡献。
第3条
国际团结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创造有利环境,以便:
(a)预防和消除国家之间和内部不均衡和不平等的原因,以及造成和维持全世界贫困现象的结构性障碍和因素;
(b)在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之间建立信任和相互尊重,以促进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
(c)促进能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第二部分. 获得国际团结的人权
第4条
1.国际团结权是一项人权,凭借这一权利,个人和各族人民可在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基础上有意义地参与、促进和享有能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2.国际团结权以反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发展权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所载的各项自由和权利为基础,并辅之以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各级各相关领域的自愿承诺所产生的其他责任。
第5条
各族人民和个人,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残疾或其他身份,均应有权单独并与所在国境内外的其他人一道主张国际团结权,特别是土著人民、少数群体、移民、难民和其他群体,如民间社会群体和其他组织。
第6条
1.所有国家,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行事,包括通过其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或区域组织行事,负有实现国际团结权的首要义务。
2.国际组织和非国家行为者也有义务尊重国际团结权,特别是在此类行为者所负责任与国家义务相类似和对国家义务起补充作用的情况下。
第三部分. 落实国际团结权
第7条
1.国家应相互合作,也应与非国家行为者合作,促进采取集体行动,消除贫困、饥饿、文盲、暴力冲突、性别歧视、可避免的死亡和一切形式的当代奴役,并特别关注所有这些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歧视的交叉性质。
2.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处理许多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弱势处境、多重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3.国家应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务、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环境保护、人道主义救济和援助、发展合作与安全等等方面的问题上,确保国际协定和标准下的各项程序和结果都充分符合本国的人权义务。
4.国家应采取适当、透明和包容的行动,确保个人和各族人民有意义地参与国家、双边、区域和国际各级影响他们生活的事务的决策进程。
5.国家应通过并有效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以便除其他外促进和保护组成国际社会的个人和各族人民的多种多样的文化,以及各种文化的彼此影响。
第8条
1.国家应建立适当的体制框架并采取国内措施,包括立法或其他措施,落实国际团结权,并确保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的作为和不作为不会对行使和充分享有人权造成不利影响。
2.国家应避免妨碍进入个人和各族人民能够自由交流信息而不受不必要限制的实际和虚拟空间。
第9条
1.国家应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开展国际合作并结成伙伴关系,应对涉及以下事项的全球挑战:
(a)和平与安全、全球治理、环境保护和气候公正、人道主义救济和援助、贸易、外债、官方发展援助、社会保护、教育、卫生以及粮食和营养安全;
(b)参与式全球治理,处理结构性不平等;
(c)实现国家、区域和全球决策和领导职位上男女权力关系的平等;(d)创建以个人和各族人民为核心、以代际公平为:基础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环境。
2.国家应设立和实施适当机制,确保国际合作以平等伙伴关系、相互承诺和相互义务为基础,不设置妨碍行使和享有人权的条件,使结成伙伴的各国能够就双边、区域或国际一级的政策、战略和业绩结果对彼此负责,也在国家一级对本国的选民负责,这些政策、战略和业绩结果应符合国际人权原则和标准。
3.国家应切实建立公平、包容和立足人权的参与式国际贸易和投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所有国家都应以符合本国义务的方式行事,以确保其加入的国际贸易协定或政策均不会对其境内外人权的保护、促进和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4.国际合作的目标应是促进每个国家履行首要责任,为在国家一级履行人权义务最大限度地投入可用资源,既要立即优先履行核心义务,也要切实、审慎和有针对性地逐步实现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
第10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作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解释,也不得解释为暗示任何国家、个人或民族有权从事旨在侵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权利的任何活动或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