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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第六十九届联合国大会于2014年9月25日举行关于“监管大规模暴行事件中的否决权”部长级会议

2014年9月25日

2014年9月25日
 

我要感谢此次会议的组织者法国和墨西哥,特别是洛朗•法比尤斯(Laurent Fabius)部长能够引导这一重要讨论,探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否应在大规模暴行背景下避免使用否决权。我很荣幸能被邀请参与此次活动。

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权当然也伴随着责任。为确保联合国集体安保体系的正常运作与合法性,安理会必须以根据正义与国际法推进确保全球和平与安全目标的方式发挥作用,且我们也看到它确实在这么做。一个国家的短期政治、经济或商业利益不应凌驾于这一点之上,或者说,它们至少不应向那些犯下严重侵害人权行为、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灭绝种族等罪行的世界上最恶劣的犯罪者提供庇护。

所有成员国,包括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都有保护人类生命和尊严的法律义务。这包括所有国家都有责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亦称强制法);以及国家加入的具体条约所载的其他义务。各国必须尊重相关规范和条约的目标及宗旨,至少不能对其造成损害。

因此,成员国必须避免做出决策来危害或阻碍寻求推进这些规范的行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旨在防范和惩罚灭绝种族行为,根据上述逻辑,其缔约国当然不应阻碍安理会旨在防范灭绝种族行为的集体行动。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犯下战争罪的情况下,1949年《日内瓦公约》缔约国——这包括所有5个常任理事国——都承诺尊重公约且确保这一尊重,这些国家不应阻碍安理会采取遵循这些公约的行动。

拯救生命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近年来,安理会在一系列悲惨危机面前无法采取果断行动已导致大量可避免的人类苦难。它已动摇了对其机构本身的信心。它给予了肇事者犯下更多侵害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且使联合国官员更难以接近他们或使其对联合国官员的担忧做出回应。

因此,从人权观点来说,就已有大量事实证明发生或即将发生国际犯罪的具体情形通过一份使用否决权的行为准则,能够彰显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领导力和责任感,而这正是我们的世界所迫切需要的。现状最终将为所有人带来伤害,受害者们首当其冲,安理会的立场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影响,继而危害联合国在最需要它的实地状况中实现和平与稳定的能力。

安理会成员必须被委予集体采取行动,追求和平与安全的任务。他们对受到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行威胁的男女及儿童有着清晰且迫切的责任。使用否决权的权力与其他所有权力一样,必须以富有责任感的方式践行。

在急需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以扭转或遏止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战争罪和其他国际犯罪时,承诺不使用否决权能带来有力的防范性影响:在许多情况下,如潜在肇事者认为安理会即将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那么他们就可能不去参与这些犯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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