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
对“准则”及其实施的考察应在更广泛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和条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框架下进行。
特别报告员在解释“议定书”和“准则”的规定或基于它们制定建议时,应该参考《世界人权宣言》及下列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关于犯罪与司法的维也纳宣言》以及其他现有的打击贩运人口的区域性公约和条约等。
鉴于大多数人口贩运问题的受害者在目的地国都处于非正常状态,特别报告员应在其研究分析中参考已有的关于非公民人权的研究。但这不会以任何方式妨害对贩运受害者实行具体的保护措施。*
几乎被所有国家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将为涉及被贩卖儿童的情况提供参考标准,此外,《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也与该问题十分相关。
国际劳工组织出台的一系列公约也与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十分相关,尤其是如下条约: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105号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在恶劣条件下的移民、促进平等机会及移徙工人待遇问题的第143号公约等。
*请特别参见文件 E/CN.4/Sub.2/2003/23及其增编1-4,以及文件E/CN.4/2003/85、E/CN.4/2004/76及其增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