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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表达自由

大规模监控:例外的措施还是危险的常态?

2014年11月13日

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弗拉维亚·潘谢里称,数字通讯改革带来了“可能是目前全球已知最伟大的解放运动”。潘谢里在日内瓦人权理事会一场特别讨论上发言,并举了一个例子:网络对话被用作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协商的预热活动,共有100多万人参加。

然而这些数字通讯平台不仅容易受到监控、截获和被收集数据,它们实际上或许还为这些做法提供了便利,危及一系列人权。副高级专员注意到这对隐私权造成尤其严重的影响,并表示,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权、家庭生活和健康权也可能面对风险。

“通过数字监控收集的信息已被用来针对异见人士。还有一些可信的报告指出,借助数字科技收集的信息曾导致了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潘谢里说。

理事会的讨论提及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数字时代的隐私权》。此前,全球普遍担心特定的监控做法会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联合国大会随后要求准备这份报告。

高级专员在报告中关切地表示,“在全世界各国管辖范围内,公开和隐秘的数字监控已普遍扩散,政府的大规模监控正在成为一种危险的常态,而非例外的措施”。

报告着重以数字监控为例,包括政府曾威胁禁止某些电讯公司的服务,除非政府能够获取这些网络的数据信息;针对政治对手或异见人士进行监控;要求公司系统性地披露顾客和职员的大批量信息。

报告一方面承认,如果能依法操作,电子通讯数据监控可能对合理的执法或情报必不可少,但报告也警告称,政府的大规模监控项目“提出了这类措施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国际法律标准的问题,以及是否需要更加强有力的监控保障措施的问题”。

潘谢里说,各国必须说明,为了应对已明确的具体安全风险,所有干预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是必要且适度的。“强制性第三方数据保留——即电话公司和网络服务供应商需要按照要求存储顾客的通信元数据,随后准许执法和情报机构获取——似乎既不必要,也不适度。”她说。

报告提出,各国有义务确保个人的隐私得到法律保护,以免受到非法或任意的干预。保护隐私的法律必须明确且可被公众获取:秘密法规和秘密解读法律的做法即便由法官下达,也是不具备充分法律依据的。给予安全和情报部门等行政当局过大自主裁量权的法律或法规也不完全合法。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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