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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负责人权事务的助理秘书长伊万•西蒙诺维奇在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举办的纪念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624(2005)号反恐怖主义决议十周年活动上的发言

反恐怖主义

2015年9月15日

主席女士,感谢您和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邀请我参加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624(2005)号决议十周年纪念活动。

为何在本次会议上谈及人权?

因为今天我们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即为了取得有效和可持续的进展,所有解决包括煽动在内的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方式都必须坚定地以保护人权、尊重法治为基础;任何其他途径都是无效的,或与各国的国际义务相悖。2006年联合国全球反恐怖主义战略也反映了这个观点,此次纪念活动正是成员国展现巩固承诺的机会。

现在让我回到决议,第1624号决议涵盖了值得称道的人权相关保护措施,但决议的落实引起了一些担忧。其中之一便是“煽动”这一模糊且过于宽泛的概念,有些国家有可能将其理解为包含了原本合法的、非暴力的政治或其他表达形式。“美化”或为恐怖主义辩护的刑罪化引起了又一种忧虑。

类似的担忧还表现在缺少国际层面上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致使某些国家滥用这一范畴,将政府不喜欢的政治、民族或其他运动和团体定为恐怖主义者。

决议要求保护教育、文化和宗教机构免受恐怖分子和其支持者的破坏,我们同样对这一点可能造成的人权侵犯表示担忧。这将致使对特定宗教团体活动的缩减或刑罪化,是对宗教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和其他人权的侵犯。对所有形式的煽动采取镇压式的对策不仅频繁触犯了国际人权法,还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比如当线上线下的合法表达形式受到阻碍时,或者当这种做法因为针对、或被认为针对某些社会阶层而致使特定群体边缘化时,就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情况。

就此而言,请允许我引用秘书长在今年六月中亚之旅期间访问阿什哈巴德大学时的发言:“正如我们在全世界很多地区所见到的,恐怖分子的威胁致使一些当权者认为削减宗教自由、在诸如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上施加更多限制才是解决问题之道。但经验表明结果事与愿违。削减自由或许能造成短期稳定的幻象。从表面上看来一切趋于平静。街道上不再有抗议活动。但是,对自由表达权的否定将导致暗流涌动,并最终形成滋养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环境。这种行为造成了深度的挫败感,并可能引发更严峻的挑战。在尊重人权、建立问责机制、提升政治参与以及确保机遇的失败造成了缺口。缺口越大,暴力极端分子的入口就越大。”

女士们,先生们,

我想强调的是,我们不需要寻找安全和人权之间的平衡。国际人权法允许各国调整防护级别应对困难局势,但必须在明确的范围之内。请允许我在落实第1624号决议方面谈谈这些问题。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说明了对自由表达权的正当限制,比如在以下情况:在法律规定且必要时,出于尊重他人权利或保护国家安全的要求。。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一般来说,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打击恐怖主义煽动行为是合法目标,但是也应当是必需且适度的。

立法草案应当清晰、准确且易于获得。煽动行为如需入刑,应包含主观煽动意图以及将由煽动引起的行为的客观危险,而不应使用美化之类模糊而宽泛的术语。

然而,见解自由权不允许被施加任何限制。限制获取某些信息,包括封锁网站和社交媒体,可能构成对持有并形成观点以及获取信息权利的干预。

为确保上述义务的效力和限制的适当实行,透明度不可或缺。各国必须主动证明采取的措施符合标准,独立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在避免措施使用不当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监督应作为可使用的最后手段。

现在,让我谈谈民间社会的融入。相关本地社区和其他民间社会行动者必须更深入地参与到解决煽动之中,这也包含了为其提供有利的环境。不幸的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股限制自由结社权的趋势,这不仅存在于反恐怖主义的语境下,还存在于更广泛的范围内。

我们确实需要与民间社会一道努力采取适用于当地和国家的措施打击募兵,并提升社会包容度和凝聚力。打击煽动的有效举措需要的远不止法律措施;跨文化对话和教育无疑是解决方法的一部分。

然而,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现在我们所见的被标记为对抗暴力极端主义或防止暴力极端主义的方针,不应自动等同于人权方针;一些在预防性框架下采取的策略似乎并不符合人权——如同我之前所提到过的那些:据称用来防范煽动行为的措施过度限制了言论和见解自由权。

女士们、先生们,我将做出以下总结。

对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任何侵犯人权的回应都是不利于我们自身的。正如我们所见,人权提供了灵活的框架,在其中我们能够在尊重人权的同时合法并成功地反对恐怖主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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