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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E•门德斯先生*对2016年4月29日至5月7日斯里兰卡官方联合访问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2016年5月10日

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

科伦坡,2016年5月7日

*该声明应该结合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初步意见和建议进行阅读。在此查看声明:

简介

应政府邀请,我的同事——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莫妮卡·平托(Mónica Pinto)女士和我于2016年4月29日至5月7日访问了斯里兰卡,评估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以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的状况以及遗留的挑战。我们感谢政府发起访问国家的邀请,在访问期间提供的充分合作以及他们展现出的努力,尤其是外交部促进和组织官方会议的努力。同时,我们想感谢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和联合国斯里兰卡办事处为准备访问提供了支持。

斯里兰卡处于其历史上的关键时刻。虽然30多年的武装冲突已经结束,但国家战争状态的大多数结构仍然存在,留下的斯里兰卡社会结构遭到了破坏。斯里兰卡公民的生活依然没有反抗国家权力的最低保障。现在,极为关键和紧迫的是更换允许严重人权侵犯行为的法律框架并建立健全的民主体制和法律标准,实行和保护在斯里兰卡宪法和其自愿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具体表达的人权。

与我们谈话的官员认为国家的主要威胁和挑战是国际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这是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面临的问题。然而,他们永远不能为压迫做法的继续或促进基本人权和公民自由侵犯的规范框架辩护。

2015年1月和8月的选举带来了民主空间的开放,政府的改变引起了一些充满前途的改革,如宪法委员会的重新任命。然而,在该国通向可持续的法治民主化的道路上还期待并需要更多的改革。需要恢复改革势头并在综合和包容的框架内加速积极改变的进程。

访问期间,我有机会访问拘留设施和军营,访问了南方省(波萨监狱、波萨恐怖主义调查司拘留所、加勒堡军营)、西方省(卡卢特勒南高级主管办公室、帕讷杜勒警察局)、西北省(普塔勒姆和卡尔皮蒂耶警察局)、北方省(联合行动安全部队瓦武尼亚总部(“约瑟夫营”)、瓦武尼亚还押监狱、瓦武尼亚警察局、瓦武尼亚恐怖主义调查司办公室、瓦武尼亚布恩瑟塔姆康复中心)和东方省(亭可马里海军基地)。在科伦坡,我访问了刑事调查局和恐怖主义调查司的设施(通常称四楼和六楼)、维利卡达(Welikada)监狱群和伯雷拉(Borella)警察局。

我还有机会与大量高级官员交换意见,包括外交部、国防部、法律与秩序部、监狱改革、康复、重新安置和印度教宗教事务部、妇女与儿童事务部、卫生部、检察长办公室、国家警察委员会、国家人权委员会、东方省省长以及斯里兰卡民间社会代表、国际组织、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代表们。

访问期间,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也有机会访问各个利益攸关方,包括法官、律师和民间社会组织,她的声明中可以查看详情。

现在,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初步意见和建议。我会在书面报告中进一步完善我的评估,该书面报告将于2017年3月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大会呈交。

初步调查结果

访问拘留场所

我的团队与我在所有拘留场所的访问未受到任何限制,并畅通无阻地私下采访了被拘留者。然而,我想关切地指出,一些被拘留者告诉我们,他们提前知晓了我们的访问,在少数情况下甚至被告知不可与我们谈论他们在拘留期间所受到的待遇。我们采访的一些被拘留者明显很不情愿与我们分享他们所受待遇的细节。

普遍酷刑和虐待

斯里兰卡《宪法》第十一条声明,没有人应承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根据1994年通过的《酷刑法》,斯里兰卡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这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CAT)中的国际定义高度一致。

访问期间,我的团队和我本人随机采访了许多被拘留者和被释放者,我相信酷刑是警方刑事调查局(CID)绝大多数案例的常规刑事调查中涉及的常见做法。在恐怖主义调查司(TID)设施的拘留和审问中,在对国家安全存在真实或感知到的威胁时,酷刑和虐待行为就会相应增加。

