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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一项包容广泛的权利,涵盖了帮助我们过上健康生活的广泛要素,例如:安全饮用水、适当的卫生设备、安全的食物、健康的工作条件等。健康权的关键方面是:

可及性:卫生设施、用品和服务必须价格可负担,必须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切实可获取。

可用性:正常运转的公共卫生和保健设施、用品和服务必须数量充足。

可接受性:设施、用品和服务应该尊重医学道德,顾及性别差异,在文化上可为人所接受。

优质:卫生设施、用品和服务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的,并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参与:卫生保健受益人在制定和实施对其产生影响的卫生政策时应具有发言权。

问责:服务提供方和国家应对履行公共卫生方面的人权义务负有责任。人们应有可能为诸如被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等侵权行为寻求有效的救济手段。

自由:人们必须享有不接受未经同意的医学治疗的自由,如拒绝接受医学实验或强制绝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权利:人们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有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的权利,有权获得基本药品,有权享有孕产妇、儿童和生殖健康及其他权利。

关于健康权的常见误区

误区#1:国家必须保障我们身体健康。

健康权不等同于保持身体健康的权利。健康受到国家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例如个人的生理构造。因此我们称之为“可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保持身体健康的权利。

误区#2:健康权只能是个长期目标。健康权应逐步实现。但各国必须表明,采取了具体、审慎和有针对性的步骤,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尊重、保护和实现健康权。

误区#3:国家如果财政困难,可以推迟或不采取行动。各国仍须承担立即确保享有最低基本水平健康权的义务。它们被称为最低核心义务,即使在不利的情况下,与之相关的义务也是不得克减的。应当限制预算的用途,以确保保障基本用品和服务的普遍获取。

误区#4:健康权只涉及医疗服务的提供。虽然没有医疗服务,健康权将毫无意义,但只有充分关注影响我们健康的其他因素,如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适足的住房以及充足的食物和营养,才能充分实现健康权。歧视、贫困、污名化和健康的其他社会经济“决定因素”也应得到解决,因为它们能够而且切实决定着:

  • 某些人是能获取医疗服务,还是会被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 所获服务的质量高低;以及
  • 人们是否会选择完全避免寻求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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