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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已在多项宣言和其他全球会议文件中对善治、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联系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阐述。

例如,《发展权利宣言》宣称,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第一条)。

可持续发展目标16概述了“善治”的核心内容,承认了确保法治、减少腐败、加强参与、建立有效、负责和透明的机构、增加获取信息的机会以及保护基本自由的重要性。

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善治概念

标题 年份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
《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2011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英] 2003年
《国际反腐败法律文书简编》(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英] 2005年
《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英] 2011年
《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英] 2000年

从人权视角来看,善治的概念可以关联到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原则和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承认参与式政府的重要性,第二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两项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更为具体,关注政府在确保尊重和实现所有人权问题上的义务和角色。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要求各缔约国尊重并确保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并采取必要步骤使这些权利生效。特别是,各国应该为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并提供公平而有效的司法或行政机制,以确定个人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侵犯。

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下,各国有义务采取措施,旨在以一切适当的手段逐步全面实现公约承认的权利。

人权条约监督机构已经对善治的不同要素予以关注。在关于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称:“善治对实现所有人权至关重要,包括在消除贫困和确保所有人拥有满意的谋生手段方面。”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多个场合关注政府为了儿童利益协调政策的职能问题,以及下放服务和决策权力的问题。委员会还关注了实现公约目标的一大主要障碍——腐败问题。

人权事务委员会通常关注有关各国在司法行政背景下适足的补救、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问题。委员会时常强调独立而称职的法官对保护公约所载权利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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