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新闻稿 条约机构

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6年7月12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上午继续讨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一读中通过了共67款中的第14至22款,并开始讨论该案文关于保护生命义务的第三部分。

第14款专门针对战争新武器和新方式的开发、收购和应用,其中,必须始终考虑其对生命权的影响。第15款提到了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尤其是核武器的威胁。缔约国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反对扩散,包括非国家行为者。他们还需要避免制造核武器并真诚参与旨在消除核武器的谈判。该条款还涉及各国安全部队采取最不致命方式的必要性。

第16款表示,生命权不是绝对的。该条款提到了正当防卫的案例,以及一些尚未废除死刑或批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使用死刑的情况。在第17款中,委员会指出,未经司法程序夺去生命通常应被视为是任意性质的。该条款提到了一个在经过违反法律的程序后宣判死刑的例子。第18款指出,剥夺生命可以既是国内法授权、同时又是任意的,因为“任意”这一术语不应与“违反法律”相混淆。

在第19款中,委员会强调了用有效的非致命方式装备警察部队用于镇压暴乱的重要性。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执法机关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第20款指出,尚未废除死刑和批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依然可对最严重的罪行执行死刑,并服从一系列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第21款,以违反《公约》除第六条外条款的行为或失职剥夺个人生命,其性质就是任意的。

第22款即案文第二部分最后一款指出,残疾人,包括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者,有权获取特殊的保护方式,避免被剥夺生命,使他们可以继续享有与他人平等的生命权。一些专家认为,这一条款可与专门针对弱势人群例外保护措施的第26款相整合。其他专家表示,第22款可独立存在,但可移至一般性意见的另一部分。该问题将在二读中再次进行讨论。

随后,委员会开始审查案文第三部分——“保护生命的职责”,这一部分涉及各国的积极义务。

第23款规定,应有确保所有个人享有生命权的法律框架。这一条款还暗含着,各国无论是否有明确保护生命权的国家立法,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积极措施,保护生命受到一切可能的威胁。一些专家认为,案文第三部分有重复和重叠部分。两名报告员将考虑重新制定第23款的内容。

第24款提到了保护生命权的法律框架,指出任何剥夺生命的实质性理由都应具有法律规定,其定义必须足够精确,以避免过度宽泛或任意的解读或应用。保护性法律框架应包含对任意剥夺生命的所有形式如法外处决、谋杀、杀戮女性、世仇等形式的有效刑事禁令。一名专家建议应有单独的一款关注杀害女性的行为。

最后,委员会审查了第25款,这一条款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生命权的责任源于《公约》中确保生命获得承认的一般责任。例如,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个人被罪犯和有组织的犯罪或激进团体包括武装或恐怖主义团体所谋杀或杀害。他们还需要采取措施防止个人在自己国家领土上活动时被其他国家剥夺生命。

委员会将在秋季的下一届会议中继续讨论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委员会将于7月15日(周五)下午3点举行下一次公开会议,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并结束届会。

 __________

 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