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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联合国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弗朗索瓦•克雷波(François Crépeau)在移徙和发展民间社会日全球论坛关于拘留儿童的会外活动上的声明

2014年5月12日


斯德哥尔摩,2014年5月12日

拘留移徙者问题是我作为联合国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工作的优先事项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我担任特别报告员后,于2012年6月向人权理事会呈交的第一份报告即关注拘留非正常状态的移民及替代拘留的措施。这份报告的小标题之一即拘留移徙者儿童问题。

我会先大致介绍一下拘留非正规身份移民的法律框架,随后我会介绍特别适用于儿童的附加规则。

该问题的主要规则源自《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指人们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权。这适用于每个身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也适用于一切形式的拘留,包括出于控制移徙目的实施的拘留。为不违反人们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权,保护人们免受任意拘留,法律必须对拘留移徙者问题予以规定,拘留的目的必须必要、合理且符合比例。

拘留的合法目的对移徙者和其他人来说一视同仁:即当某人表现出逃离未来法律程序或行政进程的风险,亦或威胁其自身或公共安保的风险。因此,各国有义务设立一个符合国际法所载自由的预设,在送监前考虑非监禁措施、开展独立评估、选择侵入性或限制性最小的措施、在必要时进行有限制的最短时间的拘留。

在我的国别任务和研究中,我发现各国用一系列理由为拘留移徙者开脱,远甚我此前提到过的文件缺失和威胁两个理由。各国很少实施替代拘留措施,移徙者往往毫无意义地遭受成年累月的监禁,部分国家持续将非常规移民看做国家安全问题或刑事问题,而这对绝大部分移民来说都并非事实。

然而,并无实证表明拘留能阻止非常规移徙者或寻求庇护者。因此,各国应重新考量是否能将威胁问题作为拘留移徙者的合理理由。

除任意拘留问题外,拘留移徙者还带来了一系列其他的人权问题。被拘移徙者的关键程序保障往往被否认,如无立即获得律师、口译/笔译服务、联系家人或领馆代表的方式、以及通过法律举措对拘留进行申诉。这些限制显然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所载的各项正当程序权。此外,拘留环境往往存在问题,包括医保不足、食品质量低下、过度拥挤、缺乏信息和有意义的活动等。

儿童面对拘留带来的负面影响尤为脆弱,他们很容易受到创伤。被拘留的儿童还容易成为暴力的受害者,特别是当他们被迫与父母分离时。

显然,上述总体人权框架适用于儿童——但儿童还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享有额外保护。《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人权体系内批准国家最多的公约(除两国外的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特别规定:

  • 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为此目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第二十二条)
  • 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第九条)
  •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不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举动受到或惩罚。(第二条第二款)
  •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三条)

儿童权利委员会已确认对移徙者儿童的行政拘留永远不符合其“最大利益”,因而永远属于侵犯其权利的现象。因此,应为儿童及其家人寻找替代拘留措施。

在我的国别访问中,我与大批被拘儿童举行了会面。他们中有部分和父母或其他亲属关在一起,部分则与父母被分别关押在同一所拘留中心中,其他的人则完全没有父母陪伴。在部分案件中,当局并未做出任何努力来查找无监护儿童的家人下落。我还与成人拘留中心内的无监护儿童,以及儿童拘留中心中的成人举行了会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年龄评估的完全缺失或不足。

如同我在2012年呈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所述,当父母的非常规移徙者身份被发觉时,将移徙者儿童与其父母以家庭团聚的理由关在一起不仅违反了儿童最佳利益以及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的原则。可能还侵犯了不因其父母行动受到惩罚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儿童最佳利益是迫使其与父母分离、拘留父母并将儿童转送替代看护体系。拘留父母会为儿童带来不利影响,可能侵犯儿童不得被迫与父母分离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受家庭保护的权利。相反,为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各国应对移徙者全家适用替代拘留方式。

当儿童没有父母或其他成年家庭成员陪伴,且不可能无条件释放时,全家都应被转至替代拘留举措。这种非拘留方式可能包括注册要求、抵押文件、合理的保释/保释金或具保人/担保人、报告要求、以及根据案件进行管理或监管情况下的有条件释放。

无人监护儿童应被送往家庭式或机构负责的替代看护体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有人对他们进行看护,以免使其更易成为性剥削、经济剥削和人口贩运等暴力受害者。应迅速为其指定一名法定监护人,代替父母保护其最佳利益。还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在他们可能面对的法律程序中代表他们。然而,在我的任务中,我鲜少看到非常规身份儿童不被独自抛下或遭到拘留。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未被指定监护人。

当使用替代拘留办法时,各国需确保尊重儿童权利,这包括其教育权、享有可获最高标准健康、享有适足生活水中、以及休息、休闲和玩耍的权利。

尽管如此,我也看到了一些良好做法,包括由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社区运作的,为家庭和无人监护儿童设立的庇护所。这种做法必须得到鼓励和推广。

我热烈欢迎国际拘留问题同盟在宣传替代拘留方式方面的工作。我敦促政府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合作,为拘留形成体恤所有移徙者的非监禁替代做法,特别是在涉及儿童的情况中。

谢谢大家。

A/HRC/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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