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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介绍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特别报告员

199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前人权委员会)在其第1994/45号决议中决定任命一名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2003年,当时的人权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第2003/45号决议延长了任务的时间。同一决议请特别报告员:

  • 向各国政府、条约机构、专门机构、负责各种人权问题的其他特别报告员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寻求和接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的信息,并对此类信息作出有效回应;
  • 建议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的措施、方式和方法,以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其原因,并补救其后果;
  • 与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和其他人权机制以及条约机构密切合作,同时考虑到理事会要求它们定期和系统地将妇女人权和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并在妇女地位委员会履行其职能时与其密切合作;
  • 继续采取全面和普遍的办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包括与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有关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原因。

特别报告员还为执行任务开展了以下工作:

  • 向各国转交关于指称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紧急呼吁和来文。参见来文
  • 进行国家访问
  • 提交年度专题报告
  • 与民间社会的协商已成为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994年特别报告员开始执行任务以来,一些非政府组织一直在促进与其的协商。
  • 区域和国家协商通过突显区域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特别报告员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意见投入,并为特定区域/国家的妇女团体提供了机会,向特别报告员通报其区域/国家发生的侵犯妇女权利的情况。
  • 此外,一些协商侧重于围绕特别报告员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及之前的人权委员会)或联合国大会的年度报告的选定专题进行讨论。
  • 与民间社会的协商也帮助非政府组织熟悉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在推进其国家和区域举措方面提供的机会。特别报告员鼓励非政府组织利用这种协商,并感谢那些牵头组织这种协商的非政府组织。

决议

依照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截至2006年6月19日,人权委员会包括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任务、机制、职能和责任均由人权理事会承担。

人权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审议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报告,并通过了一项关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决议。

理事会还审议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报告。

人权理事会决议

人权委员会(至2006年)

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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