我采访了幸存者并检查了关于前些年的酷刑做法及其现在普遍情况的文件记录。现在报告的酷刑案例比冲突期间更少,也许警察部队使用的方式有时不那么严重了。但令人忧伤的是,身体和精神胁迫的审问做法依然存在,而且,虽然严重的酷刑可能不经常出现,但仍有人还在使用。

新旧案件中仍不乏完全有罪不罚的情况发生。同时,程序规范赋予警方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权,而且在涉及《预防恐怖主义法》时允许不经审判进行长期任意拘留的许可依然极为有效,这打开了警方调查员将酷刑和虐待作为工作例行方式的大门——几乎是邀请。

我收到了来自受害者和被拘留者的许多证词,他们冒险大胆发言,不顾对个人安全或家人的担忧。我对一些案件进行了彻底的采访,一位法证专家在我的任务期间陪同,并帮助我进行了法证检查。我发现证词是真实的,许多人事实上承受过酷刑的身体证据证实了他们的证词。法证专家进行了一些体检,确认其身体伤害与收到的证词描述一致。法证专家还分析了据报酷刑和虐待后不久拍摄的照片并得出结论,他们被确诊为受到了严重的身体酷刑。

酷刑行为的性质主要包含由钝器(基本是拳打、掌掴和偶尔会有使用警棍或板球拍的殴打)造成的短暂身体伤害,不经过治疗即可自我恢复而且不会留下身体疤痕。也有一些残忍酷刑方式,包括用棍子或电线抽打脚底(打脚板刑罚);戴上手铐悬吊几个小时、用浸满煤油的塑料袋窒息和将人上下颠倒悬吊;对面部和眼睛使用辣椒粉;以及性侵犯,包括对生殖部位的损坏和在生殖部位擦辣椒酱或洋葱。虽然这些酷刑方式在一些案件中持续时间较短,但在另一些案件中,酷刑会在审问中持续超过几天甚至几个星期的时间。

《预防恐怖主义法》(PTA)

一项被称为《预防恐怖主义法》的特别法律,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相关犯罪的调查。它规定,在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未经审判的拘留最长可延长至18个月。地方官员必须定期审议拘留命令。在对《预防恐怖主义法》被拘留者的采访中,似乎他们中许多人在国内不同恐怖主义调查司或刑事调查局设施的转移未通知律师或家人。

《人权委员会法》第二十八节规定,拘留当局根据《预防恐怖主义法》或其他紧急法律作出逮捕48小时内必须告知国家人权委员会(NHRC),转移或地点更改亦同。我了解,目前随着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改变,这样的逮捕和拘留再一次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定期沟通,但转移或拘留设施更改的情况并非如此。

《预防恐怖主义法》第十五(a)节规定,一些被拘留者依然被拘留在恐怖主义调查司设施(对照还押监狱),因为国防部长将其视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审讯由地方官员受理开展,旨在对拘留进行司法控制,不等同于有意义的保护免受任意专断或虐待。地方官员基本上是照搬执行机构作出的拘留命令而不调查拘留条件或审问期间潜在的虐待。

根据《预防恐怖主义法》被拘留的人随后在安全相关犯罪高等法院接受起诉,最常见的是基于涉及帮助或煽动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LTTE)叛乱的指控。这些案件在法院多年未能审理,而被告仍被拘留。在随机采访中,我发现一些囚犯因《预防恐怖主义法》或普通犯罪被还押拘留10年以上,未被证实任何犯罪行为。一些人被法院保释,却依然遭到起诉。其他人被送去“康复”以替代起诉,据推测这是他们自愿的。

冲突结束后就有约24处康复设施,康复内容现在包含在瓦武尼亚布恩瑟塔姆(Poonthotam)康复中心被拘留一年(偶尔延长至15个月),结束拘留后,该个人被认为“已康复”并得到释放。40人(39名男性,1名女性)现在被关押在瓦武尼亚布恩瑟塔姆康复中心。我得知,他们将会在随后几个月内被释放。我的团队与我采访了这40人当中的一些人,他们告诉我们,他们自2009年或更早就被剥夺了自由。

