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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专办和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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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专办和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与人权简介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基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确立,该条保障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虽然《公约》没有明确提到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但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中指出,这种权利可以源自第十八条,因为使用致命武力的义务可能与良心自由和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严重冲突。

人权理事会以及此前的人权委员会,也承认人人有权依良心拒服兵役,这是合法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见1989年1991年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2002年2004年2012年2013年2017年未经表决通过的决议)。

人权高专办在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方面的工作

人权高专办的任务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切实享有所有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及社会权利,并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人权委员会(2004年2006年)和人权理事会(2007年2008年2013年2017年2019年)提交了关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专题报告。最近一份报告(A/HRC/41/23第60段)强调,取得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地位的申请程序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

  1. 提供信息
  2. 申请程序免费
  3. 申请程序向所有受兵役影响者开放
  4. 承认选择性的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
  5. 禁止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不同理由和不同群体进行歧视
  6. 申请不设时限
  7. 决策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8. 诚善的决定过程
  9. 决策和地位确定过程的及时性
  10. 上诉权
  11. 替代役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理由的兼容性
  12. 替代役的条件和期限不具惩罚性
  13.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及其支持者的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