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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结束对秘鲁的国别访问

2014年9月19日

利马(2014年9月19日)——人权理事会工作组成员弗朗西斯•莱迪(Frances Raday)和阿尔达•法西奥(Alda Facio)在结束对秘鲁为期9天的访问时发表了如下声明:

“我们要向秘鲁政府致以诚挚谢意,感谢其邀请我们进行此次国别访问。访问期间,我们到访了利马和阿亚库乔。工作组对秘鲁人民的文化丰富性印象极为深刻。我们对所有对话方深表感激,包括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的国家官员、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联合国机构代表。我们还要感谢与我们分享经验的多个妇女协会。

法律、机构和政策框架

首先,我们欢迎政府近年来旨在加强其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及性别平等的法律框架,以及为此制定的多个相关的计划和方案。我们欢迎妇女和弱势群体部实施的大量举措,及其设立妇女经济赋权部门的意愿。然而,我们对该部并未获得足够预算来完成其任务表示遗憾。发展和社会融合部已制定了对妇女有着积极影响的包容政策,如通过“共同社会方案(Juntos)”向母亲提供女孩上学的奖励,并为超过65岁者提供养老金。然而报告表明,这些福利仅惠及了部分符合资格人口。我们希望相关预算能得到合理增加。

秘鲁在国家层面制定影响妇女和女孩的法律和政策。我们被告知用以落实这些政策的国家预算并未系统满足区域人口的现有需求。对话方表示,负责分配包括医疗和教育预算在内的区域当局并未将妇女的需求列为优先事项。

经济发展和不平等

过去十年中,秘鲁实现了飞速且持续的经济增长,且被列为中高收入国家。贫困率由2004年的58.7%降低至了2013年的23.9%。然而,该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却鲜有增长。秘鲁严重的区域不平等并未得到解决,在部分安第斯高地地区,贫困仍旧影响着半数以上人口。经济发展的增长也并未为绝大多数秘鲁妇女带来体面的工作机会,而妇女尤其深受工作不稳定带来的影响。报告表明,许多妇女因严重的经济困难移居。工作组看到,该国政府正向正确的方向迈进,在过去十年间创造了一百万个正规部门工作岗位。

采掘业和土著妇女

尽管采掘业为该国带来了经济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和环境后果、日趋严峻的非法和不正规采矿也带来了影响。这些影响为土著人民和农村社区造成的严重社会和环境危害为人所知,但其为妇女带来的不同的普遍极端伤害仍未被人看到。土著妇女告诉工作组,她们遭受着对其自身和文化遗产的暴力所带来的影响。她们的土地和生计、洁净水源和农产品遭到剥夺。社区土地补偿往往被分给家中的男主人,且采掘业制造的工作岗位也往往由男性获得。女孩遭受着部分在行业内工作男性的性暴力,亚马逊丛林地区的情况尤为严重。这包括女孩在上学路上遭到强奸和被贩运从事卖淫工作。对其土地的剥夺迫使妇女迁居城市,且当局未向其提供必要的技能以帮助她们在全新的环境中养育自己和孩子。在城市中,妇女遭受着极端贫困、严重歧视、劳动力剥削、卖淫和性暴力。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秘鲁在许可任何关于开发隶属土著和部落土地资源的项目前,有义务在不加性别歧视的情况下与土著和部落人民进行磋商。但我们发现,在此前授权采掘业的磋商中,这些关于土著和部落男性的义务并未得到充分尊重,在女性方面也未见任何参与协助,她们关于规定配额的要求也遭到了否定。此外,妇女的需求和利益必须被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纳入考量,对任何由这些活动引起的破坏收益或补偿进行分配。