瓦武尼亚布恩瑟塔姆康复中心负责人告诉我们,迄今通过《预防恐怖主义法》系统处理了12146名被拘留者。我询问了一些具体信息,关于有多少人被起诉而非康复,多少人被证明有罪,多少人被无罪释放,而多少人仍因《预防恐怖主义法》被任意拘留在还押监狱中。我还没有收到这些具体数字。国家人权委员会亦无法获取这些数据,但是他们当然本应该拥有这一权限。

康复中心的生活条件和其他福利明显比监狱更为人道,包括固定的拘留时限、定期的4天探亲假和职业培训。然而,不是所有涉嫌安全犯罪的囚犯都能够前往康复中心,所使用的选择标准并不明确。显然,如果拘留多年后国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指控一名被拘留者,后者应该被无条件释放。同时,我们从经历过康复过程的人那里听说的可靠消息称,他们在被释放后仍然经常受到骚扰、跟踪和威胁再次逮捕。至少在一些案件中,文件记录了新的康复后拘留。骚扰有时候甚至会蔓延至为康复人群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显然,康复人群并非不会受到新的犯罪调查;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局应该对拘留命令依据的理由和证据保持高度透明。据报最近对康复人群的逮捕方式——在受到便衣警察几天的跟踪和对家庭成员、邻居和同事询问问题后——引起了各个社区的恐惧,这只会增加对这些再次逮捕行为动机的不信任。

有效反对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不需要损坏保护生命、自由和人身健全的最低保障。反之,违反国际原则的做法降低了国家的合法性。也许一些例外案件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但这些必须毫不例外地在充分尊重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下实施。

政府应该废除《预防恐怖主义法》。在确实有必要用任何其他立法替代的情况下,应该开展健康、透明的全国辩论,提供民间社会的充分参与。我们了解,政府正在思考国家安全、监视和情报部门的法规。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法律都应该包括保护免受任意逮捕,绝对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规定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联系法律顾问、对执法或安全机关强劲的司法管制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打击恐怖主义过程中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制定了纳入这类法律中的有用准则。

任意逮捕和拘留

我收到了最近所谓“白色货车绑架”的指控——这种说法是指过去导致人们强迫失踪的做法。今天的情况不能与过去相比,但对白色货车绑架的持续指控提醒我们,逮捕的实施应该是透明的,高级官员必须对该行为负责。我向当局提出这个问题,他们表示,所有的逮捕都由穿制服的警方完成,并使用官方标记的车辆。我们调查的案例似乎导致了对个人拘留的承认。然而,我打算进一步研究证据。

法律似乎没有清楚规定逮捕必须经过法官授权。实际上,逮捕的决定由警官作出。因此,重要的是逮捕必须透明化,需要逮捕警官适当的身份证明,提供基于客观证据的理由。

否则,对当局的不信任仍将持续。

强迫认罪:酷刑下取得的证据

虽然可能导致酷刑做法的原因有许多,但斯里兰卡刑事司法系统和调查实践中有一些特别原因也许以某种方式间接刺激了它的使用。第一个方面是在刑事调查中嫌疑人供词的作用,这目前似乎是警方调查的主要工具。

需要获取供词来立案本身是对使用酷刑的有力刺激。第二个方面是在嫌疑人被拘留期间进行调查的做法,而非基于初步调查确定拘留。当局经常为长期拘留辩护,理由是调查十分复杂或证据难以查找,而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除了现行犯的拘留是例外情况外,证据都应该在拘留前取得。这种与受到持续审问的被拘留者的联系也可能成为酷刑的动机,除去其他对拘留条件和合法性的考虑之外。

总检察长告诉我的代表团,对警方作出的供述不是普通犯罪案件犯罪记录的一部分,虽然他承认,根据《预防恐怖主义法》,对高级警官的供述在法院完全是可受理的。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警方照例取得自我认罪供述,因此声明的可受理性或不可受理性无法保护被拘留者免受可能的胁迫。同时,《预防恐怖主义法》的条款直接与《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排除所有在酷刑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义务相抵触。同样,在这两种情况下,被拘留者在其获取法律意见或代表之前就作出了供述。

