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早上好,感谢大家出席会议。
正如大家所知,我的办事处——以及更广泛的联合国系统——对政府参与数字监控行为及其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权的破坏性影响深感担忧。
数字通讯易受到电子监控和拦截——而各国明显正以令人心寒的速度开发助长这些做法的新技术。
国际人权法维促进和保护隐私权提供了明确而普适的框架,包括在国内和域外监控的背景下拦截数字通讯和收集个人数据等。
然而,许多国家的做法却揭示了缺乏足够的国家立法和/或执法,薄弱的程序保障和监督不力的问题。所有这些都导致了在任意或非法干涉隐私权方面缺乏问责的问题。
对数字通讯中个人数据的侵入性检测、收集和存储——无论是针对性还是大规模监督——不仅侵犯了隐私权,还侵犯了一系列其他人权。其中包括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以及和平集会与结社的权利。
监督不是一个抽象的现象,它可能导致破坏性甚至是致命的行动。在一些国家中,一些在数字监控中被识别为异见者的人们随后受到了进一步针对性调查——而在一些情况下,可靠指控表明,他们曾遭到酷刑或虐待。
据报道,一些政府曾威胁电信和无线设备公司,若不向其提供直接访问通讯的权限则将关闭它们的服务。据称,有政府曾通过光纤电缆进行监听,并要求企业系统性地披露有关客户和员工的大量信息。
一些政府还涉嫌利用环环相扣的法律漏洞操纵跨国情报机构网络,从而有效地规避其国内立法提供的保护。
在这个科技时代,人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越来越依赖数字媒体。他们在线下享有的人权也应在网络中受到保护,这是至关重要的。
我的办事处今天将发布一份基于专家协商会和深入研究的报告,其中将审议现有国家和国际立法与判例,并整合来源广泛的信息。其中包括发送各国、国际和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实体的问卷回复。
该报告以国际法框架为基础,就如何在监管方面实现更强有力的保障提供一系列建议,以保护人们的人权免受侵犯。
这份报告明确指出,许多国家、国家立法和对数字监控的监督都尚显不足。这会造成对任意或非法干涉隐私权缺乏问责。
秘密的规则和对法律的秘密诠释——即使是由法官作出的——都不符合法律应明确易用的原则。细心和高度专注的监督在此方面尤为重要。正如我们在报告中指出的,对数字通讯的任何监控都必须受到独立机构的监督和全面指导。
若符合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对电子通讯数据的监控的确可以成为合法执法或情报所需的有效和必要措施。然而,除了其他限制之外,各国必须证明这种监控的必要性,并且他们将只会采取符合清晰、准确和易用立法的措施。
大规模监控计划的存在本身就干涉了隐私。国家有责任证明这种干涉既不是任意、也不是非法的。
强制性的第三方数据保留是许多国家监控制度的共同特点,政府会要求电信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储有关其所有顾客通讯和地点的元数据以供执法和情报机构之后使用。这似乎既无必要也不适当。
与此相似,仅仅因为人们的种族、宗教或国际就对其加以监控并不符合国际法律规范。国际人权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歧视的原则,这对隐私权和其他所有权利同样适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到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理由的歧视。”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这份已获得167国批准的约束性条约还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换言之,各方普遍承认隐私权的根本重要性和长期相关性。各国有义务确保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受到捍卫。它们还应具有提供补救措施的法律义务。对数字监控侵犯隐私权的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司法、立法或行政等多种形式。首先且最重要的是,所有声称权利被侵犯者都应了解并易获得这些措施。
但最好的办法是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以防止这些侵犯行为的发生。
谢谢大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