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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阿尔弗雷德•德•萨亚斯(Alfred de Zayas)的声明 厄瓜多尔研讨会,2014年3月11-12日

2014年3月11日


跨国公司必须为其活动对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负法律责任:人权理事会研讨会,2014年3月11日-12日

各位阁下,尊敬的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我的名字是阿尔弗雷德•德•萨亚斯。自2012年5月以来,我就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位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我很荣幸受邀在这一重要的研讨会上跟大家分享我的一些看法。我赞成召开本次研讨会,因为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今世界发挥着作用,其活动也对国际秩序产生了影响,我们都希望国际秩序更加和平、民主和公平。

我们都承认并致敬约翰•鲁格(John Ruggie)和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的创新工作。本次研讨会旨在探索如何凝聚《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共识,如何保持势头,如何开展一项进程并使其本身就能吸引公众视线且允许人们就其所有影响开展富有成果的辩论。

提议起草对跨国公司以及其他工商企业活动的人权影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这类条约或公约应该加强联合国的指导原则“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该框架于2011年在人权理事会获得一致通过。还应将全世界的良好做法考虑在内,特别是国家行动计划中取得的具体进展。

作为人权事务委员会前秘书长和已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愿科退休的科长,我坚信硬法,要编纂规则并设立机制来确保并促进透明性和问责制。许多条约和公约最初都是软法、不具有约束力的宣言,但宣言很多时候都只是虔诚的文字,对人权而言只是空头支票,从未在确保所有人更好地享有人权上取得任何实质进展。这说明了我们为何要将自愿性承诺转化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并通过报告、比较经验、辨别困难并提出实用且可执行的解决方案的方式形成适当的监督体系。

工商业与人权这一领域涉及面广且复杂,并不只是“时下风靡的潮流”,而是这个日益全球化、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世界的长期问题。确实,跨国公司是极其重要的国际参与者,其活动也在多方面影响着国际秩序。跨国公司创造了数百万就业,促进技术和思想的交流,并具备为更稳定和和平的国际秩序作出贡献的巨大潜力。本次研讨会应进一步探索全球化的积极方面。

虽然跨国公司并非国家,但它们与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着联系,其经济实力有时甚至要超过一些国家。鉴于跨国公司并非民选的权力行使者,且除了其自身的公司章程外外不具备任何民主的合法性,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秩序要求跨国公司在其活动中保持一定程度的透明性并使用有效的问责机制。

每一位行使权力的利益攸关方都必须在其活动中遵守保护人权的国家和国际标准,包括劳动法、住房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和国际标准。为了确保适当地应用这些标准,应辅以恰当的执行机制和有效的投诉和补救程序。国家责任的原则应准用于跨国公司的活动中。

在跨国公司创造财富时,它们也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公平的国际秩序要求将这些利润公平地惠及创造这些财富的国家民众。同样重要的是,跨国公司应公平地承担税收,不允许其通过在避税港注册公司的方式进行避税或享有特别的优惠和福利(该现象因为专业游说施加的政治压力而十分常见),跨国公司的活动经常不透明和民主。

独立专家提出的可能建议包括建议研讨会考虑向人权理事会提议设立一个机制,以便各国报告在其境内注册或运营的跨国公司的行为,还提议应基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丰富经验邀请跨国公司向人权理事会作报告。

此外,由于跨国公司的活动遭到人权侵犯的受害者应能向特定的联合国条约机构投诉,比如根据相应的任择议定书向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投诉。跨国公司所造成的严重人权侵犯行为不应只可在国内法院诉讼,还应可以上诉至国际刑事法院。

独立专家还特别对加强国际刑事法效力的进展表示欢迎,特别是由石油勘探、压裂、采矿、运输、存储、危险物品的处置、热带雨林的砍伐导致的环境破坏等。国际刑事规范的应用不应只局限在罚款处罚,跨国公司可以轻松地化解罚款的影响。应在法律和实践中践行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这样参与贪污的个人,比如贿赂公职人员或故意违反适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破坏规则的个人也会受到刑事制裁,包括监禁。各国应该在这一方面通过适当的国家立法并使法律能在国家层面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

正如工商业与人权工作组提到的那样,土著人民特别容易受到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活动的侵害,该工作组将其提交至联合国大会的首份专题报告用于讨论这一问题(A/68/279)。此外,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为各国、工商企业和土著人民如何达到防止和解决工商业对土著人民的人权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国际标准并完成适当的补救提供了权威指导。跨国公司应该让其高管和工作人员接受人权法基本内容的教育,尤其要让他们学习现有判例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有的第一条,第一条规定如下:“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人权理事会对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达成共识的做法是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令人印象深刻。这是联合国处理人权事务的主要机构首次就政府不予以协商的问题通过规范文本。每一个理事会的成员都为一致通过指导原则的“民主”进程做出了贡献。

当然,我听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听到了所谓的“条约疲劳”这一失败主义论点。我还了解到了一些人所表达的恐惧,他们担心更严苛的监管可能阻碍全球的投资活动,因而减少就业和财富。就我个人而言,我不认为如此,因为我相信,只要跨国公司认可规范监管的必要性,它们就能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仍可在工商业活动中获得丰厚的利润。我认为指导原则来的太晚,半世纪前公平的国际秩序就需要这样的原则,现在是时候让我们跟着这些原则一同进步,以给予它们更大的法律效力。最后,我鼓励各国继续开发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积极参与本次讨论,我对讨论的成果抱有信心。

阿尔弗雷德•德•萨亚斯教授,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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