据推测,撤回声称是在胁迫之下取得的供词会带来所谓预先审查的程序,被描述为“审讯中的审讯”,旨在确定是否使用了强迫。这是一个繁复的程序,很少使用。因此,实际上,法律没有考虑对《公约》授权的排除规则进行严格应用,而且由于同样的原因,这没有减少将酷刑作为获取供词的方式的可能性。

我了解,在预先审查程序中,国家(总检察长)有证明该作出的供述没有受到胁迫的责任。当然,这是举证责任的适当标准;然而,在预先审查的最后,是否承认将供词作为法院证据完全由法官决定。受理受到酷刑污染的证据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在任何标准下都侵犯了《禁止酷刑公约》排除规则,这也是习惯法要求的标准。基于阻止酷刑的主要目标,对排除规则的更好应用办法是:完全禁止不是在法官面前做出、接受过法律顾问建议且听取过被告有保持沉默且无不利后果的权利的不利供词。至少,必须始终排除声明人在面对地方官员时撤回的法外供词。当局向我保证,供述本身不足以作为定罪的证据,因为需要其他的确认证据。然而,实际上,90%的定罪仅仅基于供述本身或将其作为主要证据。

联系律师

这些刑事被告权利规范村缺口的后果是,被告向警方提供供词成为例行做法,且从不知道有获得律师的权利。这意味着法律保护的不充分和无意义,加剧了人们广泛的恐惧和对警察制度的不信任。

建立明确的规则,保证人们自被剥夺自由起必须获得律师,这是十分重要的。现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提议包含只有在被拘留24小时内警方获取供词后才能联系法律顾问,这不符合法律顾问的有效援助,因而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司法部门和检察官的作用

独立和公正的司法部门对于履行国际法中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最为重要的义务十分关键,包括命令依职权质询酷刑或胁迫的指控,并确保坚持所有安保措施。司法部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都有预防和问责的双重责任。

实际上,在斯里兰卡,法院和检察官缺乏活力,在案件决定中居于被动地位,仅以诉讼方提出引起他们关注的证据为基础;在刑事案件中,这意味着他们几乎仅仅根据警方向他们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

现代的起诉式诉讼制度开始于给予被告更多保障。其中,公共检察官是合法性的首要保卫者。检察官必须执法打击罪犯,但还应该主动预防通过酷刑和操纵证据导致的司法不公,并在早期介入这个过程。起诉式诉讼制度比审问制更有益于尊重人权;但在现代形式中,起诉式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官很大的权力,也增强了他们的责任。

重要的是,法官和检察官要将其作为自身的责任,以一种法律义务的意识,考虑保释较不暴力和非暴力犯罪;一旦出现任何虐待嫌疑,命令接受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适当培训的法医进行体检;对任何可能对酷刑或虐待负责的人(包括可能默许或赦免该行为的上级)发起诉讼;更普遍地确保刑事司法环节的所有方面(调查、拘留、审问、逮捕和监禁)符合法治。

法证

拘留中死亡和验尸的法证程序和法医学鉴定质量似乎十分令人满意,但对活着的受害者的临床法医学鉴定还有一些不足。对酷刑和虐待幸存者的法医学鉴定专门的医学报告模型已由官方法证服务进行实施,但报告模型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需要对酷刑和虐待的法医调查和文件记录进行具体培训。

从事体检的法医官(JMO)需要及时完成体检,以使这些检验有意义。他们应该同时检查身体和心理创伤。

需要改善法医官的法律框架,包括确保他们在实践中的专业和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法医官的检查报告现在没有给予受检查的人,这违反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标准。这些报告应该可以让被告获取作为其权利,并不向被告或其辩护律师施加通过法院请求报告的负担。

实际上,地方官员受理的案件只有约20%有法医官对被告的检查。这样的检查应该在最初的拘留审讯作为例行公事,由具有资格的法医完成。

法医官的法医能力是合理的,除上文提到的缺点外。但是,需要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方进行更多关于如何解释法医检查的培训。

