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特别程序

联合国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结束了对智利的访问

2014年9月9日

智利圣地亚哥(2014年9月9日)——由弗朗西斯•雷迪(Frances Raday)和阿尔达•法西奥(Alda Facio)组成的工作组代表团结束了对智利为期9天的访问。代表团到访了瓦尔帕莱索、维尼亚德尔马和阿里卡。阿尔达•法西奥在访问结束时发表了如下声明:

“我们希望向智利政府致以诚挚谢意,感谢其邀请我们进行此次国别访问。我们对所有对话方表示感激,包括共和国总统、参议员议长、国家和地方的政府官员、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联合国机构代表。我们还要感谢多个与我们分享其经验的妇女协会。

此次对智利的访问正处于该国妇女人权的转折点。政府与我们分享了多个政策提案。这些提案彰显了其实现性别平等和保护与促进妇女人权的强烈政治意愿。

2014年5月21日的总统咨文宣布了多项广泛改革,包括宪法改革、改革双席位选举制、政治党派候选人性别配额、税务改革、平等薪酬落实举措、禁止教育牟利、拓展针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政府也对婚姻财产平等权、治疗性堕胎、不可存活胎儿和强奸情况下的堕胎去刑罪化问题进行了考量。

我们也意识到这些政策跟进了一系列促进平等和妇女权利的立法举措,涉及家庭暴力、杀害女性、避孕、反歧视、平等薪酬和离婚法。智利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男女享有平等机遇计划。一个提供了免费儿童看护服务的方案被成功发起且有待拓展。尽管这些法律和政策为保护妇女平等权提供了一些法律基础,它们和完善仍有很大距离,且许多都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大量对话方同意智利社会仍高度保守。父权社会态度在传统宗教价值观的增强下,为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带来了较大影响。

我们高兴地获悉政府已提议设立妇女和性别平等部来代替此前的国家妇女服务部(SERNAM),以加强性别平等机构框架。然而,我们对“平等”这一词语被“对等”替换表示遗憾。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平等权和禁止基于性别的针对妇女歧视之义务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要求。承诺对等并不足以确保平等权和禁止歧视。

为议会候选人引入60/40%性别配额的提案是一项极为必要的措施。工作组在其呈交人权理事会关于妇女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报告中指明,配额在许多区域都是一项良好做法,对确保妇女在国家和地方级别的政治决策机构中得到平等代表来说都至关重要。智利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比例目前依旧很低:除国家首脑和参议院议长为女性外,妇女在立法机构的代表率分别为:众议院中15.83%为女性,参议院中为15.79%。这些数字远低于全球和区域的平均值。在地方层面,2012年,该国女性市长的比率仅为12.5%。

妇女劳动力参与率(2013年为47.7%)相对区域平均值较低。因而增加儿童看护设施数量的计划是一项重要措施,可允许父母——往往是肩负主要看护重担的母亲——在劳动力市场中工作并获取收入。防范工作场所歧视由《反歧视法》监管。然而,该国似乎没有任何具体和系统地对平等雇用机会的落实。薪酬平等并未缩小薪酬鸿沟,事实上薪酬鸿沟依旧存在。且据评估,在要求高等教育的工作中,该鸿沟还要更高,达到30%。工作组指出,智利的平等薪酬条款并未包括在同等价值的工作上获得同等薪酬,但是该国有义务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不仅要确保同工同酬,还要确保同等价值的工作能够获得同等薪酬。这是为了防止由职业性别隔离造成的薪酬鸿沟。此外,该国执法似乎存在欠缺,劳动力监察员数量较少,且法院未能提供有效补救。

妇女较低的劳动力参与水平和低薪酬给她们造成了更大的老年贫困问题。2008年社保改革框架引入的社会互济养老金制度在缓解由妇女职业养老金福利不足导致的贫困问题方面仅完成了一部分工作,向最贫困的五分之一人口提供了最低工资的三分之一。

