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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结束对土耳其访问(2016年3月14日至18日)的初步意见

2016年3月18日

简介

联合国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代表团结束了对土耳其为期五天的正式访问。此次访问从2016年3月14日持续至18日。代表团成员有工作组主席胡瑞亚·埃斯萨拉米女士(Houria Es-Slami)、副主席伯纳德·杜海姆先生(Bernard Duhaime)以及工作组成员亨里卡斯·兹凯维奇先生(Henrikas Mickevicius)。

这是工作组继1998年首次访问土耳其之后的第二次访问,工作组曾在首次访问期间发布了一系列建议,其中的一些至今仍保持有效。

首先,工作组要感谢土耳其政府发出的访问邀请,以及为促使访问进行而在访问之前和访问过程中做出的努力,尤其是土耳其外交部。

工作组还要感谢土耳其驻地协调员办公室、联合国土耳其国家工作队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支持。

工作组在此次访问中走访了安卡拉、伊斯坦布尔和迪亚巴克尔。工作组与最高上诉法庭的检察署长办公室、宪法法院、外交部代理副部长、司法部代理副部长、公共秩序与安全部代理副部长、总参谋部、宪兵总司令部、安全总局、土耳其人权委员会大国民议会、伊斯坦布尔法医学部主席以及迪亚巴克尔首席检察官和副省长会面。

工作组还与许多失踪者亲属会面,并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律师开展了数次会议。

几年来,工作组已向土耳其政府转递了202起案件,其中79起尚未解决。工作组递交的案件多数是关于1992年至1996年间在土耳其东南部发生的失踪事件。

工作组欢迎土耳其政府严肃看待其对工作组的承诺以求弄清这些尚未解决的案件。

以下是一系列不详尽的初步意见和有关一些问题的建议,将在2016年9月呈递给人权理事会的国家访问报告中进一步完善。

立法

土耳其并不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ICED)的缔约国。工作组鼓励土耳其政府尽快毫无保留地通过《公约》并明示承认《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职能。

在批准《公约》的同时,应落实在刑法典中将强迫失踪定为独立犯罪的立法,使其符合1992年《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即《宣言》)中给出的定义,并考虑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予以适当的刑罚惩戒。立法还应包含多种模式的刑事责任,包括关于实施、命令、引诱、唆使犯罪或企图犯罪者,都属于强迫失踪参与者或参与者共犯。立法还应明文规定此类犯罪的指挥和上级个人刑事责任。此外,立法还应明文规定强迫失踪属于持续犯罪,特赦、豁免和诉讼时效均不适用。但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将强迫失踪纳为独立犯罪不应依赖于《宣言》的批准或以其为条件。

工作组对宪法第90条的修正表示欢迎,根据该条,土耳其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在冲突情况下优先于国家立法。

真相

工作组在关于了解有关强迫失踪真相的权利一般性意见中表示,了解真相的权利“意味着了解调查进程和结果、失踪者命运和下落、失踪情况和犯罪者确认的权利”(A/HRC/16/48,第39段)。

政府应当立即通过一项全面政策以搜寻所有失踪者。此类进程参与者不应与过去的失踪案件有任何关系。为此,搜寻进程中急需采取的一项措施即是全面调查所有已确认的墓址,众多国际人权机构也早已提出过这个建议。这些墓址也应得到充分保护。

工作组强调,档案文件的获取对保护了解真相权和司法权来说至关重要。土耳其应当制定一项全面计划,设立对当前所有人权侵犯记录和文档(包括强迫失踪)的保存体系。应保证搜寻亲人的家属和为开展调查的司法当局获取档案,其中包括军队、宪兵队、安全和情报部门的档案。

工作组对司法部法医理事会能力和资源的极大提升表示欣赏,包括在全国设立了九处地区中心。工作组希望将增强的力量用于改善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质量。

司法

《宣言》要求国家保证强迫失踪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包括全面公正的依职调查以确认那些据称应为失踪案件负责的人并对其实施适当的刑罚。