拘留审讯是反对虐待的关键保障。其目标是确保个人不是被任意拘留,的确有实质性的理由可推测犯下了罪行而且个人负有表面责任,并确保逮捕期间和之后没有发生过任何虐待。实际上,斯里兰卡对警方行动的司法监督至多是表面上的。

拘留条件

我满意地注意到,采访期间没有收到关于拘留所和还押监狱人员对囚犯的待遇的严重投诉。

然而,我对所有监狱中的生活条件表示严重关切。所有监狱都具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和明显过度拥挤的特点。因此,存在适足寝具严重缺乏、极端高温和通风设备不足的问题。人口过多也导致获取医疗、娱乐活动或教育机会有限。这些条件自身共同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恐怖主义调查司的被拘留者同样承受着不人道拘留条件的痛苦,包括温度过高、缺少通风设备、获得日光和锻炼有限、长期隔离或在一些情况下时限不定的隔离、缺少电力导致他们中一些人一天中有12个小时处于黑暗之中。

我访问了2015年发现的位于亭可马里海军基地中的地下拘留所。这些拘留所据推测被用于关押目前算作失踪人口中的人,目前已作为犯罪现场被查封。我了解到刑事调查局正在进行调查,还未发起任何控告。

毋庸置疑,这些条件一定极为可怕。

过度拥挤

访问期间,我观察到监狱人口远远超过其容量的200%或300%。瓦武尼亚还押监狱就是过度拥挤问题的显著示例。

它的一个大厅收容了170名囚犯,我的团队与我估计测量小于100平方米,每人只有不到0.6平方米。在同一个大楼内,由于拘留区域缺乏空间,其他囚犯被强迫睡在楼梯上。同时,我们见到4或5名囚犯居住在被设计为一人居住的牢房内。科伦坡的大量监狱建造于19世纪中叶,墙壁、屋顶和楼梯正不断倒塌在囚犯身上,毫不夸张。政府表示,维利卡达监狱将会被关闭并将在谭戈尔(Tangelle)建造一个新的监狱,但我们明白,后者甚至还不在规划阶段。虽然替换旧监狱是一个好主意,但同时,也迫切需要进行维护和修复这些等同于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不安全的条件。

一个导致情况更加严重的因素是,拥挤的监狱是非暴力和毒品相关犯罪漫长刑期的结果。嫌疑犯遭受了漫长的还押期,许多人被拘留数年,有些人甚至最多被拘留了10到15年。我们明白,还押后政府律师将刑事案件提交到高等法院审理平均延迟范围为5年到7年。这严重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原则,并导致了通常称为未经审讯“预期惩罚”的现象。这还违反了临时拘留应该是例外而非规则的原则。我敦促斯里兰卡考虑采取措施让更多非暴力犯罪可保释并试用监禁的替代方式。

家人访问

被定罪囚犯的家人访问为每月一次,还押囚犯一周一次,但事实上许多亲属居住地很远,因此访问很少。监狱当局应该安装电话让囚犯可以与他们的家人通话。即使官方允许更长的访问时间(如一个小时),但对访问的官僚程序和安全要求(搜身、安全检查、证明文件和访问登记等)被计算在分配的时间内,将实际的访问时间减少至几分钟。尤其是在《预防恐怖主义法》案件中,对访问者施加了额外的负担,包括高度侵犯性的脱衣和有辱人格的搜身。

酷刑和刑事调查局待遇的补救

对《酷刑法》的应用取决于总检察长根据其提出指控的自由裁量权。自1994年起,只有过五六次次指控,但没有一例以《酷刑法》定罪。

监狱系统没有囚犯可用的正式投诉机制。关于警方,最近成立的警察委员会是投诉警方不当行为的渠道,但这个过程仍处于开始状态。实际上,投诉的唯一有效渠道是通过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可能在最高法院通过“基本权利”案件立案。

关于基本权利的申诉涉及复杂的诉讼,因而不是所有人都可获取。这样的申诉必须在侵犯行为发生30天内提交。同时,即使投诉成功了,其结果也只有赔偿金一种补救。例如,这种申诉不适用于撤销基于强迫供词的法院判令,因为它不违反司法裁决。