尽管智利取得了重大的社会经济发展且被世界银行列为中等收入国家,该国收入不平等和财富分配不均仍是一个重大问题。这种不平等为妇女带来的影响尤为严重。尽管智利在人类发展指数中排名第41位,其性别平等指数排名仅为第66位。工作组在访问阿里卡和维尼亚德尔马地区的定居点时非常在意社会和经济排斥现象。尽管该国在社会保护方面做出了针对性社会补贴和援助机制等努力,其社会保护体系仍旧不完善。这尤其对单身母亲(约占所有家庭的40%)、在非常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和无业妇女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我们对弱势妇女群体遭受愈加严重的社会排斥表示尤为担忧,这包括土著、移徙者、农民和残疾妇女。其中,土著妇女分享了她们作为个人和社区成员在促进其人权时所面对的忽视感和无力感。我们鼓励智利政府将土著妇女纳入所有与土著社区举行的磋商,并在所有提案中反映其观点、利益和需求。土著妇女的平等权必须在未来所有宪法安排中得到保证。

工作组对妇女由极度弱势群体中复原的能力印象极为深刻,她们成立协会以确保生计和生产,其生产领域包括建筑、回收、手工、营销、教育和竞争性培训。家庭佣工协会正在努力让负责移徙家庭佣工问题的部委承认他们的就业权并协调相关政策。

鉴于个人年度收入或运营资金限制,妇女协会无法为其活动获取政府资助或银行贷款。此外,鉴于歧视性婚姻财产制适用于民事法案,已婚妇女还被要求获取丈夫同意才能获取贷款。我们获悉该国已经有了旨在使国家银行帮助妇女获得融资的创新性提案,并且有望设立合理框架以支持妇女的经济和社会举措。

在医保服务方面,尽管我们收到的官方信息表明了防范性医疗检查的可获得性,我们由无法支付私人医保的妇女处获知,防范性检查往往无法获得。医疗体系的不足在此次访问中被作为重大问题屡次提及,妇女抱怨称,她们要等上几个月才能接受医生的诊断或护理,并且在需要特别服务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见到专科医生。此外,尽管《生育监管相关信息、介绍和服务法》保证所有形式的避孕措施,仍有报告表明多市存在获取避孕措施不平等和拒绝实施紧急避孕的情况。

所有对话方都对大量青少年怀孕问题表示严重担忧,这危害到年轻母亲们的健康,且中断了她们的教育。报告表明,十几岁的母亲进行生育会为女孩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和看护负担,而多数父亲完全不会对孩子负责。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多为缓和性举措,并未有效减少青少年怀孕事件。在我们访问期间提出这些问题的专业人士和社区领袖认为,将性教育纳入小学核心课程,从小就开始教育十分重要。部分人呼吁不再将这些女孩的堕胎行为定为犯罪。

就现有堕胎相关立法问题,我们同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担忧以及在智利的普遍定期审议框架中提出的建议,我们鼓励智利不再将堕胎作为刑事犯罪。就此,我们支持近期呈交至国会的法案,该法要求允许三种情况下的堕胎:危及妇女生命、强奸和胎儿无法存活。在此方面,我们还要建议不再将危机身体或心理健康的堕胎,以及同时隶属身心问题的未满18岁女孩堕胎作为刑事犯罪。卫生部数据表明,2011年有30860起非法堕胎上报,部分研究则表明该数字可能高达每年6万至7万例。

过去20年中,智利已制定了一系列立法和方案性举措以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但该现象的盛行至今仍令人警觉:三分之一女性报告称遭受过亲密伴侣实施的暴力,总数达2,804,056人。2013年,仅有三成女性受害者提起申诉,且仅有8.78%的案件得到了定罪。大量对话方还谴责对这些犯罪量刑过轻问题。低报告率和盛行的有罪不罚阻碍了国家对该类现象做出有效回应。

此外,警官性侵犯和骚扰社会示威中人权维护者的报告也令人担忧。这些犯罪者未被起诉、被移交军事法庭审判和缺乏透明度问题导致了一种有罪不罚的氛围。工作组重申了诸多对话方表达的担忧,即这些案件应在民事法庭中予以裁决。

