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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有关工作组闭会期间非正式会议和主席兼报告员组织的非正式协商会的口头报告

2014年5月12日

2014年5月12日

各位阁下,
尊敬的各位代表,

根据工作组在有关其第十四届会议的报告第48(d)段中提出的建议,以及人权理事会在第24/4号决议第10(d)段中鼓励的做法,我为筹备工作组闭会期间非正式会议及其第十五届会议举行了两场非正式协商会。

这两次协商会分别于2013年9月工作组向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四届会议提交报告时,以及2013年12月人权高专办发布《实现发展权——联合国发展权宣言25周年纪念论文集》之际召开。

在这些活动中,我有机会与包括不结盟运动、伊斯兰会议组织和欧盟在内的区域和政治集团的协调员进行单独和集体会面。我还会见了来自联合国系统组织和专门机构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

此外,我在2013年10月向联合国大会介绍工作组报告时在纽约与各政治集团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协商会。

在我与区域和政治集团协调员的会议中,各方对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在审议有关发展权的剩余次级实施标准草案的方法,以及邀请联合国系统组织积极参与工作组工作等方面基本达成一致。

目前提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最有效地利用工作组的时间才能在第十五届会议闭幕前完成第一次阅读。

在此方面,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国家集团指出,工作组应遵循人权理事会要求的审议、修订和完善有关发展权标准和相应次级实施标准的草案的任务,继续进行第二次阅读。其他集团则表示应首先澄清可测性元素。

成员国提出了一些有关工作组总体方向的问题。它们还提出了审议过程是否对制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有益的问题。在此方面,有人建议工作组在将来就如何更好地实现最终目标参与更广泛的讨论。此外,还有人建议工作组考虑通过一项有关发展权问题的立场以便将其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

我所会见的联合国系统组织的代表大体上对于建设性和积极参与工作组工作表示支持,但考虑到他们从各自政府机构接受任务,强调了阐明其在此进程中角色的重要性

他们一致同意,公务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需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到《宣言》中所定义的发展权内容,因为他们有权将自身工作与发展权相协调。

在我与非政府组织代表的会议中,他们强调了特别关注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重要性。与会者还提出了有关如何改善参与工作组工作的有效性的建议,在此方面,他们建议,由于土著人民不能被视作民间社会行为者,应对其参与的方式作出规定。另外还应寻求将青年人关注的问题加入发展权标准草案的方法。

2014年4月3日至4日举行的闭会期间非正式会议上也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4/4号决议第10(f)段规定,理事会要求工作组“召开一场为期两天的闭会期间政府间非正式会议,吸引各国、国家集团和联合国相关部门、基金、方案和机构已经其他多边机构、论坛、国际组织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以期提高工作组在第十五届会议上的有效性。”

在闭会期间会议开始时,我提请工作组关注其在第十五届会议上的特别任务。正如工作组在第十四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以及人权理事会在第24/4号决议中认同的,工作组将“通过第一次阅读剩余的次级实施标准以继续审议次级实施标准草案,”我告知工作组有58项次级实施标准尚待审议,在完成这些之后,工作组将结束对标准草案和相应次级实施标准的第一次阅读。

在此方面,我提醒工作组必须在人权理事会在2007年3月通过的第4/4号决议及后续协议中规定的更广泛任务框架下完成这项特定任务,即考虑、修改和完善有关发展权标准和相应的次级实施标准草案。

人权理事会根据同一决议决定,一旦工作组完成审议、修订和批准,就应将标准和相应的次级实施标准适当应用于制订一套落实发展权的全面和连贯的标准。理事会还决定,工作组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以上标准的尊重和实际应用,这可以通过有关落实发展权的指导方针等多种形式实现,并通过协同参与的过程演化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标准的考虑基础。

与此同时,我提醒了工作组人权委员会在第1998/72号决议中提出的最初任务,其中要求工作组监督和审查国家和国际一级促进和执行《发展权利宣言》所阐述的发展权方面取得的进展,就此提出建议并进一步分析充分享有发展权所遇到的障碍,每年侧重于《宣言》中的具体承诺。

在闭会期间会议上,与会者提出了几项旨在改善工作组第15届会议有效性的建议。然而尚未达成任何协议。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在闭会期间非正式会议的第二天对其他国家未接受不结盟运动提出的任何建议表示担忧。在此背景下,埃及代表要求秘书处澄清工作组的表决程序,一名人权高专办代表随即告知了该团体适用的程序规则。在随后的讨论中,代表不结盟运动发言的伊朗代表表示,虽然达成共识是最终目标,但若极尽努力却仍不能达成共识,便可能需要进行投票表决。