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15年重建,由可信的成员组成,但它需要进一步得到加强并提供更多资源以处理严重侵犯行为和监督官方机构的行为。国家人权委员会受理的诉讼为受害者带来了一些希望,但它们似乎不能解决严重人权侵犯行为有罪不罚的问题,包括过去的失踪以及过去或现在的酷刑。在酷刑受到严重起诉的情况出现之前,公众会继续认为有罪不罚还在盛行。

有罪不罚和缺乏问责

过去发生的酷刑行为得到了很好的文件记录。政府有义务调查、起诉和处罚每一个酷刑和虐待事件,即使它发生在过去,因为根据国际法对酷刑的起诉不应被时间所阻挡。国家还有义务预防现在这类事件的发生。最显著的预防措施是对报告的可靠案件进行强有力的起诉。

斯里兰卡有《受害者和目击者保护法》,但其潜在受益人抱怨,保护最终被委托给警方,而警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他们不信任的机构。政府应该考虑修正该法案以使其更有效和值得信任。

对拘留场所的监督

政府必须批准并落实《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OPCAT),这是国家紧急事务。此外,这将促成一种国家制度,让正规监狱受到独立专家监督。

目前,监狱和拘留中心正在接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个访问委员会和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一些十分可靠的非政府组织的访问。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到的国家防范机制将规定国家当局以及十分可信和专业的国际条约机构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SPT)进行定期和不通知访问。

妇女和性别

我们深受鼓舞地看到,基于性别的暴力行动计划正在向前发展并计划向议会呈交。然而,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少报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相对于男性的拘留条件,维利卡达监狱和瓦武尼亚还押监狱的女性牢房所反映的条件更好且更人道。

过渡时期司法程序

斯里兰卡和国际社会同意处理结束于2009年的漫长和残忍的武装冲突造成的人权侵犯遗留问题的进程(请参见人权理事会第30/1号决议)。国际标准要求各个社会通过寻求真相和披露、刑事起诉严重案件犯罪者实现正义、补偿受害者和有意义的制度改革达成民族和解。

我的同事,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杜绝再犯问题特别报告员巴勃罗·德格列夫(Pablo de Greiff)在与斯里兰卡当局和民间社会的对话中解释了这些步骤,强调需要综合的过渡时期司法战略,考虑不同机制之间的联系。被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在他们2015年访问结束之际的初步意见中作出了类似的建议。

过渡时期司法机制是我的任务授权中的重要方面,因为如果真诚落实,它们能履行国家在《》禁止酷刑公约》之下的义务,特别是关于调查、起诉和惩罚酷刑、提供补偿和预防未来酷刑的义务。

当然,完成这四个步骤的机制有待斯里兰卡自己的决定。正如任何其他地方一样,这些决定应该在和所有利益攸关方的磋商之后通过,这种磋商应该是透明和广泛参与的,是正义且获得人们信任的。

为了使之有效,过渡时期司法议程需要得到受害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任。完全停止酷刑将是不够的,但这是一个绝对不可或缺的步骤。否则,过渡时期司法系统将不存在必要的信任。

缺乏关于失踪问题调查的问责

我们听说从冲突开始及其发生后不久据估计有16000到22000例有待解决的失踪人口案件。失踪问题需要得到解决。经验表明,失踪几乎总会促进最可怕的酷刑发生,失踪人口命运和行踪长期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他们近亲承受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这是我们为什么希望很快见到有效的失踪人员办公室对每一例案件进行严肃和深厚的调查。

我和我在工作组的同事们共同鼓励斯里兰卡批准2008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语

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武装部队、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制度结构缺乏改革,使酷刑做法继续的真正风险始终存在。斯里兰卡需要全面地通过紧急措施,确保国家关键制度的结构性改革。零碎的方式将不会与即将发起的过渡时期司法程序相容,并可能在其真正开始之前造成破坏。

最后,我想再次感谢政府的邀请并向我会见的高级别官员表示感谢。我还想再次诚挚感谢斯里兰卡民间社会、国际组织、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代表们与我分享他们的信息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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