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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预防人权危机

2014年6月18日

2014年6月18日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荣幸能宣布此次关于人权机制预防性工具的小组讨论开幕。

这是一系列计划活动的第一场。这些活动将关注普遍定期审议和条约机构系统等位于日内瓦的人权机制的作用。我很高兴能与两位任务负责人以及人权高专办特别程序处负责人简•康诺斯(Jane Connors)一同来到这里,出席今天这场关于特别程序在预防中作用的探讨。

今天的辩论特别关注使人们免受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清洗及相关的煽动。

如人权高专今年早些时候所述,种族灭绝和其他大规模暴行的发生都有预警。它们是长期侵犯人权现象的高潮——包括被忽略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或社会权利,继而引起社会分裂、机构失败以及清晰可辨的系统性歧视模式。

因而有效预防要求我们更加关注早期预警。人权理事会51个特别程序可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他们每年开展的近200次国别访问,他们得以拿到深入的第一手信息,且往往是首个注意到实地第一波震动的人。在与受害者、目击者、人权维护者、异见人士、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人会谈的过程中,他们恰恰听取了若置之不理就可能发展成为冲突和大规模暴行的侵犯人权现象。通过每年寄出的逾500份来文,他们会与成员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就紧急和长期人权状况及案例进行互动。

不过我们来此探讨的话题是如何对上述信息进行防范措施跟进。一旦特别程序意识到某环境下的风险,那么我们能做什么,又有哪些可利用的工具?我们认为,这方面工作有提高的空间。我们必须培养更强的能力,确保这些信息得到可采取预防性措施者的关注——即当事国、整个联合国系统、区域行动方和国际社会。

特别程序首先通知并与之互动的一向是发生侵犯行为领土所属国。这些国家理所当然地负有保护其人民的首要责任。在多个案例中,邻国和其他第三国家也负有重要责任(如:提供可被用于暴行的武器或通过违法开发自然资源资助暴行)。特别程序所提供的工作方法十分灵活,还可用于调查相关事件并与当事国展开互动。在实地层面,一个重要的合作伙伴即在实地开展工作的联合国体系。通过提请联合国国别工作队注意风险,整个联合国体系可根据防范性优先事项制定或调整其方案,为防范性措施提供支持,并在这方面为国家提供同样支持。

与特别程序互动的第三个关键利益攸关方是区域组织——它们在防范各自所在区域出现侵犯人权现象方面愈加活跃。部分区域组织还设立了自己的人权任务特别报告员体系。但联合国特别程序是否有效利用区域利益攸关方并与之展开了互动?亦或是否能开展更多工作?我很期待听到专家小组就此展开讨论。

第四,现有的正式渠道,即人权理事会,当然也是关键。在暴行犯罪已经发生时,人权理事会愈加对相关状况做出反应,包括召集特别会议和会间特别会议等。然而,理事会依旧未能真正发挥早期预警作用。它可以对特别报告员、人权高专办和其他机制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系统审议,以在暴行发生前采取早期行动和预防。

第五,其他政府间组织,特别是安理会,也能由特别程序所收集的早期预警信息中大量获益。特别程序所覆盖的许多国家处境都被安理会列入了议程,如中非共和国、科特迪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厄立特里亚、海地、伊拉克、伊朗、马里、中东(巴勒斯坦和叙利亚)、缅甸、索马里、南苏丹和苏丹。安理会的工作和专题特别程序所研究的问题也有着重要联系,如: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冲突是如何相互关联的;冲突地区及出现紧急情况国家中记者和媒体人士的安全和保护问题;武装冲突中的强迫失踪以及针对性杀戮为平民带来的影响;或境内流离失所问题。安理会有着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合作的做法。例如,它曾邀请特别报告员向其进行简报,在其决议中提及其他人的工作,近期它正与多名特别报告员较为频繁地召开名为“阿里亚办法”的会议。

但为确保就侵犯人权行为做出早期预警,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9条移交至安理会的内容极为关键,可在特别程序或其他信息表明严重暴行犯罪风险的情况下更多地予以论证使用。一个新近出现的良好做法是人权理事会将这些信息移交联合国实体,例如,它对叙利亚和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后续跟进时便采用了这种做法。

对严重侵犯人权现象的预防是所有联合国实体的关注问题,整个联合国体系应协助国家和国际社会履行各自责任,保护人民在其扎根的土地上免受暴行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人权高专的任务使她能够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早期预警和防范,这包括公共宣传、静默外交和斡旋、以及能力建设工作。人权高专办在全球各个方案和67个国家的实地办事处中都进行着这些工作。然而,预防和早期预警工作并不仅限于我们的办事处;种族灭绝问题特别顾问等其他人权高专办与之紧密合作的行动方亦发挥着关键作用。

联合国系统对预防工作的集体参与正在改进。去年,为了回应联合国在斯里兰卡的行动内部审查专门小组的结论,秘书长的“权利在先”行动计划得以设立。小组结论显示,在斯里兰卡过去几个月的内战中,联合国在保护平民方面出现了系统性失败。计划关键点之一即侵犯人权现象是最佳的早期预警信号之一,联合国安理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可更有策略性地利用这一点,因而联合国应设立更强有力的体系,以及时就人口所面对的威胁收集和分析威胁信息。联合国目前正在落实此项计划。它可能大幅帮助预防大规模暴行犯罪。我不会进一步讨论计划细节,但我要提出两周后,即7月3日,常务副秘书长扬•埃利亚松将来日内瓦就“权利在先”计划向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简报其落实情况。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确保整合、证实和使用源自不同乃至重叠来源的信息,为相关行动方的战略决策提供信息。例如,在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等国,设有人权部门的联合国维和行动、该国人权状况的特定特别程序任务、以及调查委员会都预先了解了人权状况——与此同时,专题任务也应对着这些国家的具体人权问题。

女士们,先生们,

在所有利益攸关方都关注并意识到紧急事态时,防范性行动的障碍可能仍会存在。如同我们痛苦意识到的,国际社会在柬埔寨、卢旺达、斯雷布雷尼察或叙利亚等地的暴行防范都未因缺乏早期预警失败,而是因缺乏共同的政治意愿去采取早期和强有力的联合行动而失败。这是自联合国成立以来便面对的显而易见且众所周知的问题。在这里,特别程序和其他行动方不知疲倦的宣传对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就防范和保护性措施寻求政治和民众支持来说极为重要,这也包括不再被国际社会列为首要议题的长期人权状况。

最后,大规模暴行的伤疤深刻且痛苦。仅有问责制能帮助战胜这种痛苦——并在如此深刻的伤痛过后重塑社会,继而恢复平等、尊严和人权的原则。它还积极确保着受害者有效享有补偿的权利。

特别报告程序也可在这一方面扮演关键角色——他们收集的信息可以且常常被用于打击有罪不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真相、正义和赔偿。自2012年以来,我们还设立了一名专门关注该问题的任务负责人。

但我们的最终目标是预防严重侵犯人权现象,从根本上避免产生问责制的需求。我期待听取诸位小组发言人的看法,讨论我们如何能与特别程序一道,更好地知会、协助、互动和说服那些能够采取切实预防措施的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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