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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是带有任务的独立人权专家从专题或具体国家的视角就人权问题进行报告和提出建议。特别程序系统是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核心元素,覆盖了所有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

在2011年审查其工作和运作的背景下,人权理事会:

  • 重申各国有义务与特别程序合作,
  • 重申特别程序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
  • 重申秉持合作、透明和问责的原则,发挥特别程序系统在加强人权理事会处理人权状况的能力方面的作用。

会员国确认,强烈反对针对与联合国及其人权机制和代表合作之人实施报复的行为。

理事会进一步认识到,应确保提供透明、充足和公平分配的资金,以根据所有特别程序的具体需求为其提供支持(见人权理事会第16/21号决议)。

特别程序由独立专家承担

特别程序既可以是个人(称为“特别报告员”或“独立专家”),也可以是工作组,工作组由五名成员组成,联合国五个区域集团各有一名: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东欧和西欧。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和工作组成员由人权理事会任命,以个人身份任职。

他们承诺以正直、公正、诚实和诚信,秉持独立、效率、能力和道义。他们不是联合国的工作人员,不领薪酬。任务负责人的独立地位对于他们能够完全公正地履行职责至关重要。无论是专题任务还是国别任务,任务负责人在某一既定职能上的任期最长不超过六年。

特别程序有明确的工作范围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特别程序:

  • 开展国家访问
  • 通过向各国发送来文,对所指称的侵犯行为个案和更广泛的关切采取行动;
  • 进行专题研究和召集专家协商会议,促进国际人权标准的发展;
  • 参与宣传和提高公众认识;以及
  • 为技术合作提供咨询意见。

特别程序每年向人权理事会作报告,大多数任务也每年向联合国大会作报告

自2023年11月至今,共有46项专题任务和14项国家任务

国家访问

应各国邀请,任务负责人开展国家访问,对国家一级的人权状况进行分析。一些国家向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这意味着它们准备接受任何专题任务负责人的访问。截至2022年8月31日,128个会员国和1个非会员观察员国向专题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邀请。

在访问结束时,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就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与有关国家进行对话,并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来文

大多数特别程序接收关于人权侵犯行为的具体指称的资料,并向国家(有时也向非国家行为体)发送来文(紧急呼吁、指称和其他信函),要求有关方面作出澄清和采取行动。任务负责人可致函各国,寻求关于法律、政策或结构性发展的资料,提交意见或就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自2018年以来,作为特别程序年度报告附件提供的年度事实和数据概要介绍了所发送的全部来文和有关资料。在人权理事会每届常会上,都会报告所发送的来文和收到的回复。

其他活动

或应人权理事会的请求,或经任务负责人提议,特别程序:

  • 准备专题研究;
  • 制定人权标准和准则;
  • 参加专家协商会议、研讨会和大型会议;
  • 在人权理事会届会期间组织小组讨论;
  • 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组织与各种行为体的协商会议;
  • 通过公开声明并与各种伙伴开展互动,提高公众对于证实对人权具有威胁和存在侵犯行为的具体人权状况和现象的认识。

关于特别程序系统

各特别程序之间的协调: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和特别程序年度会议

在2005年的年度会议上,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设立了一个协调委员会,以促进各任务负责人之间的协调,并以之充当他们与人权高专办、更广泛的联合国人权框架和利益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

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自1994年起组织年度会议。会议旨在更好地协调和统一特别程序的工作,并让任务负责人处理热点问题。年度会议也使任务负责人有机会与各国、人权理事会主席、区域人权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实体的代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进行意见交流。

特别程序的行为守则和工作方法

理事会2007年通过的《行为守则》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在2008年年度会议上通过的《业务手册》为特别程序的工作方法提供了指导方针。任务负责人还建立了一个内部咨询程序,对有关做法和工作方法进行审查,这使得任何利益攸关方都可以提请协调委员会注意与工作方法和行为有关的问题。这个程序旨在加强特别程序的独立性和效力以及各国的合作,并有助于特别程序系统和任务负责人个人进行自我监管。

任务负责人的提名、甄选和任命

人权理事会在第5/1号和第16/21号决议中,就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甄选和任命有关的参数作出了澄清。

人权理事会的独立联合国专家通过竞争性和透明的程序予以任命,程序包括:

  • 有意向的各方填写在线书面申请,回应秘书处发出的候选人征集通知。
  • 入围的候选人随后由咨商小组进行电话面试,咨商小组由五个区域集团各提名一位大使组成。
  • 咨商小组通过其公开报告向人权理事会主席提出建议。
  • 被选中的候选人由主席提出,经人权理事会批准后,任命程序即告完成。

依照第5/1号决议,提名、甄选和任命任务负责人时亟需参照下列一般标准:(a)专门知识、(b)任务领域的经验、(c)独立性、(d)公正性、(e)人品和(f)客观性。应适当考虑性别平衡和公平地域分配以及不同法系的适当代表性。

合格的候选人应当极其符合资格,在人权领域具有公认的能力,拥有相关的专门知识以及广泛的专业经验。个人在政府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实体担任决策职务,并可能会与所涉任务需负的责任发生利益冲突的,须从任命专家名单中予以剔除。人权理事会第6/102号决定对技术和客观要求作出了进一步澄清。

特别程序系统的历史

在联合国早期,由人权理事会的前身——人权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人权标准的工作。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指出人权委员会“无权对任何有关人权方面的申诉采取任何行动”(经社理事会第75(V)(1947)号决议)。

然而,在1965年,人权委员会遇到了不少来自南非的个人申诉,并承受了巨大的处理压力。于是,1967年,委员会改变了以往的做法,设立了一个特设专家工作组,调查非洲南部的人权状况(人权委员会第2(XXIII)号决议)。这个特设工作组可以视为人权委员会的首个特别程序。

1973年,智利的奥古斯托·皮诺切特将军发动政变,推翻了该国总统阿连德。此后,人权委员会于1975年设立了一个特设工作组,调查智利的人权状况。1979年,这个工作组由一名特别报告员和两名专家取代,调查智利失踪人士的情况。在此基础上,1980年设立了第一个专题特别程序: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处理世界各地的强迫失踪问题(人权委员会第20(XXXVI)号决议)。

十年后,即1990年,已设有六项专题任务,涵盖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宗教不容忍,雇佣军,酷刑和买卖儿童问题。自那时起,又设立了许多新的任务,以应对世界各地的人权挑战。它们现在涵盖所有地区和所有权利: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