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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海纳•比勒费尔特在联合国大会第68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3年10月29日

纽约,2013年10月29日

主席先生,
尊敬的各位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

无数妇女遭受着基于宗教信仰或性别的复杂人权侵害。而在宗教或信仰自由与性别平等交叠的领域,其中一个尤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即强迫皈依与强迫婚姻之结合。在多个国家中,来自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或女孩很可能遭到绑架,以迫使其改信主流宗教,且这种现象常伴随着违背意愿的婚姻。另一重要担忧则与许多国家直接执行的歧视性宗教家庭法有关。男女平等立场方面的重要关注点常自然而然地落脚于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而通过国家强制力量执行源于特定宗教的家庭法对宗教或信仰自由来说极具歧视性。禁止在公共场所和机构内穿着宗教服装则是另一个不成比例影响来自宗教少数群体妇女的例子。部分国家过于广泛的禁令极大地限制着妇女和女孩的人身行动空间,还可能危及其教育权等其他权利。

为了公正处理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男女性别平等的交叉领域的这些复杂人权问题,我们需要一个整体的人权办法,遵循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形成的准则,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联系且相互依赖的”。对所有人权之间积极相互联系的认识应发挥作用,指导现代讨论中两种人权准则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一系列复杂问题。

坚持对人权问题的整体理解当然不意味着对现有问题视而不见,这些不同人权担忧之间的冲突源于宗教或信仰自由与男女性别平等的交叠,且往往极为复杂。宗教或信仰自由方面的问题似乎时常与男女平等问题相互冲突。例如,部分宗教社区拒绝接受国家颁布的反歧视法律条款,因为它们担心这会为宗教自治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有些父母因担心违反宗教或道德信仰,因而拒绝将生殖健康列入学校课程。应对这些复杂冲突需要高度勤勉,旨在公平对待所有相关的合法人权主张。这一任务尤其需谨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8条第3段所载关于宗教自由和其他人权冲突处境的相关标准。

为避免任何可能的误解,我想强调一下,宗教或信仰自由永不应成为针对妇女或女孩有害做法的理由。切割女性生殖器便是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终身且影响深远的健康问题和严重创伤。这种做法是否真的植根于宗教还颇具争议且极其值得怀疑。无论如何,宗教领导人都可以也理应发挥重要作用,澄清宗教观点,公开向其信徒呼吁结束这种残忍做法。而强迫婚姻问题也面对着同样处境。这种传播广泛的做法有时会打着宗教的名义进行,并在同时受到宗教的挑战。其他有害做法的例子包括:强迫担任“圣妓”,娑提或其他形式的虐待寡妇行为,在有罪不罚环境中进行的名誉犯罪,赦免因嫁妆引起的谋杀,以及诸多其他极端不尊重行为。这些做法是否真的具有宗教基础通常在宗教社区之间和之内都存在争议。但宗教或信仰自由显然不保护此类残忍做法。

这些复杂的政治和法律冲突经验使部分旁观者进行了一个推论,即宗教或信仰自由和妇女享有平等权利是无法调和的两种准则。因此,这两种准则间的关系可能在表面上被等同于零和游戏的逻辑:任何有关男女平等的进程似乎都将危及宗教自由,而任何坚持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举措似乎都将伤害与性别有关的反歧视政策——或者说会被误解至此。然而,这种敌对性看法大多基于对宗教或信仰自由的误解,并忽视了其向人类赋权而非保护类似宗教传统的作用;这种看法还造成了盲点和严重的保护差异。它所导致的问题之一即,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性别平等之间协同效应之潜力依旧处于系统性欠开发状态。该领域现有的人权活动并未受到其所需和应得的重视。这种活动有时甚至会被敌对性看法剥夺合法性,错误地假设与性别有关的反歧视议程会因涉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敏感性遭到弱化,或反过来认为与宗教自由相关的工作会遭到促进性别平等努力的扭曲。

宗教或信仰自由与妇女获取平等权利之间的协同作用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如何利用其人权。各个派别个体诉诸宗教或信仰自由权的方式显然各不相同。自由派和保守派、女权主义者和传统主义者等不同人群都能平等参照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准则,从而改善其多样且常常相互冲突的宗教或信仰问题,包括在宗教传统和性别问题上的利益和看法冲突。因而,在现象学层面,宗教或信仰自由与妇女享有平等权利之间的联系并无普遍性答案,而是显现出了各种各样的立场和可能性。

无论如何,宗教或信仰自由与表达自由一道,为促使宗教传统接受系统性质询和辩论提供着帮助。在有关宗教问题的探讨中,每个人都应发出自己的声音,都应得到被聆听的机会:这包括保守或传统解读的拥护者,亦或是自由主义批评者、改革派神学家等其他人士。然而,通过为妇女等传统意义上的被歧视人群赋权,宗教或信仰自由可成为质询不同宗教传统中的男权倾向的参考,并在该领域就宗教文本和影响深远的发现促进更加体恤性别的解读。事实上,人们可在任何一项传统中找到相应的个人或团体案例,他们将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用作促进男女平等的积极资源,而这种行为常涉及对宗教渊源和传统的创新型解读。不同宗教派别的男女采取了令人印象深刻的举措,这些例子彰显着此方面的协同努力,且不应被低估。

我们应注意到,在这种情况下,性别解放的方式可能各不相同,且宗教或信仰问题也是一样。部分妇女可能会将抛弃宗教遗产视作生命不可承受之重,而其他人则可能试图在各自的宗教传统内改善处境,例如促进和实施对宗教渊源的其他解读。一些人可能倾向于不直接应对宗教或信仰问题,而是寻求能扩大其个人生活机会的实际性安排。不论这些方法和其他方法存在何种差异,它们都需要基于人权角度的同情和尊重。人权不仅认可结果的多样性,对过程的多样性也十分欢迎,例如实现解放的不同方式等。

在应对宗教或信仰自由与性别平等交叠领域的人权问题时,人类的多样性必须得到严肃对待。这也包括认可宗教内和宗教间的多元性。妇女的声音应始终被列为全局的一部分,这也包括针对这些声音可能出现冲突的不同评价。不承认已有和新出现的多元性常会导致陈规定型,继而出现保护方面的鸿沟乃至人权侵害。事实上极为讽刺的是,旨在消除性别领域陈规定型的政策可能时常制造或复制基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陈规定型及偏见,甚至出现右翼民粹主义者或极端主义运动选择性地利用部分性别反歧视方案要素,以达到煽动针对不受欢迎宗教少数群体仇恨的病态目的。为避免这一危险,应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将宗教或信仰自由系统地融入性别反歧视方案,使其成为自身的质量管理要素。反之,也应将促进思想、良知、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政策与性别视角进行系统性融合,这也是全面巩固人权办法的普遍愿望所催生的要求。

主席先生,
尊敬的各位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
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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