我们还对智利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在公共和私下环境中遭到歧视、骚扰和暴力,继而人权遭到侵犯的指称表示担忧,且国家并未制定合理回应措施。就此,我们鼓励政府制定方案,改善反歧视法的落实措施,并引入有关性别认同的法律。

关于司法救助问题,法院并未为妇女平等问题提供实际资源。在法庭上获取有效补偿所要求的法律代表旷日持久且花费巨大。仅有极低收入者可获取法律援助,且我们获悉民间社会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源。我们得知,独裁期间的大量酷刑和性暴力女性受害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资源。国家人权机构仅能就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酷刑、强迫失踪或人口贩运在法庭上采取法律行动,且无法向法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此外,法院并未展现其对性别的体恤。实际上,美洲人权法院曾在阿塔拉案中呼吁对法官进行体恤性别问题培训。我们遗憾地获悉智利最高法院并不认为美洲人权法院的决定或国际人权法具有法律约束性。

我们还遗憾地得知,司法学院的核心课程并未包括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课程,而是仅限于司法部提供的有限且零星的培训。

智利与国际人权机制开展了积极互动,如联合国条约机构、普遍定期审议和特别程序。它于1989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批准了《美洲防止、惩处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1994年批准),并对1995年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做出承诺。智利投票反对关于保护家庭的人权理事会决议,因该决议未能保护家庭中妇女的平等权且未能承认家庭多样性。最后,工作组欢迎该国政府有意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佣工的公约》,并建议其立即予以批准。智利现在有机会表明政治意愿,基于制定和落实有效的平等立法进行深刻的文化变革,从而消除歧视,为妇女赋权。在该国停留短短9天后,我们乐观地认为基于其对民主的深刻渴望,智利社会将欢迎这一必要的文化变革。

总结:

工作组认为智利正处于一个历史性时刻,它有为妇女生活带来革命性改变,并将妇女带离保守父权制社会的经济能力和政治意愿,以使所有妇女都平等享有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与机会。政府立法改革方案提案的通过是实现这一改变的关键前提。

此外,这一改变不能仅通过立法传播,还要通过教育体系、媒体和社交网络实现。

作为改革方案的一部分且在工作组沟通的措施基础上更进一步,我们建议宪法改革明确国际人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优先性;为政治参与设置的配额应在地方和国家层面同时进行,且应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企业治理中采用;应帮助妇女生产协会注册成为可获得贷款的合作社;必须在小学中就妇女平等权、养育儿女中的男女同责、禁止一切形式针对妇女暴力和不鼓励青少年怀孕问题开设核心教育课程;未满18岁女孩的堕胎不应再被视为刑事犯罪;应通过一项具体法律,以确保平等就业权;且同等薪酬法必须得到修正,将同等价值工作的同等薪酬规定纳入其中。

我们强烈建议法律落实问题得到谨慎解决。这要求对司法救助的框架进行改革;拓展法律援助;并向执法人士和法官提供体恤性别的培训。这还要求对已设立的体系实施性别预算以及监测。

我们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将撰写为一份完整报告,并于2015年6月呈交至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设立,旨在与各国和其他行为者一道,明确和促进有关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的良好做法并就此交换意见。工作组还负责与各国和其他行为者就对妇女有歧视性影响的法律开展对话。

工作组由五名独立专家组成,分别是:现任主席兼报告员弗朗西斯•莱迪(Frances Raday)(以色列/英国),阿尔达•法西奥(Alda Facio)(哥斯达黎加),卡马拉•钱德瑞克丽娜(Kamala Chandrakirana)(印度尼西亚),艾姆纳•奥义吉(Emna Aouij)(突尼斯)和伊莉奥诺拉•叶林斯卡(Eleonora Zielinska)(波兰)。了解更多请登录:http://www.ohchr.org/ch/Issues/Women/WGWomen/Pages/WGWomenIndex.aspx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