各位阁下,
尊敬的各位代表,

以下是闭会期间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建议一:继续进行第二次阅读

代表不结盟运动发言的伊朗代表提出,根据人权理事会要求的以核可为目的,对有关发展权标准和相应次级实施标准的草案进行审议、修订和完善的任务,工作组应在结束对发展权标准和相应次级实施标准的草案第一次阅读后继续进行第二次阅读。因此,不结盟运动提议,工作组应在第十五届会议上向人权理事会建议在第十六届会议上继续进行第二次阅读,并指出应为工作组分配更多的时间。

欧盟、美国和瑞士代表在回应这一建议时表示,在继续进行第二次阅读前必须澄清次级实施标准草案的可测性问题,讨论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的结论和建议以及预判其结果都为时过早。

代表不结盟运动发言的伊朗代表,古巴、巴基斯坦和阿尔及利亚代表对以上立场表示反对,并提出如下理由:(1)工作组不具有讨论指标的任务,(2)审议和提出指标超越了高级别工作队的任务授权,(3)在任何情况下,工作组任务授权之外的主题(此案中就是指标问题)都不能被当做完成人权理事会赋予工作组任务的条件。

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建议在第二次阅读同时考虑可测性问题,并表示工作组在第一次阅读中采取的方法将允许就每项提出的建议进行讨论。

非政府组织代表表示,只有在落实阶段才会提出可测性问题,由于发展权的主观性质,指标必须由地方和国家层面的人民自身基于其特定需要和要求决定。据此,一个非政府组织团体提出了一项折衷解决办法:立即开始第二次阅读,并同时进行有关指标问题的平行辩论,辩论中将使用从需要应用相关指标和次级指标的领域的实验项目中得出的结果,以及一个为此目的设立的专家组的反馈意见。

建议2:将发展权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

代表不结盟运动发言的伊朗代表,以及斯里兰卡和埃及代表建议就将发展权问题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交换意见。南非代表强调了在有关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讨论中采取支持发展权方法的重要性,而不是侧重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基于人权的发展方法。

欧盟、美国、英国和瑞士代表反对将工作组正在进行的工作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联系起来。他们表示,不应该对正在纽约进行的政府间讨论作出预判,工作组也不应重复或混淆现有的进程。他们认为,尊重和促进所有人权而不仅仅是发展权对2015年后发展议程至关重要。

古巴、伊朗、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世界公民协会的代表对以上立场表示反对,他们指出,人权理事会的许多决议的确包含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明确相关的语句。至于与纽约正在进行的进程相重复的问题,他们表示,工作组应通过更加具体的方式为纽约进行的一般性讨论提供意见,工作组的意见将在纽约的进程中受到欢迎和重视。

建议3:向联合国系统组织和专门机构发送后续邀请函

代表不结盟运动发言的伊朗提出了第三项有关联合国系统组织和专门机构意见的建议。虽然谨记完成第一次阅读是工作组的优先事宜,秘书处应向其发送邀请函,要求其在提出有关标准和次级标准草案的建议时,也在活动中考虑到2015年后发展议程。

欧盟、美国和英国的代表对这项提议表示反对。他们提出,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应可自由决定其意见的内容,其意见的范围也不应仅仅局限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如果一般邀请函尚未发送则可发送。如果将使用特定的语言,则应要求联合国系统专家对指标问题提出意见。

瑞士代表提出了一项折衷方案,表示应致函通知专家他们可自由回答成员国提出的问题,包括将发展权纳入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问题。

建议4:采取一种系统性方法的需求

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代表表示,各国缺乏共同努力落实《发展权利宣言》的政治意愿,因此,采取一项能允许各方就国际体系、对有利环境的需求和明确国际层面障碍等问题进行讨论的系统性方法至关重要。

建议6:土著人民组织的参与

南美洲印第安人理事会代表强调,开始一项土著人民能平等参与工作组工作的进程至关重要,并应考虑到他们代表具有自决权人民的特殊地位。

建议7:青年参与的特殊席位

一个青年组织的代表提议,考虑到青年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及其对人类社会的特殊责任,应为他们提供参与工作组工作的特别机会。

建议8:对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所有建议和意见加以整编

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集体建议工作组要求秘书处在第十五届会议上发布一份包含审议标准和次级实施标准过程中提出的所有意见和建议的汇编,包括有关附加标准和次级标准的建议。

谢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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