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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海纳•比勒费尔在人权理事会第22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3年3月5日

2013年3月5日

尊敬的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能藉此机会与各位进行互动对话。我将在本次呈交人权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重点关注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

只要涉及落实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工作,就难免会面临宗教或信仰少数群体的弱势处境问题。在我此前呈交至人权理事会或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的报告乃至与各国相关的报告中,该问题始终都是议题之一。这一问题也是我与各国政府针对个案进行沟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沟通大多数都是与包括少数群体权利问题独立专家里塔•伊扎克(Rita Izhak)在内其他任务负责人共同发起的联合举措。在准备这份报告期间,我们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沟通,且都承诺在未来继续保持这种紧密合作。

侵犯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模式

宗教或信仰少数群体成员包括宗教或信仰自由在内的人权常常遭到侵害。侵害行为的肇事者包括国家和/或非国家行为者,且有时会处于一种有罪不罚的风气中。这些侵害行为可能出于不同的政治、宗教、意识形态和其他个人动机,其实例包括:针对少数群体施加的专制官僚限制和繁冗的行政条款;强制在护照中表明宗教信仰;拒绝承认特定群体成员的法人身份;缺乏尊重宗教生活的必要基础设施;刑法制裁的恐吓效应(如针对拥有或分发宗教文献的行为);禁止宗教少数群体儿童就读公共学校;侵犯父母根据自身信仰教导儿童的权利;歧视性家庭法;在离婚案中因受威胁而失去儿童监护权;对少数群体成员财产的任意征收;以及在教育、医疗和社保等特定公用服务方面对其进行部分排斥。此外,宗教少数群体成员还会遭受成见和公然妖魔化,对其朝拜场所进行故意破坏,亵渎墓园,群众暴力乃至酷刑、虐待和法外杀戮事件等。所有宗教或信仰背景的人只要处于少数境地,就有可能经历反少数群体牺牲现象,部分宗教社区在歧视、骚扰乃至迫害方面的历史尤为漫长且令人震惊。

旨在保护宗教或信仰少数群体成员权利的人权办法

旨在确保宗教或信仰少数群体成员权利的举措应始终以人权视角为基础。澄清这一问题是必要的,因为少数群体问题常常与历史上源自人权框架以外的保护概念有关。然而结合不同的“保护少数群体”概念可能面对将人权办法具体特征模糊化的危险。因而更加有必要重申,在国际人权法背景下确立的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权利自然具有以(1)普适性(2)自由和(3)平等或非歧视原则为基础的人权方法的所有特征。

(1)国际人权法规定所有人都是权利持有者,因而所有人在宗教或信仰领域的自我认识都应得到尊重。由于人类的宗教或信仰自我认识可能极为多样,因而宗教或信仰自由必须得到广泛适用,且应以开放、包容的方式予以落实。一个广泛且包容的认识必须同时为解读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个人权利提供指导。相应的,应以这种方式对“宗教少数群体”一词进行概念化,从而覆盖包括传统和非传统社区,大社区和小社区在内的所有人群。我们还需将少数群体内部的情况纳入考量,如被包含在较大少数群体中的少数群体。与一种广为流传的误解相反,我们必须强调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权利并不会危及为特殊预定群体所预留的普遍特权。准确的说,所有处于宗教或信仰少数群体处境的人都应在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全面享受人权,并从发展个人或社区认同的所需手段中获益。就哪些个人和群体应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和类似少数群体权利特殊条款保护的问题来说,我们应在相关人员自我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实例分析,就旨在保持和发展其认同的促进措施确定需求。

(2)用于促进特定宗教少数群体认同的措施需始终以尊重所有成员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为前提。因而,如何行使人权的问题应取决于每个人的个人决定。这也意味着严格意义上来说,国家不能“确保”某特定宗教少数群体的长期发展或认同。然而,国家可以且应该做到的是为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创造有利环境,确保他们可以自主处理与信仰相关事务,从而维护和进一步发展其宗教社区生活及认同。我们常需要紧急采取积极措施来促进宗教少数群体及其成员的长期发展。这要求开展一系列活动,如补贴学校和培训机构、支持社区媒体、为宗教少数群体提供合理法律地位的条款、为宗教节日和庆祝活动提供条件、宗教间对话举措和旨在提高全社会认识的方案。倘若没有这种额外的支持措施,部分宗教社区的长期生存就可能濒临危险,同时也可能构成对个体成员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严重侵害。

(3)打击宗教或信仰方面的歧视显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意味着国家需在各个层面履行义务。首先,它要求国家机构贯彻一致的不歧视政策。例如,无论其宗教或信仰如何,人人都需具有在行政、公共服务、警察部队、军队和公共卫生领域谋取公职的能力。此外,国家还需在全社会范围内打击歧视性做法,如劳动力市场、住房市场、媒体和其他社会系统。这些促进活动可能需超出正规不歧视政策的范围,如代表少数群体进行积极的外联和宣传政策。最后,国家需严正应对社会歧视的根源,如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现有陈规定型和偏见。国家应为全社会营造一种开放和宽容的整体氛围,如设置相关学校课程,就不同宗教或信仰传统提供公正的信息,促成不同教派成员互动和鼓励宗教间沟通等。宗教少数群体的成员往往为隐性歧视所困扰,如结构性或非直接性歧视。举例来说,校园中或其他公共机构中看似公正的着装规定虽并未公然针对特定社区,但在宗教少数群体成员认为其必须履行自身宗教义务、遵从另一种着装规则的情况下,这就有可能对他们造成歧视。同样的情况还可能涉及饮食规定、公共节日、劳动力监管、公用卫生规范和诸多其他问题。为防止或纠正歧视性后果,国家在颁布的立法可能严重侵害少数群体宗教或信仰相关信念及做法时,必须与宗教少数群体代表进行普遍磋商。此外,国家应给予多样性和交叉性歧视系统重视,如宗教歧视和性别歧视交叉领域的歧视模式。

结论

我在日常工作中收到了许多来自世界各地的报告,都涉及侵犯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宗教或信仰自由的问题。鉴于这些人权侵犯现象的数量和严重性,我们显然需采取切实举动,保护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权利。这份年度报告向国家、民间社会行动方、宗教或信仰社区和国际人权机构等不同利益攸关方提出了一系列实用建议。

对塞浦路斯的访问

这份主题报告包含了一份增编,其中载有我对塞浦路斯访问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我对该国与我在公开而建设性的氛围下展开高度合作及实质性探讨表示赞赏。我还要感谢来自塞浦路斯全国、社会各部门以及不同宗教社区的对话方,他们帮助我进一步了解了塞浦路斯岛政治和社会处境的复杂性。自2003年开放关卡以来,该国的总体情况已有了显著改善,为塞浦路斯全国享受宗教或信仰自由带来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我列示了北部的基督教少数群体、南部的穆斯林少数群体以及两教之外其他宗教少数群体所面临的挑战。近期,为培养信任及和平共处的良好关系,该国宗教领导人和草根层面都就促进宗教间沟通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我为此深感鼓舞。我刚刚收到的一条好消息表明,塞浦路斯三大主要基督教社区的领导人将与伊斯兰教穆夫提举行近50年来的首次会面,探讨塞浦路斯的和平、人权、宗教或信仰自由等问题。我希望能继续与多方利益攸关方开展对话。

最后,我高兴地宣布约旦王国已邀请我于今年9月对该国进行国别访问,越南共和国也同意我在今年访问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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