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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弗拉维亚•潘谢里女士在关于描绘腐败问题的人权方针会外活动上的欢迎致辞

2015年9月30日

2015年9月30日

各位阁下,
尊敬的代表,
同事们,
朋友们,

首先,我要祝贺主办方就这一热点话题发起了及时的倡议。我还要欢迎我们的主持人林德曼(Lindenmann)大使、尊敬的小组成员以及主旨发言人彼得斯(Peters)先生。

在我就职于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及人权高专办的整个职业生涯期间,我见证了腐败对发展、法治和人权的破坏性影响。我还见到纠正腐败问题何其之难,特别是在腐败十分普遍且渗透到高层的地方。

我们都知道腐败是什么,但我们也知道不存在全球一致同意的腐败定义。腐败一词在多种语境下被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它的定义是由文化和历史决定的。我以前学的是哲学,我清楚地记得苏格拉底的例子,他因为腐蚀青年等原因被指控并判处死刑。这明确地突出了腐败的道德含义,但它显然不是今天我们对腐败的理解。在法律层面,宽泛的定义需要被详实化,会员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下需要刑罪化的腐败行为也是如此,例如贿赂和盗用公款。

关于腐败、其原因和后果以及禁止和防止腐败的方式已有足够多的口头和书面内容。经济学家、政治科学家、律师、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研究腐败。我很高兴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文献关注腐败和人权的多重联系。

腐败和人权的联系成为联合国议程也有些时日了:

  • 早在1992年,人权委员会就通过了决议,对高级政府官员欺骗性地以权谋私表示关切。随后,小组委员会开展了关于这一话题的一些研究。
  • 随后,腐败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问题咨询委员会公布了其最终研究。
  • 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条约机构也开展了许多研究。
  • 在你们明年六月的会议上,我们将提交一份关于反腐败措施与实现和保护人权之间关系的最佳做法汇编,我们目前正在准备该汇编。

虽然所有这些行动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腐败和人权之间的关系,但要说明这一关系的所有细微之处仍前路漫漫。本次会外活动试图明确打击腐败的人权方针的核心元素,因此十分受欢迎。

相关文献已经确立了以下关系:

  • 其中一个建议是设立或应该设置一项免于腐败的人权,或免于腐败的社会的人权,或至少是免于腐败的公共服务的人权。
  • 一个更为微妙的方针强调了腐败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包括通过特定的行为或腐败模式侵犯人权。这可以通过人权法庭裁定的案件、其他人权机制的调查结果或更一般地通过比较实证数据的方式来予以确立。
  • 反面情况也得到了辩论。保护言论自由等人权,包括知情权和媒体自由以及人权教育和诉诸司法,这都对处理腐败问题至关重要。
  • 另一个联系是,反腐败措施必须不能侵犯被指肇事者的人权,他们享有获得充分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权利。
  • 另一方面,维护保护反腐败活动人士的人权十分重要,包括生命权和身体健全权。
  • 也有人认为,基于人权的发展合作方针以及其他基于人权的方法工具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 最后,人权机制可以用来打击腐败。

腐败通常被视为是没有受害者的犯罪。我不同意这一观点。我认为在许多案件中都存在着肇事者-受害者关系。受害者可能是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同意参与腐败的人。受害者可能是出局的诚实投标者。受害者可能是可以确定的一群人,典型的是社会中最脆弱和最边缘化的部门,他们捍卫自己的可能性有限,或者就是普罗大众。

明确将人权侵犯行为和腐败联系起来的案例法极少。有一部分可以归因于需要克服的法律和举证障碍。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腐败行为是否可以归因于国家?行为和被指违反人权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充足?举证责任在于谁,相关的举证标准又为何?是否已穷尽国内补救方式?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人权和反腐败法律框架和机制是互相补充的,可以相得益彰,但人权不是腐败的万能药。

我期待今天与你们的讨论,我相信我们将更为具体地讨论这些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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