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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6年7月7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6年7月7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上午继续讨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专家们在继续开展的讨论中特别关注了第13、14、15、20和21款草案。委员会正在讨论由尤瓦尔•沙尼(Yuval Shany)和奈杰尔•罗德利(Nigel Rodley)两位委员会报告员制定的草案。委员会通过了草案第13款,并决定在二读时重新回顾第14款和第15款。委员会将在下次会议中继续进行有关第20条和第21条的讨论。

草案第13款有关私人或实体经缔约国授权或批准使用可能导致致命性后果的武力。经缔约国授权或批准的私营行为体任意剥夺生命行为的受害者应得到与公职人员犯下侵犯情况一样的补救。委员会讨论了与缔约国有关的“负责”一词,以及缔约国未能履行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委员会引入了介绍了几项深入说明,随后通过了草案第13款。

关于草案第14款,委员会解释该条款现已包括了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的情况。委员会将在其中添加一项有关于执法情况的进一步详细说明。委员会表示,在军事行动中使用缺乏人类感情和判断力的新型致命自动机器人引发了关乎生命权难以解答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委员会临时逐条通过了整款草案内容(包括括号中内容),意味着可能在二读中进行深入讨论。

委员会同样讨论了有关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或使用的第15款草案。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包括扩散至非国家行为者。委员会同样就是否需要开展意在实现核裁军的真诚谈判交换了意见。核试验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同样得到了考虑。报告员将基于今天的意见交换在下次会议上呈递重新起草的条款。

在有关包括死刑在内的生命权例外状况的草案第20款方面,委员会强调任何剥夺生命的行为都不能是任意的。这类例外情况并不存在。预防任意剥夺生命行为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且必须遵循《公约》中的其他条款。举例来说,杀害行使和平集会权的示威者即可被视作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

草案第21款有关性别相关的暴力行为,其中涉及出于歧视性态度对女性使用致命武力。报告员解释应对此类案例进行尽职调查,而一位专家则警告称不应依赖于区域法庭的司法管辖。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于7月12日(周二)上午10点举行下一次公开会议,继续审议关于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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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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