工作组收到了多起已开展审判的强迫失踪案件的相关信息。即便不是全部案件,但其中绝大多数由于证据不足或援引诉讼时效而以无罪释放告终。另一些则仍在进行中。

强迫失踪案件几乎完全缺乏追责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鉴于将强迫失踪定为独立犯罪的明确立法的缺失,强迫失踪在其他的罪名之下(例如谋杀、强迫绑架或任意剥夺自由)进行调查和起诉,考虑到强迫失踪案件需要专门的调查,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这可能就是许多案件将“证据不足”引为无罪释放理由的原因之一。如工作组在访问期间多次所闻,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将举证责任转给亲属,而非由当局通过细致全面的调查收集所得。此外,包含强迫失踪起诉的罪行受限于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再次,工作组察觉到,对这些案件的严肃调查、起诉和裁决明显缺乏兴趣,似乎推进这些行动将损害而非保护国家的利益。最后,许多关于强迫失踪的案件常因“安全原因”被转递至其他法庭(有时候在地理位置上十分偏远),这会带来诉讼延误和低效等显而易见的结果——以及为防止家属参与到审判中而限制他们获得司法救助。所有这些因素的结合使得对强迫失踪行为的定罪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实。

据报应为过去的严重人权侵犯行为负责的军官不仅仍然在岗,有些还得到了晋升,包括晋升至高级别职位,工作组对此信息表示担忧。为此,急需对军队和安全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筛查程序。

工作组在许多场合都重申,强迫失踪的有罪不罚是将来新的侵犯行为的源头。土耳其应对此采取坚决行动。土耳其的司法行动要取得成功,就要有强大的决心来面对过去,并调整许多国家机构的思维模式,包括检察官和法官。总体来说人们对检察官和法官几乎没有信心,特别是关于他们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方面。工作组被当局告知,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土耳其尤其在缺乏有效调查方面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件——其中包括那些以无罪释放告终的强迫失踪案件——能够重新审理并期待看到新调查和新审判的结果。

工作组收到关于逮捕、威胁和恐吓从事强迫失踪案件的人权维护者和律师的信息;有时候他们甚至在法庭聆讯时遭到威胁。这提醒我们,根据《宣言》第13(3)和(5)条,应保护所有强迫失踪案件调查的参与者免受虐待、恐吓或报复,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提出控告时或调查过程中对此类行为的适当惩罚。

赔偿

所有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亲属都有权利获得全面赔偿,其中包括如《宣言》第十九条所说的赔偿、补偿、返还、康复和保证不再发生。

工作组几乎没有收到失踪者亲属赔偿方案的信息,并观察到赔偿与相关司法案件的积极结果相关。工作组建议政府尽快制定一项包含对受害者的社会和心理支持的国家赔偿方案。

工作组建议,在赔偿、真相和司法领域通过的任何政策都应从性别视角出发。工作组特别建议土耳其政府遵循有关受强迫失踪影响妇女的一般性意见(A/HRC/WGEID/98/2)中的标准。

工作组还强调了国家发起的纪念活动和国家对民间社会缅怀活动的支持的重要性。

其他问题

此外,工作组将在递交给人权理事会的最终报告中检视其他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过境土耳其的移徙者和/或难民的失踪指控;不将难民驱回可能使其遭受强迫失踪的国家;对恐怖主义相关刑事犯罪的定义;关于检察官和法官独立性的问题;延长审前羁押和羁押期限的措施;证人保护;强迫失踪对妇女的影响;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的地位、职能和任务。

总结

土耳其必须应对过去的失踪问题。土耳其必须以一种综合的方式全面解决这些问题。为此应设立一项明确的国家政策,全面承认发生的一切并处理关于强迫失踪的各方面问题,即真相、司法、赔偿、记忆和保证不再复发。强迫失踪不能被视为已经过去的问题。这是一种旷日持久的罪行,直至查明每一位强迫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才能宣告终结。拒绝接受过去是将来更深层次侵犯的开始,考虑到当下的环境尤为如此。

在全面解决过去的强迫失踪案件并防止未来复发方面仍存在重要挑战:现行立法尚未将强迫失踪引为独立罪行;几乎没有一起关于司法问责的案件;许多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都尚未可知;仍有许多墓址有待调查。

虽然工作组充分认可土耳其正面临着严峻的安全挑战,但与此同时土耳其东南部愈发令人不安的状况和对人权产生的广泛影响也令工作组深表担忧。

工作组强调了在当前安全行动的背景下对所有人权侵犯指控进行全面公正调查的需要,其中包括死者家属无法收回被害亲人的尸体或尸体的处理问题。

工作组重申继续与土耳其当局开展建设性对话的意愿,并将为《宣言》的全面落实提供一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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