然而,对话方表示即便是医疗等仅与土著妇女责任相关的问题,妇女也往往不会被邀请参加磋商。

暴力侵害妇女

诸多男女对话方都强调了该国传统主义者父权态度和价值观,即“大男子主义(machismo)”盛行的情况。这造成了一种暴力侵害妇女的文化。

针对妇女暴力被一致认定为一种严重且广泛的问题,要求在各个层面采取紧急行动。工作组被告知,妇女和女孩在生活各个方面都遭受着暴力,包括家庭、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2012年,约37%妇女报告表示曾成为人身暴力或性暴力受害者。根据妇女和弱势群体部提供的数据,仅有四成案件会被实际上报。这构成了该区域最高的暴力侵害妇女率。

该国政府用以处理这一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法律和方案性措施相对分散,对家庭暴力、杀害妇女、强奸和骚扰(根据《刑法》规定)和性骚扰问题进行着分别处理。此外,秘鲁尚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调整其刑法。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载有广泛的被视为危害人类罪的性暴力犯罪。工作组被告知,女同性恋和跨性别者遭受着大量暴力、骚扰、侮辱和排斥。

然而,国家人权计划(2014年至2016年)和国家性别平等计划(2012年至2017年)并未对女同性恋和跨性别者进行合理保护。妇女和弱势群体部设立了紧急情况中心,并雇佣了多领域职员防止针对妇女暴力问题并援助受害者;我们到访了阿亚布乔一个令人印象极为深刻的示范中心。公共检察官办公室设有关于性犯罪起诉的性别关注方案。然而,在执法和司法体系的所有层面上,收集证据,包括法律证据、逮捕、起诉和惩罚都未得到有效实施。工作组认为有必要制定整体立法政策、示范性制裁并加强防范机制,包括对刑法执法官员进行体恤性别方面的培训。

生殖健康

工作组意识到该国政治决策机构和公共观点受到了保守宗教的强烈影响。妇女家庭和生殖方面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继而影响着她们的整体福祉。

专家注意到,该国将堕胎刑事犯罪化的例外仅限于治疗性堕胎。而根据该国最近的一份议定书,这包括孕妇健康危险及其生命危险。然而,堕胎刑事犯罪化的例外并不包括精神健康危险、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或无法存活的情况。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秘鲁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重申了其担忧,即将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和对治疗性堕胎的限制性解读可能导致不安全和非法堕胎。实际上,尽管缺乏官方数据,学术研究估计仍表明2004年该国的非法堕胎数量达37.6万起。

极高的青少年怀孕率依旧令人警觉。在15至19岁年龄段中,22%农村女孩和10%城市女孩已生产。世界卫生组织表示,青少年怀孕风险极大,出现并发症或死亡的可能性更高。在没有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未满18岁女孩被禁止获取公共医疗避孕手段。这阻碍了青少年使用避孕措施。

工作组对针对贫困妇女的生殖权歧视十分担忧。尽管私营药房可以向负担得起的人出售紧急避孕药,但宪法法院禁止进行免费发放。该国也存在未能在公共医疗体系中维持适足避孕措施供应的情况。据称秘鲁国内的私人诊所提供非法堕胎,类似情况也存在于国外相对较为安全的私人诊所中。此外,作为计划生育的形式之一,20世纪90年代有大量贫困妇女遭到强制绝育,且至今仍未得到补偿或起诉。

政治参与

随着1997年法律对政党中25%的女性配额的引入,妇女政治参与有所增加,且该配额于2001年增至了30%。然而,妇女在国会中的参与在稳步增长至2006年的29.2%后跌至了2011年大选期间的21.5%。该国25个区域目前无一由妇女负责。仅有4.6%的市长为女性。该国亦有提案建议修正配额要求,以防止政党逃避法律。

担任高级政治职务的妇女数量有所增加,包括国会议长、部长理事会主席及秘书长以及其他部长和副部长。工作组收到对女性政治家普遍骚扰的指称,这为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带来了阻碍。显然,必须在国家、区域和市级层面有效落实配额体系,且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针对从政妇女的骚扰。

妇女的经济生活

针对妇女的经济机会问题,该国男女收入差距为33%。多达78.4%职业女性从事着非正规工作,导致工作不稳定、没有社保、年假、产假、哺乳假、医保或职业养老金。工作组认为应将进一步为非正规部门中的女性创造工作岗位列为紧急必要事项。

