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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机构

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6年10月27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下午继续讨论并开展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生命权的第六条一般性意见草案的一读。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旨在帮助缔约国履行其对《公约》的义务。委员会讨论了“第三号修正案”的第29款以及“第二号修正案”的第29款、第30款和第31款,案文草案由两名委员会报告员尤瓦尔·沙尼(Yuval Shany)和奈杰尔·罗德利(Nigel Rodley)准备。

专家之间的辩论集中于案文草案“第三号修正案”第29款,该条款规定,“保护生命的义务还要求缔约国承担尽职调查的义务,采取长期措施解决社会中可能最终导致生命威胁增多的一般状况”。该条款还规定,这些一般状况“可能包括”枪击暴力、威胁生命的疾病、自然灾害和赤贫等状况。

一些专家对这一条款及其实质持有保留意见。具体而言,一名专家质疑该条款的实质,即“长期措施”这一问题。对此,他询问委员会是否应该为各国决定长期策略而非提出即时行动的建议。委员会必须将即时行动和长期策略区分开来。另一名专家警告道,该段落提到了“基本标准或生活”的许多方面,《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一条和美洲法院凭借“生命权”要求国家保障有尊严的生命条件的判决中亦有这一规定。虽然“有尊严的生命”这一概念无碍,但“有尊严的存在”这一概念却充满疑问。该条款还提到了“逐步实现生活”的概念,这一概念也充满疑问。专家警告道,该条款超出了《公约》起草者的意图以及委员会的能力,各国恐怕不会赞成。

另一些专家赞成该条款的理念以及各国采取长期措施的重要性。一名专家强调了国际社会一方面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不可分割性的义务以及另一方面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义务。因此,需依照不可分割性的原则看待这一条款。生命权不仅具有生物学上的意义,更是“有尊严的”生活这一概念的一部分。另一名专家坚持认为,长期的措施是必要的,长期和短期措施不可分割——它们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几名专家承认,这一段落反映了自两大《公约》通过后人权的发展和各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的需求以及各国越来越多的义务。该条款是指导第六条和另一些权利之间的界限一次绝妙努力。第六条的核心是对生命的直接威胁,但该条款表示,如果不提出导致直接威胁的条件,那么各国将无法保护“生命权”。一名专家提醒道,该条款符合委员会于第3款中在“有尊严的生命权”这方面已经达成一致的内容。另一名专家提醒道,不应限制性地看待权利,此外,各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

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公布了70页关于相互依存性和不可分割性的文件,以指导条约机构的工作。如果委员会降低了这一条款中的标准,这将对致力于考察人权落实情况的机构造成痛苦。

委员会报告员向专家确保,新的条款草案将会考虑所有讨论,并表示,目标是达到平衡,以确保逐步性并符合国际总体人权的进展,同时不造成大变革。该条款的分析目的不在于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而在于可能导致侵犯“生命权”行为增多的条件。各国具有消极和积极义务,积极义务意味着即时和长期的义务,因为长期义务解决“根源”问题。

随后,专家继续审查案文草案“第二号修正案”第29款,该条款规定“《公约》对生命权提供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其有义务调查和起诉国家当局或私人和私营实体剥夺生命的指控,包括过度使用致命武力的指控”。专家就最后一款“豁免权”和“特赦”的术语进行了辩论,该条款规定“为国际杀戮的犯罪者及其上级提供豁免权和特设而导致实际上的有罪不罚行为,这一条规则与尊重和确保生命权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的职责不相容。” 一些专家表示特赦可能导致有罪不罚问题,而一些专家表示,一些国家将特赦作为终结内战的唯一方式。报告员解释道,该条款不仅涵盖了各国的责任,还包括了武装团体的责任。

各专家大体同意案文草案“第二号修正案”第30款,该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对各国开展调查时的期望,即必须确保“独立、公平、即时、彻底、高效、可信和透明”,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尤其要查明真相。一些专家提出了对规定的修正,一名专家提议增加一句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的内容。一些专家提出了《明尼苏达议定书:有效调查指导方针》并提议将其加入该条款的脚注说明中,表明其正在接受独立专家的审议。

专家还讨论了第31款,该条款强调“在监禁中失去生命,尤其在有可信报告表明其为非自然死亡时,这就会引发/引发了各国当局任意剥夺生命的推论”,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查。专家就辩论了“推论”这一说法以及在使用火器的案件中“增强调查职责”的想法。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于2016年10月31日(周一)上午10点举行下一次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进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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