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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在第19/10号决议中请人权与环境问题独立专家约翰·诺克斯(John Knox)先生研究有关享有安全、洁净、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义务,包括非歧视的义务。

根据这一请求,独立专家开展了一项广泛的研究项目,调查重要来源对有关环境的人权义务发表的声明。其成果就是14份单独的报告,每一份都描述了某个来源或一系列来源的声明。报告分为四类:(a)全球人权条约以及条约机构对它们的应用;(b)联合国人权机构和机制,包括人权理事会及其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c)区域人权系统;(d)国际环境文书。独立专家在向人权理事会2014年3月第二十五届会议呈报的摸底调查报告(A/HRC/25/53)中总结了调查结果。

摸底调查报告解释称,根据所审查的来源,有关环境的人权义务包括:

  1. 各国的程序性义务,即评估环境对人权的影响,公开环境信息,鼓励参与环境决策,对环境损害提供补救机会;
  2. 各国的实质性义务,即建立法律和体制框架,防止环境损害(包括私人行为者造成的损害)对享有人权的干预;以及
  3. 各国的非歧视义务和其他有关保护弱势群体成员(包括妇女、儿童和土著人民)的义务。

摸底调查报告(A/HRC/25/53)已有所有联合国语文版本:阿 中 英 法 俄 西

14份单独的报告有英文版本:

  1.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单独报告
  2.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单独报告
  3. 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单独报告
  4. 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单独报告
  5. 关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单独报告
  6. 关于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包括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单独报告
  7. 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单独报告
  8. 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单独报告
  9. 关于全球和区域环境协议的单独报告
  10. 关于不具约束力的国际环境文书的单独报告
  11. 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奥胡斯公约》)的单独报告
  12. 关于亚太、阿拉伯和非洲地区以及欧洲社会宪章的单独报告
  13. 关于《美洲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美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的单独报告
  14. 关于《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的单独报告

一份单独的气候变化与人权报告汇编了上述14份报告中所载的气候变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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