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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致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国会的公开信

2014年9月29日

2014年9月29日

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我们希望对哥伦比亚共和国国会可能通过2013年第85号法案1(参议院)表示关切。这项法案旨在重新构建并扩大军事和警察法庭的管辖范围。2012年10月,我们对2012年第2号立法法案提出了类似的关切,随后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在2013年第C-740号判决中宣布该法律违宪。

我们相信,第85号法案如果获得通过,可能严重削弱司法独立和公正,并将军事司法审判延伸至本应属于普通刑事法院管辖的犯罪。法案的通过还会削弱平等、有效地享有公平审判保证。哥伦比亚长期与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有罪不罚现象进行斗争,法案也是这方面的重大倒退。

根据人权理事会委予我们的任务,我们希望向哥伦比亚政府提供援助,旨在确保军事和警务司法的任何改革均以该国缔约的国际、区域人权条约所载的基本保障作为基础,且不会削弱这些保障。

我们严重关切的是,当前的立法议案会将军事和警察法庭的管辖范围不合理地延伸至明显应由普通法院管辖的犯罪行为。根据第85号法案,军事和警察法庭将拥有广泛的司法管辖范围,特别是杀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破坏信息和数据保护、破坏公共安全罪和针对平民的犯罪等(第8条)。法案还在军事和警察法庭专有的司法管辖中纳入了荣誉犯罪、某些经济犯罪和人身伤害(第9条)。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和多个国际与区域人权机制已明确声明,军事刑事司法的范围应受到限制并具有例外性,应有助于保护与法律规定的军方职能相关的特殊司法利益。因此,军事法庭的职能应该仅限于审判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即其是从本质上威胁到受法律保护的军事秩序的利益。

此外,由于哥伦比亚的军事和警察法庭属于行政机构,若将其管辖范围延伸到本应由普通刑事法院审理的事务,便会侵犯到在法律规定2有资格、独立而公正的法庭面前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这还会加深国际人权机制在诉诸法律、对人权侵犯(包括以往的侵害)有罪不罚、尊重被告公平审判及正当程序权利方面的问题和关切。

在属人管辖权方面,我们担忧地注意到,在拟议的立法改革之下,军事和警察法庭的司法管辖不仅适用于现役武装部队成员和警察,也适用于退役的军方成员或警察、以及在军队或警察刑事司法系统中工作的文官或未穿着军装的人员(第2条)。

依据国际和区域机制的法律体系,我们想要强调,在军事法庭审判平民会构成严重问题,涉及到公平、公正而独立的司法行政和遵循公正审判保证问题。军事法庭的属人管辖权应仅限于现役武装部队成员的刑事犯罪和违规指称。设立在一国领土内的军事法庭绝不应该管辖被控在此地区犯下刑事罪的平民。

在军事法庭的属事管辖权方面,我们担心法案会扩大军事和警察法庭对某些犯罪行为的管辖:即从本质上与军人无关,由此只应该接受普通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法律体系,我们呼吁政府确保军事法庭的管辖仅限于严格具有军事性质的刑事犯罪,例如在本质上只与受法律保护的军事秩序利益相关的犯罪。

此外,尽管法案第98条将一些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强迫失踪、法外处决、性暴力、酷刑和强迫流离失所——排除出了军事和警察法庭的管辖范围,这些法院实际上依然负责多种可能构成人权侵犯的普通犯罪。

例如,根据哥伦比亚立法,法外处决并不构成典型的人权侵犯,而是被一般刑事法中关于杀人、严重杀人或杀害受保护人员的条款所禁止。由此,根据第85号法案的第8条,当被指的施害者身为武装部队成员时,法外处决案件的指称(例如所谓的“误报事件”)将接受军事和警察法庭的管辖。

因此,根据第8或第9条,其他由军方或警方成员犯下的同样可能构成人权侵犯的罪行,例如暴力侵害或杀害人权维护者、和平抗议者或记者,也会被归类为军事犯罪,因而将接受军事和警察法庭的管辖。

不论犯罪性质如何,我们想要强调,针对被指涉及严重人权侵犯的案件,包括这些被指行为是由军方或警方人员实施的情况,普通法院的司法管辖应始终高于军事法庭。如有疑问,在明确或界定案情时,普通司法管辖应高于军事司法管辖,这是国际人权机制和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反复重申的。

拟议的改革还计划创立一个技术调查机构,作为军事和警察总长办公室的特别单位。该机构将发挥军事和警察司法系统的司法警察功能,例如将接收对案件的投诉和不满,在军事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调查,实行逮捕、发布搜查令或开展调查所需的一切其他行动(第33条)。

我们十分担心,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机构将首先负责评估某项刑事犯罪是否发生,以及犯罪属于军事和警察法庭还是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这会削弱各项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享有公正、客观和独立调查的权利以及中立裁判的原则。鉴于初步调查阶段对澄清事实与责任至关重要——包括指定先前依法设立、并有能力审理案件的独立而公正的法庭——上述问题尤其令人担忧。

总之我们相信,拟议的改革一旦通过,将是哥伦比亚在遵循其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义务的工作中的显著退步。哥伦比亚政府已付出显著努力,防范以往臭名昭著的人权侵犯行为重演,尤其是2002年至2008年间某些武装部队成员的法外处决行为(即所谓“误报事件”),在这样的背景下,目前的情况尤其严峻。正是由于这些努力的成果,自2009年以来,哥伦比亚显著减少了这类侵犯的发生,许多国际人权机制都欣慰地注意到这一点。

鉴于通过立法改革可能对哥伦比亚的司法系统、法治和人权的享有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呼吁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国会认真地重新考虑有关军事和警察司法系统的拟议改革。我们愿意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哥伦比亚政府努力增强其立法和机构框架,以实现国内所有人的人权与和平。

马德斯·安迪纳斯(Mads ANDENAS),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帕特里夏·阿里亚斯(Patricia ARIAS),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行使民族自决权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巴勃罗·德格列夫(Pablo DE GREIFF),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

阿瑞尔·杜利茨(Ariel DULITZKY),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迈克尔·福斯特(Michel FORST),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

克里斯托夫·海恩斯(Christof HEYNS),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大卫·凯(David KAYE),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马伊纳·吉埃(Maina KIAI),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加芙列拉·克瑙尔(Gabriela KNAUL),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

拉希达·曼朱(Rashida MANJOO),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胡安·门德斯(Juan E. MÉNDEZ),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

弗兰西斯·莱迪(Frances RADAY),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


注解:

1.参议院面前的法案文号为2013年第85号,但在众议院面前为2014年第210号。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中申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依法设立的有资格、独立而公正的法庭的概念是指如下机构:不论名称如何,必须依法设立,独立于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或者在具体案件中、即司法性质的诉讼中享有裁决法律事务的司法独立性(CCPR/C/GC/32,第18-1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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