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定期审议届会
根据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方案”(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与人权理事会第16/21号决议一并解读),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每年将举行三届为期两周的会议。每次会议审议14个国家,因此每年可以审议42个国家,并在每轮普遍定期审议结束时,完成对193个国家的审议(即联合国全体成员国)。2011年6月17日,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第17/119号决定,其中包括一个日程表,详细列出了联合国会员国在第二轮和随后的普遍定期审议周期中的审议顺序。每项审议由三个国家为一组的三国小组(“troikas”)担任报告员,协助完成审议。
以下是自第一周期起排定的会议清单,包括各会议期间接受审议的国家名单,以及每届为期两周的会议日程表及目前已知的每项审议的三国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