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尽管有关于“毫无歧视的平等机遇”的《宪法》第26条以及2000年出台的将歧视定为刑事犯罪的第27270号法案,该国对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就同等价值工作享有同等薪酬的意识仍旧极低。歧视受害者感到无力采取民事行为来落实其权利。该国也没有全面的劳动力法律框架。此外,就业中的针对妇女歧视在女性化部门中已成体制,如家庭工作、农业出口和手工业。在这些部门中,雇员在法律就最低工资和工时方面规定的权利被大幅削减。雇主往往未提供和落实这些权利。在农业出口等部门中,有指称表明女性雇员遭到羞辱,如被强制使用尿布来禁止其休息并使用洗手间。工作组建议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所有女性雇员享有体面的工作。该国应颁布平等就业机会法,废除所有允许降低女性化工作最低权利的法律条款;且应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家庭工人公约》。

教育

工作组赞扬秘鲁在实现初等教育性别平等方面的努力。然而,在初中层面,尽管女孩退学率并未比男孩退学率高出许多,但退学对女孩经济潜力的影响比男孩更大。没有初中教育,她们就很难在家乡以外找到工作机会。尽管第29600号法案要求怀孕女孩和年轻母亲得以继续其学校教育,侮辱、歧视和偏见等问题依旧存在,并与看护儿童的重担一道促使她们退学。

在高原和丛林地区,儿童必须走很长一段路才能抵达学校,上学路上的女孩容易受到侵害和暴力中。此外,针对在校女生的暴力也是一项严重问题,这也包括教师实施的性暴力。工作组得知,该国政府已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部分教师已被定罪和被判入狱,亦有其他教师正受到起诉。工作组访问了利马的一所示范公立学校。该校从男孩和女孩很小的时候就为其引入了体恤性别的教育和性教育,并将此作为一个良好的范例。

工作组认为需对偏远地区教育进行大力投资,以确保女孩完成初中教育。应向那些在偏远地区从事教学工作者提供奖励和支持,以克服这些地区缺乏教师,乃至往往整所学校只有一位老师的情况。国家资助的女孩寄宿学校等其他替代安排也可考虑,并向家庭提供提高家庭意识的方案,从而向往往受到排斥的女孩提供安全和赋权的环境。

医疗

工作组欢迎政府引入全民医保的努力。官方数据表示,有67%人口享有八成医保覆盖。然而,我们认识到适足医保的可获取性有限,实践中的覆盖率并不意味着能享有公共医疗服务的及时诊断、治疗和药品。工作组还获悉那些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家庭工人被排除在了综合医疗体系(SIS)之外。一方面,他们无法作为正式雇员在SIS中注册(由于雇主拒绝为其注册或无法负担起将最低工资的13%用于支付费用)。另一方面,他们也无法被SIS看做赤贫者。

诉诸司法

许多对话方都告知工作组,秘鲁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都在诉诸司法方面面对着巨大阻碍。这包括开销、距离、语言障碍、不熟悉其权利和不信任司法部门和警察。一旦她们寻求司法体系的帮助,她们还面对着再次成为受害者的风险并遭受侮辱的风险。

尽管政府已作出使司法体系体恤性别的努力,歧视相关立法也已渗透多个法律,但该国仍没有清晰的任务和程序可供警察遵循,且没有全面的司法体系以落实这些法律。工作组反复听到警察和司法体系官员基于性别陈规定型和偏见的虐待妇女事件申诉。

尽管该国努力增加警察和司法体系中的妇女数量,其司法体系高级职位仍明显存在妇女不足现象。例如,宪法法院的7名法官中仅有一名是女性,最高法院的19名常任法官中仅有3名女性,而国家法官理事会的6名顾问中仅有1名为女性。最高法院或国家法规理事会不像大多数拉丁美洲司法体系管理一样设有性别委员会来确保对女性法官的任命,并检测法院管辖权中的性别观点主流化问题。工作组发现,该国在就性别问题做出体恤判决方面不存在长期有效的尝试。专家被反复告知,法官和其他法院官员显然没有性别敏感性,且不将妇女看做权利持有者。

