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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审议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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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独特的程序,涉及对所有193个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定期审议。普遍定期审议是人权理事会的一个重大创新,它是建立在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的基础之上的。所有国家都可以借此机会公开宣布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和为克服享有人权的挑战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普遍定期审议也是分享全球最佳人权实践的平台。这一机制目前是独一无二的。 

普遍定期审议是如何建立的?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是伴随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建立人权理事会的第60/251号决议而建立的。该决议授权人权理事会“在尊重所有国家的基础上,采取能够确保普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2007年6月18日,继人权理事会首次会议的一年后,新理事会的成员商定了其体制建设方案(A/HRC/RES/5/1),这一方案为理事会提供了未来工作的蓝图。方案的重点之一是新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该机制在审查过程中通过第16/21号决议和第17/119号决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两个文件为在第二轮及以后的审查周期在形式上提供了必要的修订。

普遍定期审议的目标?

普遍定期审议的最终目标是改善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对全世界人民产生显著影响。它的设置是为加快、支持及扩大在地方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为达到此目标,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包含了评估各国的人权纪录及处理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普遍定期审议的另一目的,是为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其有效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并在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分享人权领域的最佳做法。 

各国的人权纪录何时接受审议?

在第一轮审议期间,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均已接受审议——每年有48个国家接受审议。随着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的召开,第二轮审议周期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每年会有42个国家接受审议。对各国的审议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进行(见下文),工作组每年召开三届会议。审议的次序与第一轮审议一致,每届会议审议14个国家而非16个国家。

审议由谁主持?

审议是由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主持进行的;不过,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到与接受审议国家的讨论/对话中。由三个国家为一组的“三国小组” 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每个国家的审议工作。每个国家的审议“三国小组”是抽签选出的。

审议的依据是什么? 

审议所依据的文件包括:1)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资料,其形式可以是“国家报告”;2)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称为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报告中所载信息; 3)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 

审议如何进行?

审议是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通过受审议国家与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讨论进行的。在讨论期间,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及/或建议。三国小组会把对受审议国家提出的议题或问题归类,以确保互动对话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在第一轮审议周期中,工作组对每个国家的审议时间为三个小时。从第二轮审议周期起,审议时间延长为三小时三十分钟。

非政府组织是否可以参与审议过程?

可以。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提交信息,这些信息会被收录于“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报告中,并会在审议期间加以审议。在工作组会议期间,任何参与审议和互动对话的国家都可参考这些信息。非政府组织可以出席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会议,也可在人权理事会常会上审议某个国家的审议结果时作陈述。人权高专办已发布了《普遍定期审议:民间社会实用指南》其中有利益攸关方提交信息的技术导则。

所涉及的人权义务有哪些?

普遍定期审议对各国遵守人权义务的程度进行评估。这些义务载于:(1)《联合国宪章》;(2)《世界人权宣言》;(3)各国加入的人权文书(即该国已批准的人权条约);(4)各国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如国家人权政策及/或已实施的方案);(5)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审议的结果是什么?

在工作组完成国家审议后,三国小组在受审议国的参与及人权高专办的协助下,撰写报告。这份“结果报告”包含实际讨论的概述,即包括由各国向受审议国家提出的问题、评论和建议以及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如何通过审议?

工作组会议中有半小时用于通过该次会议中各受审议国家的每份“结果报告”,并至少要在国家审议的48小时后作出。受审议国家有机会对建议发表初步评论,选择接受或拒绝这些建议,被接受和被拒绝的建议都会被载入报告中。在报告通过后,受审议国家可在两周之内对报告中它们的发言部分进行编辑修改。然后报告必须在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在全体会议上,受审议国可以对在工作组会议期间内未充分表述的问题和议题作出回复,并回应受审议期间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建议。成员国和观察国有时间对审议结果发表意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也有时间作一般评论。

有哪些跟进审议的步骤?

国家须承担落实最终结果中各项建议的基本责任。普遍定期审议确保所有国家对落实这些建议过程中的进展和失败负责。当一个国家接受第二次审议时,必须提供它们为落实四年前第一次接受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所开展的工作的信息。国际社会与该国协商后,将协助执行有关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建议和结论。必要时,理事会将会解决国家不合作的情况。

如果一个国家不与普遍定期审议合作该怎么办?

对于长期拒绝与普遍定期审议合作的国家,人权理事会将决定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背景文件

- 人权理事会主席关于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规则和惯例的公开信,2013年9月18日
  英文

- 人权理事会第OM/7/101号决定:受审议国不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合作——2013年1月29日
  阿 中 英 法 俄 西

- 人权理事会第17/119号决定:人权理事会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第16/21号决议的后续行动——2011年7月19日
 

- 联合国大会关于建立人权理事会的第60/251号决议-2006年3月15日
   | | | | | 西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第5/1号决议-2006年6月18日
  | | | | | 西

- 普遍定期审议-第6/102号决定-2007年9月27日
  | 中 | | | | 西

- 建立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基金-第6/17号决议-2007年9月28日
   | | | | | 西

- 普遍定期审议过程的方式和实际操作-PRST/8/1-2008年4月9日  
  (仅提供英文版本)

- 对主席声明的跟进-8/1 PRST/9/2-2008年9月24日
  (仅提供英文版本)

联系信息

欲了解更多信息:

缔约国请联系:
UPRStates@ohchr.org

其他利益攸关方请联系:
UPRsubmissions@ohchr.org
civilsocietyunit@ohchr.org(非政府组织)
ccastaneda@ohchr.org(国家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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