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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生殖健康权利与其他人权密不可分——联合国专家

性健康

2016年3月8日

日内瓦(2016年3月8日)——多名联合国专家在一份新的权威法律评注*中表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不仅是一般健康权的组成部分,从根本上也与享有其他许多人权相关,包括教育权、工作权和平等权,以及生命权、隐私权和免受酷刑的权利,还有个人自主权。

然而,这些来自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专家们表示,“充分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依然是世界各地数百万人难以企及的目标,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

这份评注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18名独立成员通过,着重提到了人们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保健与信息时面对的大量法律、程序、现实和社会障碍,以及随之而来的人权侵犯。

“比如,缺少紧急的助产护理服务或是拒绝流产往往会导致孕产妇死亡和发病,这反过来构成对生命或安全权的侵犯,在某些情况下,可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专家们在评注中表示。

专家们的准则被称为一般性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2条,该条提到了可达到的最高水准健康权。

“作为委员会,我们曾经谈到过健康权,但我们认为,比如,鉴于世界各地高发的孕产妇死亡率,鉴于妇女以及尤其是女童所遭受的有害做法,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早婚与童婚,专门应对性和生殖健康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委员会成员申海洙(Heisoo Shin)说道。

一般性意见整理了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意见,让已批准《公约》的国家清晰认识到它们的义务,并向政府官员、法律从业者和民间社会强调,政策、法律和方案可能在哪里失效,以及如何改善。

“比如,我认为各国政府尚未付出足够的关注和资源来解决孕产妇死亡问题。2016年,我们不应该看到妇女在生产时因为不充分的设施、因为缺少关注、或因为穷困而死亡。”申女士说道。

一般性意见详述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对成年男子和男孩的重要性,还强调了这些问题如何与妇女对自身生活和健康作出有意义的、自主的决定密不可分。它指出,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在助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侵犯方面发挥了作用,包括女性从属于男性、女性的角色仅仅是护理者和母亲等假设和期待。

一般性意见还特别关注其他人群,他们可能面对着特别的挑战和多重形式的歧视。

“残疾人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对其处境额外的敏感性;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些实例:医生护士不肯平等医治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青少年会害怕前往妇科医生处就诊,因为他们被认为不应该有任何性接触;关于性的禁忌也影响着许多国家单身妇女获取服务的能力。”申女士说。

一般性意见详述了各国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义务,包括:

  • 废止和删除那些会对个人或某个群体使用健康设施、服务、物资和信息构成刑罪化、妨碍或破坏的法律、政策和做法;
  • 确保所有人获得综合教育和非歧视、基于实证并考虑儿童和青少年能力发展的信息;
  • 确保普遍获得优质的性和生殖保健,包括孕产妇保健、避孕信息和服务、安全流产护理;预防、诊断和治疗不孕不育、生殖系统癌症、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一般性意见写道,基于意识形态的政策或做法,例如出于道德心拒绝提供服务,不得妨碍人们获取护理,公共和私人设施中应该时刻都有充足的、愿意提供这种服务的保健供应方。

“即便在一个国家内,代际之间、城市中心和农村地区之间以及男女之间也存在巨大的不同,因此,你不能说永远只有一个立场,即便文化也在随时间演变。”申女士说,“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人们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最佳状态。”

*下载第22号一般性意见的文本——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E%2fC.12%2fGC%2f22&Lang=en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 ethrossell@ohchr.org / 41 22 917 9466 / 41 79 752 048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escr/pages/cescr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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