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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议程项目二和三之下关于秘书长和高级专员专题报告的介绍

2014年6月16日

2014年6月16日

主席先生,
人权理事会各位成员,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高兴在本次理事会会议上介绍秘书长和高级专员按照议程项目二和三、六和十准备的几份报告。

首先我将介绍一份按要求准备的口头最新情况介绍,其内容是关于采用人权方针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减少并消除可预防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与发病的简明技术指导。

这响应了第24/11号决议的内容,决议要求人权高专办与世界卫生组织紧密合作,准备这份简明技术指导,并在联合国机构的配合下,尤其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召开专家研讨会,协助准备这份技术指导。

我很高兴告知理事会,一场多国公众磋商已于2014年4月2日在日内瓦召开,随后在4月3-4日举行了一场讨论技术指导草案的专家会议。我们从各位对此进程的真知灼见中受益良多,这些意见可以在人权高专办网页上查看。此外,这份指导的筹备工作是在世卫组织的紧密协作下进行的,并得到了一支由人权与儿童健康专家组成的外部咨询小组的支持。技术指导已近完成,将在9月的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呈交。人权理事会希望,技术指导能够根据人权标准为解决儿童死亡和发病问题提供指导,从而帮助各国和非国家行为者更好地实现儿童权利。

但是依然有许多挑战。尽管近几年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之高依然令人不可接受。每年估计有660万儿童在5岁以前死亡。但其中一半以上本可以避免。儿童死亡和发病的模式揭露了各国之间和国内显著而持久的不平等现象,这是由贫困、社会排斥、歧视和忽视基本人权造成的。磋商强调,采用人权方针来减少儿童死亡和发病能够吸引人们注意到成功解决这类问题所需克服的障碍;磋商还强调了哪些行为者应该为这方面工作负责,并为增强该领域的公共健康措施提供了法律框架。磋商还为识别高风险人群提供了便利,实现了对保护、参与和问责方面的差距开展分析,增进了对解决方案的识别。

现在我们来关注各位面前的报告。第一份是关于联合国系统,包括其方案、基金和机构落实第21/5号决议(内容涉及《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挑战、战略和发展的报告(A/HRC/26/20)。这份报告对同一话题的上一份报告予以跟进,并概述了联合国系统各部门的关键发展和活动。报告发现,人们已对这份联合国指导原则有了相关的理解,但将原则融入组织依然仍重道远,尤其是在战略规划和协调机构的工作中。

第21/5号决议还要求秘书长开展一项研究,分析设立用于支持工商业与人权问题能力建设的全球基金的可行性。报告A/HRC/26/20/Add.1载有对设立这类全球基金各种模型的初步分析,并汇报了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磋商后所收到的有关信息。研究建议,在制定有关全球基金各种可行方案的建议之前,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磋商和分析。

你们面前的下一份报告总结了关于享有科学进步所产生收益的权利问题研讨会的讨论和调查结果(A/HRC/26/19)。这场会议在2013年召开。与会专家们在讨论中的关注点包括: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收益的权利的规范性内容;科学自由;各项权利的相互独立性;知识产权;获得信息、技术和知识;参与科学工作的权利。

总结报告提到,尽管享有科学进步所产生收益的权利对于享有其他人权而言十分重要,但它基本上是一项被忽视的权利。在研讨会期间,专家们对享有科学进步所产生收益的权利和知识产权间的关系表达了特别的兴趣,讨论的多数时间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与人权规范和标准的相容性。在获得信息、技术和知识方面的障碍问题也接受了考察,专家们将贫困和歧视认定为两大障碍。

各位面前还有一份人权高专办的磋商总结报告,磋商探讨了被贩运人口获得有效补救权利的基本原则草案(A/HRC/26/18)。各个国家、政府间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一同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在五大地区开展这些磋商,讨论基本原则草案。人权高专办和特别报告员还组织了两场全球磋商——2013年10月在纽约,11月在维也纳。

这些磋商都得出结论:人权侵犯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已得到几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承认,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各位面前的报告还记录了重申这项权利的各种区域框架和政策倡议。

在所有磋商中,参会者总体上一致认为,尽管已有国际和区域框架,有效补救仍然基本无法获得。已发现的主要障碍包括:执行和解读现有全国法律框架尚显不足,用于解决该问题的资源、能力和基础设施有限,识别受害者的做法和将受害者定罪的趋势两者间存在差距,限制性的移民政策。

基本原则草案在现有国际人权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参考了在磋商进程期间从众多利益攸关方收到的口头和书面材料。人权高专办对基本原则表示欢迎,并鼓励人权理事会考虑核可。

现在来关注议程项目六,以及关于普遍定期审议执行问题自愿基金运作情况的年度最新情况报告(A/HRC/26/54)。它重点涉及按照各国要求和/或经过其同意而通过信托基金向这些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范围,这包括一系列专题问题:打击歧视,出生登记,支持建立与《巴黎原则》要求相符的国家人权机构,为负责跟进和制定有效执行行动计划的政府机构间组织提供能力建设。各位还将注意到,人权高专办寻求更完整地记录良好做法,以便酌情与各国分享。

最后,我要简单地请各位关注另外三份报告。一份是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机构关于联合国支持采取行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信托基金的活动的报告(A/HRC/26/17)。

另外两份将在本次会议晚些时候讨论,它们分别是:关于采取行动支持各国努力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在其国家立法、政策和方案中权利的报告(A/HRC/26/24),这份报告将在6月25日的小组讨论中探讨;关于预防和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报告(A/HRC/26/22),这份报告是各位6月23日开展小组讨论的基础。

第一份报告聚焦于联合国和区域组织采取行动支持各国努力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在其国家立法、政策和方案中权利,包括将残疾问题在发展措施中主流化,并为未来道路提出建议。第二份报告讨论了适用于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国际规范和标准,这种做法对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影响,以及预防和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行为的战略。

女士们,先生们,

这就是我对议程项目二、三、六和十之下的专题报告的介绍。

感谢各位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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