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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则”及其实施的考察应在更广泛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和条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框架下进行。

特别报告员在解释“议定书”和“准则”的规定或基于它们制定建议时,应该参考《世界人权宣言》及下列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关于犯罪与司法的维也纳宣言》以及其他现有的打击贩运人口的区域性公约和条约等。

鉴于大多数人口贩运问题的受害者在目的地国都处于非正常状态,特别报告员应在其研究分析中参考已有的关于非公民人权的研究。但这不会以任何方式妨害对贩运受害者实行具体的保护措施。*

几乎被所有国家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将为涉及被贩卖儿童的情况提供参考标准,此外,《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也与该问题十分相关。

国际劳工组织出台的一系列公约也与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十分相关,尤其是如下条约: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105号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在恶劣条件下的移民、促进平等机会及移徙工人待遇问题的第143号公约等。

*请特别参见文件 E/CN.4/Sub.2/2003/23及其增编1-4,以及文件E/CN.4/2003/85、E/CN.4/2004/76及其增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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