工作组被告知,1980年至2000年内战期间的针对妇女犯罪并未得到合理补偿或惩罚。2005年《国家赔偿计划》所要求的赔偿并未被系统性的提供给所有人,导致那些失去男性亲属的妇女和儿童缺乏合理补偿。在系统性强奸和性暴力受害者问题方面,诸多案件中仅有个别受到起诉,且至今仍未定罪。此外,失踪者家庭成员协会要求将针对妇女犯罪列为危害人类罪,以作为起诉肇事者的基础。近期就失踪者寻求法医证据的努力应被加快,且支付给家庭成员的补偿数额应根据真相与和解报告和赔偿委员会的建议予以大幅增加。

结论

秘鲁实现了飞速且持续的经济增长,且被列为中高收入国家。然而,其人类发展指数并未改善,且存在高度的区域贫困。采掘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和环境后果,为妇女带来不同、普遍而严重的伤害,并构成对其自身和文化遗产的暴力。她们的土地和生计、洁净水源和农产品遭到剥夺。亚马逊丛林和高地的女孩往往被暴露在强奸和卖淫之中,被迫离开的妇女和女孩在城市性剥削和劳动力剥削面前极为脆弱。

经济发展并未给大多数人带来体面的工作机会。职业女性中有极高比例从事着非正规工作,继而暴露在经济不稳定、缺乏社保和生产福利的环境中。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妇女就业机会并未落实,且实际上女性化部门中的歧视性状况已成惯例。

工作组欣慰地注意到妇女参政的配额体系。然而,该体系并未确保有足够妇女加入国会,且并未在区域和实际层面予以落实,而这一点有着相当的必要性。司法体系尚未就法官任命或司法态度问题通过体恤性别的政策。妇女作为歧视或暴力问题的受害者,无法合理地诉诸司法。

工作组欢迎该国政府设立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举措,以应对程度令人震惊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然而,该国所采取的举措尚不全面,落实和执法预算不足,且问题依旧十分严重。

工作组敦促政府加强努力,打击植根于秘鲁社会且弥漫于各个媒体的种族主义和陈规定型,特别是针对土著人民、农民社区和非洲人后裔秘鲁人的事件。该国必须解决秘鲁社会盛行的、压迫妇女并迫使其缄默的大男子主义文化。该国必须消除针对妇女暴力,在贫困妇女享有生殖权方面的歧视,以及妇女经济机会方面的歧视。

我们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将被撰写成一份全面报告,并于2015年6月呈交至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设立,旨在与各国和其他行为者一道,明确和促进有关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的良好做法并就此交换意见。工作组还负责与各国和其他行为者就对妇女有歧视性影响的法律开展对话。

工作组由五名独立专家组成,分别是:现任主席兼报告员弗朗西斯•莱迪(Frances Raday)(以色列/英国), 阿尔达•法西奥(Alda Facio)(哥斯达黎加),卡马拉•钱德瑞克丽娜(Kamala Chandrakirana)(印度尼西亚),艾姆纳•奥义吉(Emna Aouij)(突尼斯)和伊莉奥诺拉•叶林斯卡(Eleonora Zielinska)(波兰)。了解更多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ch/Issues/Women/WGWomen/Pages/WGWomenIndex.aspx


内含第30068号法案(2013年),修订《刑法》和《刑事执行法》以防止、惩罚和消除杀害妇女现象;关于怀孕学生和/或年轻母亲重新融入学校问题的第29600号法案(2010年);第29430号法案(2009年),修订关于防范和惩罚性骚扰问题的第27942号法案;关于男女机会平等问题的第28983号法案(2007年);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走私移徙者问题的第28950号法案(2007年)

内含国家人权计划(2014年至2016年),国家性别平等计划(2012年至2017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2011年至2016年),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计划(2009年至2015年)以及防止青少年怀孕多部门计划(2013年至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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