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由法院审理”吗?
可以。全世界各地各国法院涉及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判决正明这些权利可以成为执法主体。但是,由于一些原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性传统上一直受到质疑。
首先,一些人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过于“措辞模糊”,法官无法籍此就是否发生了侵权行为做出司法决定。尽管裁定此类权利时可能会引发关于例如饥饿、适足住房或公平薪酬的构成内容问题,但是法官己干练地处理了酷刑、公平审判或任意或非法干预隐私的构成内容问题。不仅在人权法领域而且在任何法律领域、弥补法律疏漏是司法的明确职能。
其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政策。但是,如同其他领域一样,审查政府在该领域的政策,确保符合宪法原则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显然是司法机关的职能。尽管各国司法机构在审查政府政策中的职能各异,但政策审查不是政策制定。因此司法机关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裁决,并没有超越宪法规定的职能。
其三,联系前一点,一些人质疑法院是否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逐步实现情况作出评价。可依赖包括法院在内的多种机制监测逐步实现情况。在南非,法院己通过考虑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评价一国是否正在履行逐步实现权利的义务。例如住房政策若没有考虑到最弱势群体的需求,则认为政策不满足合理性检验标准。
人权的司法执行至关重要。没有补救办法的权利令人怀疑其事实上是否是一项权利。这不是说司法执行是唯一或实际上是最好的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方式。但是,司法执行具有明确的作用,形成我们对这些权利的认识,在明确侵权的情况下提供补救办法,以及对会导致系统性体制变革的检验性案件做出裁决,防止今后的侵权行为。
- 在联合国的框架下保护社会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新任择议定书,L. Salamedo Teixidó,汤姆森路透社,2012年(西班牙文)
- 法院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法律实施——可诉性的比较经验(英文)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报告,2008年
- 社会权利的法理学:国际法和比较法的新趋势(英文), M. Langford ed.,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
本书概述了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诉性问题,来自南非、印度、南亚、哥伦比亚、阿根廷、巴西、委内瑞拉、美国、匈牙利、法国、英国和爱尔兰的具体国家经验,以及不同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实例和发展。它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资源。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网络:ESCR-Net提供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判例法的在线数据库。该网站还提供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行动工具包(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